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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制度_教职工奖惩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4 07:42:33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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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制度_教职工奖惩制度规定

  为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明确奖惩,应制定规范的教职工奖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教职工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教职工奖惩制度_教职工奖惩制度规定

  教职工奖惩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在新的起点上攀登新的高峰,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交大使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诚实守信、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惩戒上,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 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守纪律,办事公道,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能够起模范作用,表现突出的;

  (二) 在各项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为学校节约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 在培养人才、创造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国家赢得荣誉的;

  (四) 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 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设立学校级奖励项目应由拟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定批准。

  第七条 教职工的奖励一般可结合学年或年终考核进行。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一般由各部门或群众推荐,报设奖部门按评奖条例审批。拟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由设奖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奖励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奖励者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撤销奖励:

  (一) 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骗取奖励的;

  (二) 违反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

  第三章 惩戒

  第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惩戒分为:通报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时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应当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

  (二) 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给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给学校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 发生重大事故、灾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 泄露国家或者工作秘密的;

  (六)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国家和单位利益的活动,或者兼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兼任的职务的;

  (七) 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岗位职责任务造成影响,本单位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 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九) 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一) 违反职业道德或者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 有违反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 情节较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 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工作或职务的,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五)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或无悔改表现,不适合继续留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教职工,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在高于现聘等级的岗位;受记大过处分期间,视情况降低一至两个岗位等级聘用;受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处分期满,由处分决定部门解除处分,对没有改正错误的不予解除处分。解除记大过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和受处分前的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六条 处分的程序

  (一) 对于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作出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处分决定之前,对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及时地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违纪违规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并根据本人的认识程度,在三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监察处或人事处。

  (二) 担任行政职务的由纪委或监察处,其他教职工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在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 给予开除处分的,必须通知工会。

  (四) 学校的书面处理决定应由相关部门送达受处分人本人,同时存入其档案。因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其档案按规定转出学校。

  (五)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3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后,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职工奖惩制度篇2

  1、原则:

  (1)、工作有实绩、有创建与工作一般的区别。

  (2)、工作状态振奋与工作状态一般的区别。

  (3)、多出勤与少出勤的区别。

  (4)、完成工作量六要素(备课、上课、批改与辅导、教学研究、进修学习、学科课外活动)与未完成工作量六要素的`区别。

  (5)、编内(被聘任)与编外(未聘用)的区别。

  2、方式:

  各类奖励方式相辅相成,不可替代。

  (1)、物质奖励

  包括岗位奖、出勤奖、教学改革与教育科研奖、质量奖、班主任工作奖、特殊贡献奖、精神文明奖等,奖励项目视学校每年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增减。

  (2)、精神奖励

  对教工的先进事迹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表彰,以正面的舆论导向,树立良好的风尚。

  (3)、培训奖励

  根据工作需要,为工作状态佳、工作实绩显、工作具钻研精神的教师搭建学习培训的平台。

  3、程序:

  行政会议讨论校务会议决定。

  二、惩罚

  1、原则

  奖励是正强化,惩罚是负强化。对于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工作严重失职、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除批评、教育外,根据情节轻重还应给予必要的惩罚。

  2、方式

  (1)、取消当年晋升与评优资格

  (2)、经济处罚:扣发奖金、降职降薪

  (3)、解聘

  (4)、行政处分:警告、记过

  3、程序

  (1)、经发现教师有严重违纪事件,由学校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2)、违纪事件经查实后,由相关负责人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写出书面认识。

  (3)、学校行政会议根据违纪情节轻重、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与教师认识问题的态度讨论形成处罚意见,校务会议决定。

  (4)、解聘、行政处分处理须听取党组织意见,由校聘任委员会做出决定。

  教职工奖惩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教职工遵纪守法,参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教职工的专项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惩戒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惩处公平得当;

  (四)惩处及时公开。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奖励条件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显著的;

  (二)刻苦钻研技术与业务,重视知识更新,勇于改革创新,在改进教学方法、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有实际成效,教育质量、工作效率等有明显提高,效益显著的;

  (三)积极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超额完成所规定的工作量,成绩显著的;

  (四)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学校和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六)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及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八)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学校有关规定,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九)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实施奖励。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以随时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种类和标准

  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分为优秀教师、教学名师、优秀辅导员、先进工作者、学院榜样五种类别。

  奖励标准结合河北美术学院优秀教师、教学名师评选办法、河北美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河北美术学院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河北美术学院学院榜样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奖励的教职工,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政策规定核发。

  第三章惩 戒

  第七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无理取闹,拒不接受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

  (五)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六)违背组织原则,采取非正常手段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八)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九)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一)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三)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五)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七)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教职工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

  第十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十一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给予处分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对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处分程序:

  (一)应受处分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处分意见,并将《河北美术学院处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院委会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所在单位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受处分人签字。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受处分的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天内向学校工会提出复议,学校工会在接到复议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或处理。若对学校做出的答复或处理仍不服的,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十四条处分后的有关规定

  (一)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二)其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处分的解除

  第十五条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撤销奖励,由我校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受到辞退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重新讨论给予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九条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受处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美术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

  (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院委会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

  (五)将解除处分的审批决定送达本人签字,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解除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本条例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应按上级规定执行。原《河北美术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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