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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4 10:42:5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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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范文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应制定规范的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篇1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接待经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的原则

  1.学校要本着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的原则,尽可能地压缩支出。

  2.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严禁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吃请,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3.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杜绝先接待后申请现象。

  二、接待的范围

  1、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指导工作。

  2、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工作。

  3、联办单位及兄弟学校领导来校联系工作。

  4、为了做好学校的某项工作,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的支持和帮助的'。 以上四种情况,确需接待时,可以接待。

  三、具体办法及要求

  1. 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指导工作、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工作等涉及全校性工作、由学校统一负责接待。

  2、接待标准: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

  3、其它:

  (1)严格执行对口陪餐及对等级陪餐,严禁一宾多陪。

  (2)每次接待完毕后应及时到办公室登记使用情况,以便及时汇总。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来宾来校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带队来校进行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涉外及港澳台接待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其他来校进行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相应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第五条 公务接待执行审批程序,由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无公函或电话记录(见附件1)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清单》(见附件2)。

  第六条 公务活动中,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以自助餐为主);如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开支标准参照省级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菜肴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或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根据人员情况尽量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公务活动期间,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原则上不制作背景板、欢迎牌,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中可根据情况安排校内参观,参观点要与活动内容相关,并能展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参观过程中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组织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或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校内各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费用中支出,或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转嫁报销公务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 计财处要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核。 接待费报销应提供财务票据、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结算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审计处应对公务接待费用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校内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违规违纪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涉外接待工作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执行。校属独立法人企业的商务接待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苏办发〔2013〕25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意见,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篇3

  一、目的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部门及下属部门。

  三、公务接待原则及审批程序

  1.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 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2.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3.接待部门对口接待来宾,所需经费在本部门经费中按比例标准自行解决,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接待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5.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陪餐人员为对口职能部门人员,需要时学校主管领导参加。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6.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要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写明经办人、接待部门、被接待单位、人数、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信息并经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确认签字后交由学校办统一办理。(审批单格式见附件)。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7.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部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8.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9.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10.接待部门不得对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11.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2.财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四、附则

  1.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制订、修改、解释并监督实施。

  2.本办法自2014年6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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