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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干部去世有什么福利补贴

时间:2022-03-28 07:20:05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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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干部去世有什么福利补贴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休息养老。这主要是由人们生命和劳动过程的自然规律决定的,因而各国都规定和实行了退休制度。这是爱汇网小编整理的退休老干部去世有什么福利补贴,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退休老干部去世有什么福利补贴

  退休老干部去世有什么福利补贴

  现在干部退休和工人退休待遇一致,没有特殊福利,每年调整也和工人一样的。

  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摘自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2个月工资/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5个月工资/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个月工资/年。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摘自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4部委人字[2002]51号)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三、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摘自组通字[1992]17号)

  1、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级(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处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摘自国管财字[2003]292号)

  1、享受该项补贴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部长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含享受副部长级单项待遇干部)。

  2、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的,费用补贴标准:正部级每人1600元/月;副部级800元/月。

  五、离休干部护理费(摘自人发[1998]57号、组通字[2005]31号)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

  1、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

  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七、关于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摘自京医保[2005]29号)

  1、可选择俩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2、在京中央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

  退休干部退休的年龄依据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退休干部退休的主要条件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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