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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点

时间:2020-08-25 13:24:1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点

  引导语: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点,欢迎参考!

2017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点

  停产整顿的规定

  1.停产整顿的设定

  煤矿有15种重大隐患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2.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管理

  (1)暂扣证照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监督检查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复产申请与验收

  (1)复产验收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提出复产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

  (2)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暂扣的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与《行政处罚法》联系)具体实施。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建章立制,强化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安全责任;

  3.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5.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7.作好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

  8.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9.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项目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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