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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04:36:29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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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应制定规范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五条 计财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和学校经济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的制定,对全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学院、部门等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在计财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实行经费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学院、部门负责人对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学院经费使用审批人为院长,验收人为书记。

  第七条 学校设置的各级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应当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全面、系统、谨慎;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

  第九条 学校财务预算由计财处负责编制。各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计财处提出本部门下年度预算,计财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以及各用款部门下年度预算汇总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条 学校预算由计财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一经下达,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许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随意增加预算支出;不准先支出,后追加;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准预支。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各学院、部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按照《大连交通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由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我校收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四)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全校所有收费项目归口计财处管理,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未经申报批准所进行的收费属乱收费,相关单位责任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类资金耗费和损失。

  我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严格执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各类支出须划清支出资金来源渠道。全校各项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和范围开支,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各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对较重大的支出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按照学校基建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学校专项经费的申请须由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实施计划及经费使用方案,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财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结果及产生的效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 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各学院、部门因公领用收据要妥善保管,未用完的收据要及时交回计财处。领用票据部门到计财处交款时,需在票据存根联加盖收讫章。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各种款项支出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款项支付手续。财务审核人员对单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严禁利用各种名义虚列支出或利用虚假票据套取学校资金。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条 年终前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结算,正确计算各类余额。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帐,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励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困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支票与现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办理。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逾期未办理借款冲账的,财务部门应定期发布公告,在借款未结清前,停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续办借款事宜。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学校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开设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等,经学校批准后,可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严格按照账户管理要求使用。不许转借、出租账户,不许办理与本账户无关的财务收支业务。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学校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分为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计财处以价值管理为主,国资处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计财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其进行固定资产对帐,年度终了前,国资处应当对使用部门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全额入帐,不得以个人名义自收自支。学校取得无形资产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学校任何部门、学院以及直属单位,不得以学校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用公款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和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具体的成本核算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高校成本核算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内部所属二级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在学校计财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计财处负责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校二级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每季度及年终)向有关部门和学校计财处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一) 预算管理指标: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

  (二) 财务风险管理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三) 支出结构指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

  (四) 财务发展能力指标: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

  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 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各项财务监督制度。

  第六十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学校各级领导所管辖范围的经济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学院、部门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负有直接管理与监督责任,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向教职工宣传财务规章制度,杜绝用虚假事项、虚假发票冒领及报销相关费用;各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奖金,严禁年终突击花钱,严禁用借周转金或支票的方式占用预算指标。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校办产业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学校进行投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占用、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学校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值责任,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但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管理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办产业应立足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基础之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向高新技术领域,努力使学校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或社会产品。

  第七十二条 学校必须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对已使用的学校资产,一定要严格划分产权界限。对于长期借用的资金,应视其经营状况进行彻底整顿清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交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大交大发[2005]26号)同时废止。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行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分析研究学校财经工作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非企业化管理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制定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学校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统筹安排和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集中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学校会计事务。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设立财经工作小组,在校长领导下,研讨、论证学校重大财经事项,协调学校财经工作。

  校内各部、处、院及后勤集团财务工作实行行政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下的专人审批经费制度。

  第七条 计财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规范完成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其财会人员和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并接受计财处和审计处的监督和检查。各财务机构的会计和出纳岗位不能一个人兼任,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需要对外招聘时必须经过人事处、计财处考核、同意。会计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后才能上岗工作,未经专业培训和未取得会计证者一律不得上岗。

  第九条 各级负责人、各级会计人员财务管理权限的经济责任制执行学校经济责任制办法。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

  计财处根据教育部有关部门文件、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及校内各级单位预算,按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出校级预算方案。所属各级预算由各部、处、院及后勤集团负责编制,经计财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批准。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学校及校内二级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的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的审批程序。由计财处提出年度预算方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批后的预算在校内有效,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的执行和控制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计财处必须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用款,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超预算支出的单位,计财处有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单位一把手负责。

  各单位应集中管理和使用学校拨给的各类经费,防止分散单位财力。必须坚持按预算类别和项目控制预算,公用经费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鼓励创收较多的校内单位用创收分配形成的经费预算列支公用经费支出,促进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的分析考核

  各单位应在预算年度后三个月内按学校规定向计财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效益分析报告,计财处应加强对各经费使用单位的经费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考核,为下年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教育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是指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八条 加强收费管理。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校对外、对内收费,计财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开展经济活动,必须书面向计财处提出收费申请。学校对外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教育部审核,送市物价部门审批。严格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学校内部的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书面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种收费必须出具从计财处领取的票据,对违反学校收费收据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学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取得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计财处入账核算,禁止截留、私分、坐支和公款私存,应交计财处核算的收入不得存放校内外其他机构。各单位不得设置“小金库”、账外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的设立应执行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行二级核算的校内单位和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单独开设账户的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在学校资金管理部设立分户。严禁在校外银行设立账户,以防止资金体外循环。在资金管理部设立分户的单位户应严格按账户管理要求使用账户,不许转借、出租账户,不许办理与本账户无关的财务收支。由于业务需要必须在校外设立银行账户的,要报计财处审批,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开户,未经批准和私自设立的银行账户,一律按“小金库”处理,没收存款。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保证其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完成的前提下,努力挖掘潜力,为学校开拓财源,增加收入。学校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充分调动各单位创收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足额及时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科学研究业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研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计算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党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奖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药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离退休人员保障和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建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建计划。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应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类支出必须划清其资金来源渠道。

  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支出。

  专项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五条 根据支出金额大小,建立相对应各级、各款项支出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基金,有关管理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其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超支。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上报或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各项专用基金要集中在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其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校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校办产业的周转金性质的款项。

  计财处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定期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计财处可冻结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学校可追究相关单位或经办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的购置,要有经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政府采购形式进行,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二、计财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对全校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单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归口部门审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购入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校对外投资必须有论证报告,经党委常委会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各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校对外投资价值。

  三、学校对外投资,要使用学校的自有资金。学校的房产、地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四、学校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办理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七条 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

  学校是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对外借款和贷款必须有论证报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各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三十九条 应缴款项是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学校代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不允许以各种方式对借款和贷款提供经济担保,学校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国家规定指标和根据学校需要自定指标。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校内各单位必须接受计财处和审计处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校内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和各种专项财经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学校财经工作的健康、有序、良性循环发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若干专项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各学院、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降低消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各部、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经费管理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计财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根据经费划拨模式和核算的特点,新民师范学院、后勤餐饮中心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新民师范学院设二级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后勤餐饮中心的财务人员由后勤服务中心聘用,其业务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计财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计财处配备的专职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计财处会同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一切收支均须纳入预算。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由计财处负责编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形成学校财务预算收支草案,预算收支草案经学校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追加预算的,应由追加预算的部门(学院)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通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学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经核准不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学校以及校内各部门取得的收入均为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计财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项目,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公开公示相关信息。校内各部门组织收入须使用合法票据,学校严格执行收费票据的管理办法,实行收费票据领用和验收制度。任何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标准,不得自制自购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各项收费必须按照票款一致的原则对缴费人开据,小额零星收费附缴费人名单,且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专用基金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各项基金的提取和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于虚假借款、故意拖欠、长期占用所借公款而不按时报销或清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缴。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设备、体育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工具、办公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指学校图书馆及学院等二级单位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计财处负责各类资产账务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所管理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管理及报废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资产管理部门鉴定,报财政相关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12月25日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手续。竣工验收和决算报告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后,及时将建成的设施及建筑物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入账。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归口校长办公室和科技处负责。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行为,应当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报党委常委会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校有实体的重大对外投资行为,应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记录对外投资。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利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利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主要是借入款项,并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 借入款主要是学校举借的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只得用于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学校举借债务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校内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对外举债,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计财处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财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依法接受财政、税收、审计、物价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报告、各项收支的合法性等。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校内成本核算的办法以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沈大校发[2005]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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