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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制度_学生奖学金制度条例

时间:2022-04-05 01:01:57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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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制度_学生奖学金制度条例

  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人才,应制定规范的学生奖学金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生奖学金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生奖学金制度_学生奖学金制度条例

  学生奖学金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1994)49号文件和省教育厅、财政厅(1995)4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国家教育部、财政部2000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和本院实际,决定在师范类学生中设立专业奖学金,在非师范类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对某一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设立单项奖。

  第二章 专业奖学金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是为了鼓励报考师范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师范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专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标准分别为:一等奖学金每年800元;二等奖学金每年600元;三等奖学金每年400元。

  专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85%评定。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的,一、二等专业奖学金比例分别增加1%和2%。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师范类的新生在入学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由系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和二等专业奖学金,并报学院批准后按等级标准登记造册,毕业时,凭接收单位开出的报到证明(并附报到证复印件),由学院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

  第五条 一、二等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件

  享受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按上一学年两学期智育测评名次的平均数的顺序依次而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模范地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教育事业和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圆满地完成本专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优秀。

  (三)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道德品质优良,身体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条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根据条件申请,班级推荐,系审核,学生处审定,并向学生公布,征求意见后正式上报的程序进行。

  (四)上一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均位于本班学生数前60%。

  (五)上一学年两学期考试(考查)时无任何违规违纪、不合格现象,无旷课现象。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非师范类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标准分别为: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元。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的,一、二等奖学金比例分别增加1%和2%。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办法及条件: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新生入学的第二学年开学时进行,并补发前一学年的奖学金。毕业班在毕业前的一个月内评定本学年的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按十个月发给。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按上一学年两学期智育测评名次的平均数的顺序依次而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的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

  (四)上一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均在本班学生数前60%。

  (五)上一学年两学期考试(考查)时无任何违规违纪、不合格现象,无旷课现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条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根据条件申请,班级推荐,系审核,学生处审定,并向学生公布,征求意见后正式上报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单项奖

  第九条 单项奖用于鼓励在某一方面成绩特殊优异的学生。

  第十条 单项奖等级、标准:单项奖设四个档次,每个档次三个等级,具体标准为:第一档,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第二档,一等奖250元;二等奖180元;三等奖120元;第三档,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20元,三等奖80元;第四档,一等奖10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30元。

  第十一条 受到国家教育部、团中央一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享受第一档奖励;受到省教育厅、团省委一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享受第二档奖励;参加片级竞赛或评比活动获奖的享受第三档奖励(高校校际竞赛、评比和市委、市政府表彰靠此档奖励);受到学院表彰奖励享受第四档(受到面向全院学生管理职能部门表彰,在学院的档次上低套半档)。受奖者,在同一活动中,同一项目获得两次以上奖只能按最高奖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单项奖项目及评定条件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院级单项奖评选:

  (一)精神文明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品德高尚,拾金不昧,助人为乐,保护国家财产,受到学院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者。

  (二)改革贡献奖。关心国家和学院各项改革,所提出的改革建议、方案被学院或市级以上单位或部门正式采纳,并产生一定影响者。

  (三)科研奖。凡学术、科研、论文、调查报告和文艺创作在院级以上评比中获奖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者。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热忱为同学服务,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受到院级以上表彰者。

  (五)体育运动奖。在体育比赛中破省记录或高校记录或学院记录,高校片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者(运动员参加比赛按得分奖励参照标准执行)

  (六)文艺活动、基本技能竞赛奖。在统一组织的文艺表演出赛和基本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七)社会实践活动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级以上表彰者。

  (八)公益劳动、卫生积极分子奖。在学院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活动中,一贯认真负责,表现突出,受到院级以上表彰者。

  第十三条 单项奖评选办法

  单项奖评审实行学年评选与开展活动评选相结合,凡由学院统一组织或学院委托部门组织的活动,如文艺比赛、基本技能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由组织者按以上条件评出获奖者报学院审批。其他项目单项评审由学生本人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向系提出某项单项奖申请和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初评

  后,报学院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由学生处会同团委负责全院奖学金的审批工作;各系由系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负责本系奖学金初评审定工作。

  第十五条 全院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核拨和发放,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淘汰、留级、降级的学生,其奖学金的评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和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前,不享受奖学金。

  二、违反法纪和校纪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一、二等“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等级“单项奖”的评定。

  三、按《池州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属于淘汰之列师范类学生,其三等“专业奖学金”发放按此办法处理。

  四、留、降级的和跟班试读的师范类学生停发一年的“专业奖学金”,非师范类学生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和各等级“单项奖”的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奖学金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奖学金含以下三种:

  1.校长奖学金。

  2.学习优秀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团委、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奖学金条例修订、奖学金筹措、奖学金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组长,负责奖学金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一节 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

  第八条 参评校长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

  2. 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

  在全国或省重大比赛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在相关学术问题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重要发明创造者优先。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10000元/人·年(同年,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兼得)。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获得者由校长向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节 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其奖金额、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8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10%;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17%。

  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综合测评在班级前50%,其中基本素质测评良好以上。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合格。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位居同年级、同专业前4%;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位居同年级、同专业前16%;三等奖学金获得者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位居同年级、同专业前35%。

  4.除一年级,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的学生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含425分),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须在良好以上。

  6.一、二年级体育成绩在合格以上(含合格),三、四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第三节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优秀新生奖、文体竞赛奖、社会实践奖、科技活动奖以及校奖贷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奖励的其他奖项。

  第十四条 优秀新生奖由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入校时评定、发奖。每人一次奖励20000—5000元。

  第十五条 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国际性或全国、省、市等组织的有关体育、艺术等方面的各类竞赛,奖励标准如下(以高水平运动员身份入校的学生,在获得体育比赛名次时不进行奖励;以艺术特长生身份入校的学生,在获得艺术比赛名次时不进行奖励):

  1.参加国际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

  2.参加全国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3.参加省、部级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4.参加协作区、市级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奖励。

  第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其在社会实践中增进对社会的了解,从工农中汲取营养和智慧,特设立社会实践奖。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奖的条件:

  1.能够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利用假期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能够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优秀论文。

  第十八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培养科技创新能力,激发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的积极性,特设立学生科技活动奖。

  第十九条 科技活动奖的条件:

  1.积极主动地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科技活动和科技服务活动,且成绩突出。

  2.参加校“星光杯”科技活动竞赛以及其他全国、省、部、市级的各种科技竞赛且获奖或有突出贡献。

  3.参加校、院的科研项目,认真负责,有独创性思路和见解,并有项目负责人推荐。

  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奖的奖励: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每项奖励40000元、一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金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二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银奖)每项奖励10000元、三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铜奖)每项奖励5000元。对于参与江苏省“挑战杯”竞赛获奖的作品参照国家比赛奖励降一级处理。

  2.为了提高参赛学生的积极性,对选拔出的全国“挑战杯”的“准参赛学生”(集体作品排名前三),通过指导教师认定后,可以免修2个选修课学分;对选拔出的全国“挑战杯”的“参赛学生”(集体作品排名前三),可以免修4个选修课学分。

  3.其他国际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400元奖励。

  4.其他全国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5.其他省、部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奖励300元、150元、100元、50元。

  6.市级课外科技活动、校“星光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

  7.在省级以上学术科技刊物发表论文,一般期刊奖励100元,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奖励200元,在学校指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奖励500元。

  8.获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500元;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特、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为800元、600元、400元、200元。

  第二十二条 如果某项比赛有特等奖,单项奖核定时,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一等奖视为二等奖,其它以次类推,并按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有关条款奖励。

  第二十三条 如果某项比赛没有奖励等级,仅有名次,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按前述条款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参加竞赛获奖的集体项目,按项目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个人项目奖励额度的2倍。

  第二十五条 涉及到多个学院或由校有关部门组织的竞赛,其奖励由校单项奖支出;仅涉及个别学院或由某学院组织参加的竞赛,其奖励由学院单项奖承担50%,学校单项奖承担50%;仅是学生个人行为而需给予单项奖,由学院单项奖承担60%,学校单项奖承担40%。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优秀新生奖在新生入校时评定;其它单项奖学金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评定。

  第二十七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申报,学生工作处初评,校长审批;学习优秀奖学金由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评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批;优秀新生奖由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入校时评定;社会实践奖由各学院推荐,由校团委审批;其它单项奖由组织单位汇总或由申报个人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工处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评选应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各项奖学金初评后及终评前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学生对学院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经批准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获奖学生应正确对待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京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奖学金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所需资金纳入市教委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为每年1000名。

  第七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分配为:250个为部属高校名额,750个为地方高校名额;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中的本、专科生结构,参照国家奖学金中的本、专科生比例结构确定;学校名额分配根据各校本、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上海市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评 审

  第九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上报至市教委。市教委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海市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上海市奖学金。各民办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纳入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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