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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产业扶持办法

时间:2022-09-22 15:08:09 增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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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产业扶持办法

按照《中共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的意见》(渝委发20176号)和《中共奉节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的意见》(奉节委发201713号)精神,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原则

(一)鼓励发展。鼓励和吸纳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农产品加工与销售,并通过“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大力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农产品商标注册等品牌建设,加快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发展步伐,促进产业发展壮大。

(二)龙头带动。通过政策扶持,着力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引导它们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带动农户实现万元增收。

(三)先实施后扶持。由扶持对象按产业规划及经营业务范围自主选择一个增收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先自筹资本金组织实施,经县级验收合格后,予以相应扶持。

(四)不重复扶持。按照“扶持对象不重复、带动农户

不重复”的要求,所有扶持对象及其被带动农户只能以一种主导产业享受政府当年一次性的资金扶持,不得重复享受。

凡享受了“市级龙头企业直补项目”资金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再享受当年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奖扶补助。

二、扶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扶持范围。重点扶持县、乡(镇)规划的脐橙、畜牧(鸡、猪、牛、羊、兔)、中药材三大“举旗产业”,积极支持蔬菜、核桃、油橄榄、渔业等区域性特色产业。

(二)扶持对象。属于2011年新发展的项目,符合扶

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大户和以其他方式经营的业主。

(三)扶持方式。经过验收合格后,主要采取年终财政直补、以奖代补、政府奖励等方式予以扶持。

三、扶持内容、条件及标准

(一)生产发展扶持

1.脐橙产业。一是对利用三年以内脐橙幼林地和高换地等集中套种大豆、杂豆等一季主要粮食作物,符合种粮大户补贴条件的,享受当年种粮大户补贴政策。二是经县农委(县脐橙产业中心)、县林业局、县移民局、县扶贫办规划并按照设计要求,规模新栽植脐橙500亩以上的,由相应规划部门按照每亩补贴500元(含苗木费)的标准予以扶持。三是对已规划栽植的脐橙幼林地达到当年管理标准的,每亩补贴

管护费80元给管护责任者。

2.畜牧产业。

3.中药材产业。经县林业局规划,规模新植红豆杉、金银花、厚朴、黄柏、牛膝、党参等中药材500以上的(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每亩补贴200元。

4.蔬菜产业。经县农委规划并按照设计要求,集中连片新建大棚蔬菜基地1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500元;集中连片新建露地蔬菜基地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400元。

5.核桃和油橄榄。经县林业局规划设计并按照设计要

求,集中连片新植核桃、油橄榄(含核桃高换改良)50亩以上,每亩补贴300元。

6.渔业产业。经县农委规划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新建设50亩以上商品化渔业基地,每亩补贴1000元。

未列入产业扶持范围的其他特色产业,由乡镇因地制宜提出方案,与产业主管部门商定后,报县增收办专题研究予以扶持。

(二)农产品销售扶持。

1.新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或改扩建的乡镇(社区)农贸市场,由县商务局全权负责项目的设立、扶持等,对相应部门负责推进的市场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验的,予以10万元的以奖代补,对工作不力的将予以收回项目和行政问责处理。

2.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对签订并按约履行的10万元至

50万元订单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予以1000元奖励;对签订并按约履行的50万元至100万元订单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予以2000元奖励;对签订并按约履行的500万元至1000万元订单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予以5000元奖励;对签订并按约履行的1000万元以上订单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予以10000元奖励。

3.对组织营销农产品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予以1万元奖励;对组织营销农产品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予以2万元奖励。

(三)品牌打造扶持

支持企业、合作社和大户申报创建品牌和进行“三品认证”,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名称不得重复享受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名牌农产品、市级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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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支撑扶持

1.在农产品生产技术研究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达

500万元以上,视其效益情况,给予牵单位或个人3万元奖励。

2.支持科技人员(含有技术和管理专长的党政干部)到

农村承包开发农业生产基地,同等享受同类产业的扶持政策。

(五)金融支持

1.鼓励农村“九类人员”发展农业微型企业,具体实施由县工商局负责。

2.大力推行农村房屋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三权”抵押贷款,具体有县金融办负责。

四、申报程序

严格按照“自愿申报、乡镇审查、部门审核、县级会审”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扶持对象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乡镇政府出具的产业发展规模证明、带动农户增收实施方案及被带动农户签字认可的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自愿申报,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初审。

(二)乡镇审查。申报资料经当地村委会初审签章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和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的,签章后报送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三)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按扶持对象实施的产业项目和补助资金渠道,将申报资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审核。种、养业项目由县农委负责审核;脐橙及其它水果项目由县

脐橙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审核;林业产业项目由县林业局负责审核;商贸流通、加工销售项目由县商务局负责审核;整村脱贫村的扶持对象由县扶贫办负责审核。移民安置、淹没区内移民社的农户,由县移民局根据移民资金管理使用要求,负责制定扶持办法并兑现奖扶。

(四)县级会审。县级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县增收办备案,县增收办汇总后提请县农户万元增收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会审。审定结果在县电视台、《夔门报》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增收办、县财政局和相关县级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五)时间要求。原则上每年3月上旬前完成自愿申报,3月中旬前完成乡镇审查、部门审核,3月底前完成县级会审。

五、验收及资金拨付

政策奖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县增收办统一制定验收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于11月底前对审定合格的扶持对象进行验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增收办备案。12月10日前由相关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验收全面复查验收,12月20日前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抽查面必须达到30%以上。验收合格的,在乡镇所在地公示一周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拨付”的原则,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增收办将奖扶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

专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4:6的比例分别兑现给扶持对象和被带动农户。

六、责任追究

(一)所有扶持对象必须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及审计。县增收办、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二)所有扶持对象的项目进度和实施成效必须与时俱进,且政策扶持资金必须落实到产业、兑现到农户,不得挪作它用。否则,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及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缴已被挪用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扶持对象的申报材料,不定期督促项目进度和检查实施成效。在抽查、检查、复查中,一旦发现审查、审核把关不严,或采取虚假手段套取、骗取、重复冒领扶持资金的,终止项目执行,追缴扶持资金,倒查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县级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下达并拨付扶持资金。如果发现资金滞留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或挪用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追缴挪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相关产业县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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