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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转移须知

时间:2022-03-16 23:48:50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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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转移须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昆明市职工个人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杜绝非法提取,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业务按以下原则办理:

住房公积金转移须知

1.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时,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按要求带齐相关证明及资料(所有资料须验证原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2.本人不能亲自来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同户成员。受委托人须持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同时携带委托授权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婚姻证明、直系亲属、同户成员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委托人需委托授权以上三类以外人员办理提取、转移手续的,须提供经公证或委托人单位签章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3.经批准同意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凭管理中心当日签署的凭证(支票),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转移手续,逾期须重新到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4.购、建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建房实际发生的房价支出;

5.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总额或购房贷款终结年度的还贷余额;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额度不得超过购房贷款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原则按转账办理;

6.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管理中心一年受理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房租总额或租房到期年度内的应付房租总额;

7.破产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实行集中封存管理。企业宣告破产清算时,将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本情况送管理中心备案。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在一年内(以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最近一次付款发票时间为准)到管理中心办理用款手续,过后不再办理。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购买自住住房、合作建房的,办理转账手续。办理手续时,根据不同的情况由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房改办”或房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昆明市个人购买直管公有住房售房协议、收款发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2.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单位需提供土地使用证、项目批准文件、建筑许可相关手续和集资人员名单报管理中心备案后,个人提供以下材料予以办理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单位集资建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售房合同、本人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请按第四条: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提供资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经鉴证的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如系分期付款的,需同时提供最近一次的付款收据复印件(验证原件)。

4.购二手房

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经公证的购房合同、完税凭证(契税发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5.配偶方购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经鉴证的购房合同、婚姻关系证明、户口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如系分期付款的,需同时提供最近一次的付款收据复印件(验证原件)。

6.建盖私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属城、镇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报告》、本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属乡、村的,需提供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宅基地用地批准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上述证件的,需提供《宗地出让收据》或《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如有自建住房证明(建设行政部门出具)或《农村四邻协议》的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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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市)区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危房鉴定证明材料和房屋权属证明;

(5)受理运作说明:提供的证明材料,以批准文件日期为准,须在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手续,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二、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出境定居的职工,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分别按以下不同的情况提供资料

1.离、退休、死亡职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离、退休证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证原件);

(4)职工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及公证书、财产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须提供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对继承或遗赠权发生争执的,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书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其住房公积金按《条例》的规定做封存处理;

封存期间职工重新就业的,按办理转移手续的要求,将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新的工作单位;封存期满半年,未重新就业的,凭失业和待业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出境定居的职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工作调动的职工,提供工作调动的调令、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出境定居的职工,提供出境定居的迁移证明(如移民签证)、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5)应征入伍的职工,提供入伍通知书、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6)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应办理转移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1.由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转移证明;

3.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

4.职工个人调动工作的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别按以下不同的情况提供资料

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转账办理)

(1)由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经鉴证的购房合同、经公证的借款合同、银行当月出具、签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余额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受理运作说明: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归还银行购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申请使用一次转入职工的还款账户还贷,其额度不超过12个月的还贷本息总额或购房贷款终结年度的还贷余额;申请提前偿还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材料,其额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意提前还款的额度或购房贷款的余额。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的职工的:

(1)由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工资收入证明、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出租房地段居委会的租住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1份(验证原件);

(4)受理运作说明:管理中心一年受理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房租总额或租房到期年度内的应付房租总额;

3.家庭人均收入在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职工的:

(1)由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业务时,由管理中心提供);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本须知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公积金及社保转移须知2017-02-21 18:55 | #2楼

一、本市同行转移、本市跨行转移业务

因工作调动或辞职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由原单位经办或本人带有关材料(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本人身份证),填写转移凭证到承办网点直接办理,材料留存银行备查。

二、本市跨“中心”转移或转县(市)各管理部业务

因工作调动或辞职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省直、煤炭、铁路或各县(市)管理部等缴存的职工,由原单位经办或本人带有关材料(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新单位的公积金账号、本人身份证),填写转移凭证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结息转移手续。有关材料留存市管理中心备查。

三、批量转移业务

市属单位因撤并、重组,需批量或全员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单位,由单位经办提供本单位撤并、重组的依据,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报告,填写批量转移清单,经市管理中心审批后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转移业务。有关材料留存管理中心备查。

四、转入代管户业务

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代管户”内统一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报备后,提供单位职工个人身份证和个人账号,填写“转移凭证”经原单位盖章后到管理中心盖章(盖代管户章),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转移业务,有关材料留存管理中心备查。

公积金转移是指因职工工作变动,而由原工作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到新工作单位为该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1、转出单位在职工停发工资当月,向承办银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将职工账户予以“封存”;

2、转入单位在职工发放工资当月,向承办银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为该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该账户通知该职工;

3、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随同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到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4、转入转出单位在办理转移手续七个工作日后,到承办银行领取转移凭证单位联,职工可持公积金存折查询转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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