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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04-04 15:55:3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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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条例

  为规范学籍管理,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应制定规范的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条例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篇1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巩固普九成果,发展高中教育,建立并规范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学生。所有新生都必须凭档案注册,新生入学后不得举行分班考试,按成绩编班。

  第三条 初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要求制定;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初、高中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5人(包括复学、转学)。

  第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高中学生由市教育局、初中学生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学号,即取得学籍。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中学生素质报告册。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就近入学。因特殊原因需跨片或到外地借读的,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后,应即时造具《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名册》(附件一),并如实向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表》(附件二)及新生基本情况磁盘(内容格式与学生花名册一致)。各年级学生《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异动名册》(附件三)(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等)留存学校备查。

  第七条 普通中学不得招收已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 转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必须在上期期末结束前15天或下期开学后15天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期中途一律不予转学。

  第九条 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入学校提出,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转学联系表》(附件四)。《转学联系表》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县(市区)内转学的初中生,到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备案;高中及跨县、市转学的学生,携相关证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备案,方可办理学籍手续。跨省转学的高中生须办理市教育局审核盖章的转学手续和加盖省教育厅普通中学毕业会考办公室公章的毕业会考有关科目成绩证明。

  转学生由学校发给《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转学证书》(附件五)或《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接收证书》(附件六),其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各校保留原始依据及相关存根备查。

  第十条 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由校长审批,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基教部门批准编制学号。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市重点高中原则上不得接收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省示范高中原则上不得接收非省示范高中学生转学。

  学校要切实做好学额巩固工作,控制学生流失,不得以转移环境为由诱使、强迫学生转学。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不得开具假证明材料。在特殊情况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安排转学生入学。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可以休学。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者,应劝其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学校发给《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休学证书》(附件七),学籍顺推到下一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凭有关证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肄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办理了正常休学手续,期满后复学的,原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德、智、体、美等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高中学生可以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初中阶段的学生一律不实行留级制度,成绩不合格者,可跟班就读,直到结业。

  毕业年级学年中和已参加毕业会考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如家长和本人同意,可以令其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跳级。

  跳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留级。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初中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教导主任审核,经校长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凡评为省、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也按学校、县(市区)、市、省四级评定,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评为省、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4、高中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表现特别突出者,可评为省“优秀学生”,由省教育厅颁发统一制发的“省优秀学生”证书。

  5、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科技活动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

  6、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但初中学生不延用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警告处分由教导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校务委员会行政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确有进步表现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5、对学生实施记大过以上处分时,应召开师生代表听证会。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五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满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

  3、高中劳技考查、理、化、生实验操作合格,初中理、化、生实验操作合格;

  4、体育及格;

  5、按规定完成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必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毕业会考,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高中毕业证由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由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八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包括通过补考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会考补考。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合格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初中阶段的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对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发文凭者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和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内所有的普通中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衡阳市教育局。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篇2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和《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

  第一条 按照正当程序入学的学生,即可取得我校学籍。新生入学后,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高中学籍的,一经查处,取消其高中学籍和就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时间内,在教育处指导下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新生花名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学籍表加盖市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钢印后,由教育处统一管理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生的一切档案表格姓名用字必须与中考录取姓名一致。中考姓名与户口本姓名不一致者,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专门的“户籍证明信”,于办理学籍前交教育处学籍负责人。

  第二章 考勤

  第五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上报教育处给予相应的处分。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章 转学

  第六条 转入:转入我校需为同级同类学校学生,并经考试合格、校长同意后方可转入。转入学生需持市教育局审批后的转学证明、学籍档案(盖有市教育局钢印)、党团组织关系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证明、学籍档案交教育处学籍管理人,党团组织关系交团委。

  第七条 转出:学生因特殊情况在本校就读困难,需由家长先联系好转入学校,再向本校提出转学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转出。

  第八条 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学年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借读

  第九条 我校原则生不收取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需经校长批准,市教育局审批。到我校借读学生年级需到教育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对借读学生按相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一条 借读期满学生需转回原学校学习,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校长同意后,由教育处学籍管理人员开具休学证明,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主管校长批准,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由家长提出退学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

  1.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

  2.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未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年级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段的修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教育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条 学生的模块学分和综合素质评价表等由学校教学处负责安排,并由年级安排班主任记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并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模块考试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八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操行及修习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年级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第九章 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和疏导,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个别确实犯有严重错误的,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长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字;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凡被处分的学生,教育处必须书面通知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二十八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由主管校长负责,教育处具体主管,年级及班主任配合。

  第三十条 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要在1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普教处。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篇3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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