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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制度_资质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8 13:12:5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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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制度_资质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资质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社会秩序,应制定规范的资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资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资质管理制度_资质管理制度规定

  资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 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中安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由经其选择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资质评价及其相关事务。

  第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价机构,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规定,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质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

  (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六)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四条 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五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标志牌。

  第十六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省安协选择、推荐的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

  若企业住所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资质评定;或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省资质评价机构职能。

  第十七条 中安协和省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资质评定

  第十八条 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向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省安协申请资质评定,并与省资质评价机构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十九条 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网上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资质评价机构订立资质评定合同。

  第二十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网上提交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定程序

  (一)省安协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评定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四)资质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评审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提出审定意见。

  (五)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价结论

  (六)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七)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八)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证书设计,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因提供资质评价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须在中安协指导下,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报中安协备案。

  第五章 资质年审

  第二十七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价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由省安协组织,省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包括附表)。

  (二)省安协审批企业资质年审申请。

  (三)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年审,提交年审报告。

  (四)省安协批准二、三级资质年审,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五)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年审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六)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第三十条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正本资质证书施以年审合格标识;换发新的副本资质证书。

  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安协批准执行,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三十五条 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质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维护智能家居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智能家居装饰设计、安装施工、维护与运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是指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物内外空间环境进行的智能化装饰设计与安装活动。“智能家居”是以住宅为平台,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安全防范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将家居生活有关的设施集成,构建高效的住宅设施与家庭日程事务的管理系统,提升家居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艺术性,并实现环保节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 智能家居企业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智能化装饰项目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级。

  第五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委员会;各地方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和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的计划单列机构,是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资质认证、审核机构,负责相应的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资质分级标准

  第七条 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综合资质是指智能家居系统资质,包括智能照明、智能家电控制、家庭影院及背景音乐、智能遮阳系统、酒店客房控制系统、暖通空调、养老院控制系统、室内环境监测等所有八个专项;专项资质分有智能照明专项、智能家电控制专项、家庭影院及背景音乐专项、智能遮阳系统专项、酒店客房控制系统专项、暖通空调专项、养老院控制系统专项、室内环境监测专项。

  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 申请智能家居系统资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 具有承担各类智能家居项目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智能家居项目设计与安装,项目反馈良好;

  (三) 由资深的智能家居设计师或项目管理人员担任总设计师;专业的智能家居设计师人员2人以上,智能家居安装工程师2人以上;从事综合布线、影音工程、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

  (四) 有与开展智能家居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 申请专项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智能家居项目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智能家居项目设计与安装,或者不少于5项单项工程造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智能家居项目设计与安装,项目反馈良好;

  (三)由资深的智能家居设计师或项目管理人员担任项目工程负责人;专业的智能家居设计师人员1人以上,智能家居安装工程师或者从事申请专业资质方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四) 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

  (五) 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资质一般适应的营业范围:

  智能家居系统资质:可承担各类智能家居系统项目,包括别墅豪宅智能家居项目、普通住宅智能家居项目、智能小区项目、办公智能化装饰项目、酒店客房控制项目。

  智能照明专项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与住宅室内空间照明的智能控制设计与施工安装工程。

  智能家电控制专项资质:可承担住宅内家电、电源开关插座的智能控制设计与施工安装工程。

  家庭影院及背景音乐专项资质:可承担住宅、办公会议室、会所等室内空间的专业家庭影院及背景音乐的设计、调试、施工安装工程。

  酒店客房控制专项资质:可承担宾馆酒店客房中的酒店客房控制系统、客房智能家居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工程。

  暖通空调专项资质:可承担住宅内的家用中央空调、新风系统、地暖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净水等舒适环境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安装工程。

  (养老院和家居环境监测资质待续)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认证

  第十条 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可按照本办法向认证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核,予以资质等级认证,发给相应的《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委员会负责全国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的'资质认证。

  第十二条 智能家居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

  (三) 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四) 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

  (五) 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智能家居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拓朴图、设计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智能家居企业可同时申请最多不超过三个专项资质,已获得三个专项资质的智能家居企业可申请换发智能家居系统综合资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委员会统一印制管理。

  第十五条 《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资质等级证书》是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设计、施工安装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十六条 《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委员会报告,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智能家居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如仍未符合要求的收回或更换其《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委员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 涂改、 伪造、出借、转让《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在智能家居工程中因设计、施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从事《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资质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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