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介绍

时间:2017-10-31 18:23:13 奖助学金 我要投稿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介绍

  国家奖学金是指为了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由国家设立的奖学金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介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评选机构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待定)

  二、评选指标

  由学校每年下达指标

  三、评选对象

  根据国家和学校的具体规定确定评选对象

  四、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时未受纪律处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身心健康;

  (五)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

  五、参评对象排名确定办法

  参评对象按博士和硕士两个类别分别按总分排名确定入围人选。总分计算办法为:总分=学习绩点*10+论文加分+竞赛获奖加分+科研获奖加分+国家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加分+社会活动加分

  1、学习成绩绩点

  学习成绩优异,所有研究生在参评时必须没有不及格科目,博士研究生平均绩点须达到2.7以上才能参评。

  2、论文加分

  由所发表的论文级别与篇数来确定加分总和。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其加分分值见下表:

  注:论文必须见刊方能作为加分依据(SCI源刊除外),

  资料大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同一论文被不同期刊或不同会议

  论文集收录时,按最高加分类别加分一次。如是第一通讯作者,必须在刊物上有注明。发表在增刊上的论文不加分。

  3、竞赛获奖加分

  注:所有奖项必须出具相关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所获奖项为个人奖时,加分分值为相应获奖等级的最高加分分值。所获奖项为团体奖时,团体内成员共同分配最高加分分值,排名第1、第2、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75%、50%和25%,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所获奖项为团体奖,但排名不分先后的,所有获奖成员平均分配最高加分分值。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类别计算。

  4、科研获奖加分

  注:所有奖项必须出具相关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所获奖项为个人奖时,加分分值为相应获奖等级的最高加分分值。所获奖项为团体奖时(只计本校研究生排名),团体内成员共同分配最高加分分值,排名第1、第2、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75%、50%和25%,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类别计算。

  5、国家发明专利

  以中南大学为第一授权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加分总值为8分。排名第1、第2、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75%、50%和25%,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

  6、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以中南大学为第一授权单位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加分总值为5分。排名第1、第2、

  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75%、50%和25%,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

  外观设计及软件著作权获得者加分比照实用新型专利的加分办法。 7、社会活动加分 (1)研究生干部加分

  (2)党支部书记、组委、支委加分

  注:研究生社会活动加分可累加,但加分上限不得超过3.5分。研究生干部加分由主管领导及辅导员考核加分,加分分值=职位最高加分分值*考核百分比(≤1)。党支部负责人参考院党委办公室出具的考核情况表,加分分值=职位最高加分分值*考核百分比(党办出具)。

  8、前一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申报人,下一轮申报时,前一次申报日期之前的材料均不能作为加分的有效材料。

  六、其他事项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接受老师和研究生的共同监督。对不符合学校、学院规定而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老师和研究生有权向学院反映。学院核实情况后,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本专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考试科目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考查科目成绩不低于“良好”,同等条件下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优先;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贡献;

  6、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名额分配: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研究生

  通知规定,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国家奖学金发放监督

  本专科学生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但是很多高校都是要到第二年5月初才发放。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研究生

  通知要求,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 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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