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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最重要的名词解释

时间:2022-09-23 00:31:07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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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最重要的名词解释

1.住宅的种类

房地产中最重要的名词解释

住宅的种类繁多,主要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TOWNHOUSE、别墅等。

(1)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2)按楼体建筑形式分类,主要分类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形式住宅等。

(3)按房屋型分类,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

(4)按房屋政策属性分类,主要分为廉租房、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

2.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主要是指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规律经营的房屋。它有别于各地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实施“安居工程”而建造的“安居房”、“解困房”、“解危房”,从1998年年底开始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也是特殊的商品房。从销售看,商品房又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从销售对象看,分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从用途看,分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4.商品房的结构有几种形式

商品房的结构形式主要是以其承重结构所用其所用的材料来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砖混结构住宅;

(2)砖木结构住宅;

(3)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

5.砖混结构住宅

砖混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而板、桁架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通俗的讲,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砖墙承重的结构。

砖混结构住宅中的“砖”,指的是一种统一尺寸的建筑材料,也有其他尺寸的异型粘土砖,如空心砖等。“混”是指由钢筋、水泥、砂石、水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钢筋混凝土配料,包括楼板、过梁、楼梯、阳台、排檐等。这些配件与砖做的承重墙相结合,可以称为砖混结构住宅;由于抗震的要求,砖混住宅一般在5层、6层以下。

6.砖木结构住宅

砖木结构住宅的指建筑物中承重结构的墙、柱采用砖砌筑或砖块砌筑,楼板结构、屋架用木结构共同构筑成的房屋。

7.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住宅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如柱、梁、板、楼梯、屋盖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墙用砖或其他材料填充。这种结构搞震性能好,整体性强,搞腐蚀,耐火能力强,经久耐用,多用于高层住宅。具体又分框架、框架剪刀墙结构等。

8.住宅的建筑形式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为:1层~3层为低层住宅;4层~6层为多层住宅;7层~10层为中高层住宅(也称小高层住宅);11层~30层为高层住宅;30层(不包括30层)以上为超高层住宅。

9、复式住宅

复式住宅一般是指每户住宅在较高的楼层中增建一个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复式为3.3米,而一般跃层式为

5.6米),其下层供起居用,如炊事、进餐、洗浴等;上层供休息睡眠和贮藏用。

优点是:

(1)平面利用系数高,通过夹件层复合,可使住宅的使用面积提高50%~70%;

(2)户内隔层为木结构,将隔断、家具、装饰融为一体,既是墙,又是楼板、床、柜,降低了综合造价;

(3)上部层采用推拉窗户,通风采光好,与一般层高和面积相同住宅相比,土地利用率可提高40%。

不足在于:

(1)复式住宅面宽大、进深小,如采用内廊式平面组合必然导致一部分户型朝向不佳,自然通风、采光较差;

(2)层高过低,如厨房只有2米高度,长期使用易产生局促憋气的不适感;贮藏间较大,但层高只有1.2米,很难充分利用;

(3)由于室内的隔断、楼板均采用轻薄的木隔断,木材的成本较高且隔音、防火功能差,房间的私密性、安全性较差。

10.智能化住宅

智能化住宅是指将各种家用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与建筑技术和艺术有机结合,以获得一种居住安全、环境健康、经济合理、生活便利、服务周到的感觉,使人感到温馨舒适,并能激发人的创造性的住宅型建筑物。一般认为具备下列四种功能的住宅为智能化住宅:

(1)安全防卫自动化;

(2)身体保健自动化;

(3)家务劳动自动化;

(4)文化、娱乐、信息自动化。

11、住宅的开间

在住宅设计中,住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因为是就自然间的宽度而言,故称为开间。根据有关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但就我国目前大量建造的砖混住宅来说,住宅开间一般不超过3.3米。规定较小的开间尺度,可有效缩短楼板的空间跨度,增强住宅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抗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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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住宅的进深

住宅的长度和进深,在建筑学中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一墙皮到后一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根据有关规定,住宅的进深常采用下列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 、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从理论上讲,住宅的进深不宜过大。在住宅的高度(层高)和宽度(开间)确定的前提下,设计的住宅进深过大,就使住房成狭长型,距离门窗较远的室内空间自然光线不足;如果人为地将狭长空间分隔,则分隔出的一部分房间就成为无自然光的黑房间。黑房间当然不适于人们居住,补救的措施之一是将黑房间用于次要的生活区,如储藏室、走道等,用人工照明来弥补自然光的不足;另一措施是在住宅内部建造内天井,将光线不足的房间布置于内天井四周,通过天井来解决采光、通风不足的问题。但内天井住宅也存在厨房串味、传声、干扰大、低层采光不足的问题。

13.住宅的层高

层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表面到上层楼板表面之间的距离。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采用下列参数:2.6米、2.7米、2.8米 。住宅的层高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相同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之下都是有差异的。例如,我国传统的民居都造得比较高大,古代将相官邸或皇宫更是以不同的高度来区分等级的高低。而一些地震频繁、多火山的国家或地区,为抵御灾害,往往层高较低。我国出于对降低成本、节约建材、节约土地等经济指标的考虑,强调把住宅高度控制在2.8米左右。一般来说,层高设计规律是层数越少,层高可相应提高;层数越多,层高可相应压缩。

14.住宅的净高

净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层高和净高的关系可用公式“净高=层高-楼板厚度”来表示,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做净高。

15.小区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小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化面积、建筑物构筑所占面积、运动场所等。小区的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水平面积之和(包括地下部分的面积)。它是用于反映小区建设规模的重要经济指标,计算时应依据建筑平面图,按国家现行统一规定量算。

16.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物建设物除外。

建筑覆盖率又称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与总面积的之比,除特别注明外,计算时一般包括附属建设物。

以上所提到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

17.绿化率与绿地率的区别

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在计算时,要求距建筑外土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属不能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米的深度,也就是说在上面种植的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

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小区用地的比率。树的影子、露天停车场可以中间种草的方砖都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

而且,国家对绿地率的要求非常严格。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法规都可以知道,长草的地方并不一定都能算作绿地,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即使是级别最低的零散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也要求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绿化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含水面),至少要有1/3的绿地

面积要能常年受到直接日照,并要增设部分休闲娱乐设施。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

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且要保证居住区内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规模。

绿化覆盖率则不然,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大致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作绿化,所以绿化覆盖率一般要比绿地率高一些。计算绿化覆盖率所指的绿地,简单地说,就是只要有块草皮就可以计入,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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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房屋的使用率与实用率

住宅套内净面积即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为使用率,一般高层楼在72%~75%之间,板楼在78%~80%之间;而实用率是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大于使用率。

19.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买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单位应当为平方米。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20.套内建筑面积

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套内建筑面积不等于地毯面积,完全属于买房人个人私有;与套内使用面积相比,更能完整地反映买房人个人私有部分的产权。

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21.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道、厨房、卫生间、贮藏间、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只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2.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所占的面积。商品房的套内境况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商品房套内墙体面积的计算法为:

(1)共用墙包括各套之间的分隔封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投影面积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4.公用建筑面积

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每幢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给本幢楼房的住户,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每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公用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

(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用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如地下车库、仓库、人防工程等)

另外,购房人所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要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不包括什么?

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25.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各套(单元)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Ⅹ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如租售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26.公摊面积多大为宜

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和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过大,势必降低房屋的性价比;过小,则影响居住的舒适度。那么,公摊面积多大才适宜呢?一般来说,塔楼的公摊面积要大于板楼的公摊面积。实践中,塔楼的公摊系数一般在0.18%~0.26%之间,而板楼的公摊系数则在0.14%~0.16%之间。这也是一套房屋公摊面积的适“度”范围

27、住宅的产权

住宅的产要一般是指住宅的所有权。住宅的所有权,简单地讲,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住宅全面支配的权力。住宅的所有权一般包括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也构成了住宅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28.住宅的占有权

占有权一般由所有权人来行使。当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时候,占有权就为使用人行使——比如出租,当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占有权也随之转移。

29.住宅的使用权

对住宅使用的权力称住宅的使用权。会使使用权的人,既可以是所有权人本人,也可以是租房人等“外人”。在占有权和使用权暂时不归房主所有时,房主的所有权并未丧失。

30.住宅的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房主利用住宅、房产等产生某种利益的权力,比如上文提到的出租。

31.住宅的处分权

处分权由房主行使。只有房主才有权力处分住宅、房产、如继承、赠予、变卖、抵押等。但当房屋、住宅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时,债权人拥有房屋的处分权。

32、如何区分板楼和塔楼

可以从楼房的平面图区分塔楼和板楼。塔楼的平面图特点是,一层若干户,一般多于四五户共同围绕或者环绕一组公共竖向交通通道形成的楼房平面,平面的长度和宽度大致相同。这种楼房的高度一般从12层到35层。塔楼一般是以一梯4户到一梯12户。板楼的平面图上,长度明显大于宽度。板楼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长走廊式的,各住户靠长走廊连在一起;第二种是单元式拼接,若干个单元连在一起就拼成一个板楼。其实我们买房时,很容易分出塔楼和板楼,简单地说,塔楼比较高、比较方;板楼比较矮、比较长。

33.得房率:是指可供住户支配的面积(也就是套内建筑面积)与每户建筑面积(也就是销售面积)之比。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得公用建筑面积。

得房率是买房比较重要的一个指标。计算房屋面积时,计算的是建筑面积,所以得房率太低,不实惠;太高,不方便。因为得房率越高,公共部分的面积就越少,住户也会感到压抑。一般,得房率在80%左右比较合适,公共部分即宽敞气派,分摊的面积也不会太多,比较实惠。

房地产名词解释2017-04-09 06:02 | #2楼

1 房地产市场 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2 房地产业 狭义的房地产业是指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业。它的业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另一类是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简称成片开发。广义的房地产业应包含从事城乡土地、房屋的开发、利用、经营、服务、管理、保护的各种业务活动。 3 房地查关系 是指人民取得、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土地、房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 房地产法 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之所以说它是“总称”,一因这些法律规范分布于多项法律、法规之中;二因房地产关系复杂,涉及面太广,迄今为止我国以至世界各国还没有出现一部大而全的、以“房地产法”命名的法律。

5 土地管理机构 是根据国家授权或分工专门管理城乡土地的政府部门。

6 房屋管理机构 实际上主要指城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机构,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行使城市房地产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7 土地管理法 就是国家为实现土地管理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它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开发利用土地、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规划管理土地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8 土地法律关系 是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9 土地所有权 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0 国有土地所有权 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的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2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13 土地使用权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14 土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当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买卖土地使用权的债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15 国有土地租赁 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16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是指土地使用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已告消灭,不再享有这种权利。 17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

,将该幅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8 土地利用 是人类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对土地进行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等过程。

1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利用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土地的需要,编制分配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较长时间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20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是指对年度内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也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各项审批制度的主要依据。

21 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2 基本农田保护区 就是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3 土地开发 是为扩大土地的可利用面积和提高土地利用深度,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24 土地复垦 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以利用状态的活动。

25 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从广义,建设用地是指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

26 农村宅基地 是指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包括居住用房和附属建筑所使用的土地。(一户一宅原则)

27 房屋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享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8 房屋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

29 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

30 住房部分产权 是指城镇居民对按照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房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可继承。

31 房地产相邻权 即房地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2 异产毗连房屋 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物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33 房地产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

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34 地产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注册登记和发证的一种制度。

35 城市居民私房 是指城市居民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36 私房继承 是指在公民(被继承人)死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死者所遗留的房屋转移给有权接受的人所有的法律关系。

37 城市公房 是指坐落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38 房地产开发 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39 房地产开发用地 即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用地。

40 房地产开发企业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41 房地产中介服务 是指为房地产开放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活动的总称。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活动。

42 房屋拆迁 是指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43 拆迁安置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另外提供房屋以供居住使用,并给予一定的补助费用。

44 房地产交易 就是指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的活动。

45 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46 房地产转让合同 是指房地产原受让人与新受让人之间签订的转让房地产的协议。

47 房屋预售 亦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房屋的工程尚未竣工之前,将正在施工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买者的行为。房屋预售又称“卖楼花”。

48 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49 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50 房屋转租 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51 房屋租金 是指房屋承租人为取得一定期限内房屋的使用权而付给房屋出租人的经济补偿。 52 房屋出典 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房屋,并进行使用、收益的行为。

53 房屋赠与 是指房屋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移交给他人的行为。

54 房屋交换 亦称“房屋互易”是指房屋所有人互相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55 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56 业主 物业的所有人。

57 业主大会 是由物业

的业主组成,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58 业主委员会 是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物业内的业主选举的成员组成的,代表核维护业主核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管理组织。

59 物业管理公司 是指根据合同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收取相应报酬的经济组织。

60 涉外房地产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是指涉外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有与国外或境外相联系的某一具体因素。狭义的理解,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房屋、土地位于我国境内,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61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用地

62 成片开发 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讯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与其相匹配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63 房地产税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房地产税,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涉及的税;狭义的房地产税,是指以房地产为课税依据或者主要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流转行为为计税依据的税。 64 土地增值税 即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使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设房屋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65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解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额按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 是在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订立的契约,按房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不动产取得人一次性征收的税。

66 房地产纠纷 是指当事人因有关房地产的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房地产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1、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军事用地等,广义上是指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

2.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产权的变更和转移,其形式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

3.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4.房地产税收:广义的是指房地产经营中涉及的税。狭义的是指以房地产为课税

依据或者主要以房地产经营流转行为为计税依据的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契税合土地增值税。

5.拆迁当事人: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

6.房地产权:指房地产权利人对房地产享有的实际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7.房地产相邻权:即房地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8.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9.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10.涉外房地产:广义的指涉外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中,有与国外或境外相联系的某一具体因素。狭义的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房屋、土地位于我国境内,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12.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从而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13.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14.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

建设的贷款。

15.房地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有关房地产的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政府、政府下属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

16.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7.房地产开发 :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18.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又称“卖楼花”。

19.住房公积金:是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基金。

21.房产税:是指以城镇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价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广义的是指房地产经营中涉及的

税。狭义的是指以房地产为课税依据或者主要以房地产经营流转行为为计税依据的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契税合土地增值税。

22.业主大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成,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3.业主委员会 :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制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24.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之所以说它是“总称”,一因这些法律规范分布于多项法律、法规之中;二是房地产关系复杂,涉及面广,迄今为止我国以至世界各国还没有出现一部大而全的、以“房地产法”命名的法律。所以,应把房地产法理解为是调整城市、农村土地和房屋诸种关系的法律整体。

25.土地管理法 :是国家为实现土地管理目的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土地,以及规划、管理、保护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26.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三、名词解释

1.房地产市场——是指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2.房地产关系——指人们取得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土地、房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奖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

5.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

用后,奖该幅土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7.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毁、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9.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处理的权利。

13.成片开发——是指范围广阔,项目众多,投入资金巨大,建设周期长的大型综合开发。

1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

营的企业。

15.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设施的行为。

17.房屋预售——即总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房屋的工程尚未建设竣工之前,将正在施工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买者的行为,又称“卖楼花”。

18.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的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1.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4.契税——是指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订立的契约,按房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不动产取得人一次性征收的税。

25.房屋出典——指承租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房屋,并进行使用、收益的行为。

1、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

2、住房部分产权是指城镇居民对按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房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受益权和处分权,并可以继承。

3、住房公积金是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基金。

4、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5、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6、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8、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9、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有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10、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的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11、房地产关系是指人们取得、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土地、房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2、土地所有权按,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3、房地产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

毗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形式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4、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有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15、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用地。

16、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7、房屋共有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与公有不同,房屋公有的主体是单一的,它只能是国家或某一集体组织;而房屋共有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18、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有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房屋预售又称“卖楼花”。

19、契约是在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订立的契约,按房地产的一定比例向原不动产所有人一次性征收的税。

20、房地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有关房地产的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2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从广义上讲,建设用地是指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

22、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对拆迁人或者住房承租人在过渡期内自行过度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2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中称“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聘任和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5、行政处理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房地产纠纷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这种处理可能是根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的要求而作出的,也可能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的做出的。

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27、国际建设征收土地,是国家运用其行政权力把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28、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

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从而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9、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转让人与受让人或者原受让人与新受让人之间签订的转让转让房地产的协议。

30、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31、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32、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33、所谓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所实施的物业管理。

34、土地增值税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35、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讯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成片开发经营即包括对土地的大规模综合开发,又包括对开发后的房地产的经营活动。

36、土地开发视为扩大土地的可利用面积和提高土地利用深度,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地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土地开发包括对为利用土地地开发,也包括对被破坏土地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的土地进行的开发。

37、城市居民私房,是指城市居民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38、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39、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4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41、城市公房,是指座落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42、土地使用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加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43、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产权的变更和转移,其形式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

4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

45、房产税是以城镇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价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

46、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平整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7、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48、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49、狭义的房地产税,是指以房地产为课税依据或者主要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流转行为为计划依据的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契约和土地增值税。

50、代管侨房是指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无合法代理人或者所有权不清楚的华侨私有房屋,由房

屋所在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行为,他不同于委托代管的民事行为。

51、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52、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

53、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地投入和收益的补偿。

54、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性服务活动的总称。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业务项目。

55、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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