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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19 16:15:55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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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郑州市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各种层次非学历培训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学历教育民办高校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统一执行《郑州市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条学校作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和以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出资人出资的真实、合法;加强学校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的丢失,确保学校法人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核算和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投资者、管理者和学校师生员工多方面权益;统一核算口径,保证学校财务能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忽然办公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八条学校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经决策机构批准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法人对学校财务工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九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民办高校、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报决策机构批准,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资产、资金和其他经济资源

其他学校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方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非同一人时,对外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决策机构确定审批权限,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原则上在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学校校长根据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科学配置办公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教研等各项事业发展,学校必须建立在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预算的负责人是校长,学校财务部门属于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学校决策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批准、调整和监督。学校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校长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校内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入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的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十七条学校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执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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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学校预算应按照会计年度执行编辑,并要在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积累以及其他收入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运营周期内变现或者好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一般只能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声像资料、

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交通工具;

(三)专用设备;

(四)通用设备;

(五)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

(七)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参考郑州市财政局公布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五条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序,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文物和陈列品、图书除外)。固定资产折旧按照《郑州市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止折旧。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为简化核算,学校也可以按年计提折旧。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第二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校长审批,金额较大者应报决策机构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资产包括存货、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等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相符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了前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无形资产按可使用年限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者,按10年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开办费是指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租赁费等。开办费用应当在学校招生取得学费收入后分期摊销,开办费低于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学校可一次计入当年费用;开办费超过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超过部分在下一年度摊销。每年分摊的开办费不应超过当年提供教育服务收入的10%。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数额较大的,应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学校对外投资总金额不能超过学校净资产的20%,严禁学校利用借入资金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收费资金及其他资金存入非民办学校账户上。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负债时学校由于过去或现在已发生的经纪业务引起的,履行该业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学校,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债务范围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的款项。因校舍建设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并且借款规模不能超过学校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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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学校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本身的建设与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机器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要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在预算范围内归还。

第六章 举办者出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十七条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要把货币资金转入到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

上;以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出资人必须对该资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无限制的产权,并且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30日内对投入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有会计师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

举办者以及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家有资产监督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只能是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得转嫁作为民办学校的负债。

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资产。

第四十条联合举办的学校出资人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包括约定其中部分出资者推出的处理程序。退出的出资者可以将其在学校的权属转让给第三方,联合出资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变更登记。

分批出资或办学过程中再投入到民办学校的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如需修改民办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等记载事项,经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专用基金使用应遵循“单位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发展基金、风险保证金、福利基金、奖学助学金、维修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发展基金;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

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二、风险保证金。学校可以根据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从非限定性收支形成的年度净收益中提取风险防范基金。风险防范基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民办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当年学费收入的2%提取风险保证

金;幼儿园可以按当年收取托管费用地10%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学校当年学费收入50%时及以后期间,可以不再提取。

三、福利基金。福利基金是用于教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支出的基金。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暂时未办理法定社会保障者,支付时直接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四、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学费收入、净收益中提取或接受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执行),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补助及学生困难补助的资金。

五、维修基金。学校可以依据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从非限定性收支形成的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用于对学校自有或租赁的教学和管理用房、建筑物及各类设备进行维修。

六、其他基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事业发展需要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四十四条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本办法提取,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学校自行制定相应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年结余为负数的可以不提取各项专用基金。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向受教育者收费应严格按照《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开据合法票据。

第四十七条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增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指定用途,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按照是否有指定用途区分。

一、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补助给民办学校的财政性专项收费,分为两种:一种为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等,学生资助资金实行转账核算,专款专用,必须全款专项直接用于学生资助。另一种为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和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属于限定性收入,应按制定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按照要求向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向资金提供者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三、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四十八条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书籍费等代收费项目不列入学校收入,应作为负债进行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代收费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入情况。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所以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存入到学校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由学校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所以收费收入都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围。严禁将学校任何的收入存入非学校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支出时纳入学校的统一预算。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的成本费用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净资产减少的、与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五十一条学校的成本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

学校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并根据业务发生内容按照《郑州市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成本费用应当根据资金的来源区分为非限定性支出和限定性支出。财政性专项经费项和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作为限定性支出进行账务核算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支出必须在学校预算范围内根据真实、合法的必要的原始票据进行列支。

第十章 结余与回报管理

第五十四条结余是指一定期限内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和资产后,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专用资金后的余额。

第五十五条 捐资举办的学校和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其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出资人根据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操作。对于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学校应当在决定分配结余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并自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分配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者不得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按照一定的会计指标系及规定的格式和编制的方法,通过分类、整理、计算、汇总等一系列会计处理程序进行加工编制而形成的,能较为全面、系统综合的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净资产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会计核算的最终成果。

第五十八条学校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学校应按照《郑州市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是用文字和数字补充说明在会计报表中不能反映的学校财务情况的书面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的经营管理情况、学校收入及其指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学校为自身发展想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六十条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是指主要包括: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余公用支出分别占业务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产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适当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六十一条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同时公布审计结果。学校应当在年检期间,将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及内部控制

第六十二条学校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和检查。全面推进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学校财务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四条学校合理设置财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形成相互牵制机制,完善会计系统控制。

第六十五条学校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理制度》、《稽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保证学校各项资产的安全。应加强实物资源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对学校财产进行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账实核对;并依法对学校的财产、完整。

第六十六条学校应加强资金管理,控制举债规模。学校应建立并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办学至今的安全,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对办学中确实需要的借款由财务部门根据自有财产的规模和学校建设的需要提出融资方案,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尽可能的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六十七条试试会计电算化的学校,应制订《会计电算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管理、加强系统操作管理的控制、保证财务软件的安全、做好财务数据的审计、定期备份财务数据。

第六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防止舞弊、经济职务犯罪,保护学校的财产安全。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九条学校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时,应在审批机关监督下,进行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处理好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机关审批,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学校终止时,应当经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终止的,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您办学校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七十一条财务清算包括财产清查、财务结算。财产清算,是指通过对原民办学校的实物和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往来账户进行核对,检查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是否相符等方式,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财务结算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学校资金进行的收付行为,包括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形式。

第七十二条学校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有郑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办法通知

郑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2年4月23日印发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2017-01-22 15:02 | #2楼

一.财务管理原则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

2. 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

3. 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5. 会计人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准确做好学校帐务、结算上报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表表相符,认真执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6. 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不设小金库。

7. 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 会计人员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核,有计划地执行。

2. 各种费用必须凭证报销,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拒绝受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

3. 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人审批签章后付款。

4. 学校法人代表,要坚持按规定审批,对给予报销的原始凭 证签字。

三.学校收费制度

1. 学期结束时,学校及时做好学生代办费的结算、清退工

作,并且将使用情况出具用款清单发给学生家长,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退费需学生或学生家长签收。

2. 学校发生的项目收费时,附有一式二份的缴款学生名单,一份附在记帐凭证上,一份学校保存。

四.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采购制度

1. 学校采购物品一般情况下,由事务同志办理。

2. 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

3. 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4. 所购物品质量有问题或未经批准购买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出借赔偿制度

1. 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同意方可出借。

2. 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

3. 出借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

4. 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5. 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五.财产清查制度

1.财产清查是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2.财产清查内容包括流动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其他资产清查。

存货的清查:主要包括库存物品、低值易耗品的清查。库存物品每月盘点一次,低值易耗品每年盘点一次。对所有往来单位的往来款项,要加强核对清理。

固定资产清查: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登记册核对.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清理: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每月由单位领

导或财务人员实施清查工作。

六.帐务处理程序制度

1.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一致。

2.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切实保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3. 帐簿设置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必须填好帐簿启用表和扉页,往来款项科目不得使用综合帐户,需要结转的科目一定要`按规定进行明细结转。

4. 记帐凭证应当及时传递,记帐必须及时,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七.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 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工作交接若干规定。

2.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齐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3. 移交人员应及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移交人员在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 移交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操作确认。

6. 单位撤消时,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办理会计清理工作,单位合并,分立,会计工作交接也应按正常工作交接手续进行。

八.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建立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障教育经费的安全、有效。

2. 忠守职责、廉洁奉公,自觉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会计法》,对会计报表和帐务的正确性、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按程序规范做好票据的销号工作,负责所有会计资料的装订归档、保管和监管工作。协助财产保管员做好财产帐册的设置和登记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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