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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18 12:55:20 危房改造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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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2015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84号文件精神,确保农村危房及时改造重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鹤峰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农村危房家庭自救为主,以政府救助、政策优惠、社会捐助、亲邻互助、村组帮工帮料为辅。政府补助资金突出重点,按照危房户自救能力和房屋危险程度分类救助。

(二)坚持长远减灾与当前需要相结合,农村危房改造要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确保质量。充分考虑危房改造户的承受能力,力求规划适度、实用、经济、安全,避免困难户因建房新增债务。

(三)坚持以乡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村、组三级联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片包干,对农村危房实行消 2

号式管理模式。

三、目标任务

年内,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166户。

四、资金来源

按照县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有关意见,将乡村镇建设、民政、扶贫开发、残联等4个部门的危房改造、福彩安居工程、搬迁扶贫、残疾人危房改造等项目资金进行整合,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建立专户、捆-绑使用,合力推进危房改造。其中县建设部门捆-绑危房改造资金600万元、县民政部门捆-绑福彩安居工程资金100万元、县扶贫开发部门捆-绑搬迁扶贫资金191万元、县残联捆-绑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16万元,共907万元用于农村危房改造。

五、资金核拨

各乡镇(开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通过检查验收后,按照乡镇申请,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危改办”)审核,县危改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财政核拨的程序拨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专项资金。

六、具体政策

(一)对象的确定

凡正在居住使用,符合国家一基一宅原则,并属于因灾倒塌、 3

损坏、地质灾害危及点和年久失修且无自救能力的农村危房均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农村户口的无房困难户也属于危房改造的对象。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的原则,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困难户应为重点补助对象。危房的认定以《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为准。今年我乡全部实施D级危房改造对象。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改造对象的改造能力和资金渠道等因素严格控制面积和工程造价。按照危房等级政府补助标准D级危房5000元/户发放到农户。

(三)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和分散改造为主。房屋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且被纳入当年村庄环境整治的村庄,可将实施村庄整治、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一体化推进。

七、实施步骤

(一)明确责任(7月5日前)。各片区分别组建工作专班、村支两委要建立目标责任制,落实包户责任人,并将方案和责任 4

制落实情况上报乡人民政府。

(二)危房核查(7月20日前)。由包村行政干部,村书记、主任牵头,会同村镇建设、财经、民政等部门及村组干部对照今年的危房改造指标在原上报花名册基础上再次进行核实,并上报重建花名册。

(三)张榜公示(7月30日以前)。各村按程序对拟进行危房改造的家庭及改造救助标准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分别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台帐。

(四)组织实施(8月1日-----12月20日)。乡、村、组三级联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并完善各种档案材料,准备迎接省、州、县全面检查。

(五)检查验收(2015年12月21日----2015年1月20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镇建设、财经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乡农村危房改造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八、工作措施与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人民政府成立以乡党委书记、乡人民政府乡长彭远明任组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李均成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祥见附件),统筹协调农村危房工作。各片区也要成立相关领导小 5

组,片区农村工作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并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村要采用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统一审批的程序,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方法,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补助金额。审批结果必须分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由于因政策落实不到位,确系应该改造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困难户没有改造的,而将非困难户实施改造而引起上访的,乡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将取消其非贫困户所占用的改造指标,追究片区、村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扣减乡拨该村的相关补助资金,并在全乡予以通报。

(三)强化资金监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直接足额发放到补助对象,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工作费用和管理费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施工进度分期发放到户。乡纪委、财经所等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村镇建设、财政、民政、国土、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可将资源进行整合,并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合力推进危房改造。

(四)落实优惠政策。乡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凡灾

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要尽量予以减免或实行零收费。

(五)提高优质服务。各村民委员会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强指导,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本村发展整体规划,与新农村建设、地方特色民居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我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民政办要与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积极做好危房改造工作的衔接,并负责提供五保户、低保户花名册;乡扶贫开发办公室要积极搞好危房改造项目的申报;国土资源所要搞好重建选址、规划,防止在易灾地重建住房;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积极为危房改造户提供服务,组织好危房改造工作,加强质量监管,搞好危房改造资料整理、归档和上报,免费向危房改造户提供经济、实用、美观、减灾抗灾能力强,并具有地方风格的房屋设计图纸;林站要主动为危房改造户提供政策范围内的木材采伐计划;供电所要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和入户工作;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合理安排沼气池配套修建,给予资金补助;水利水产技术服务中心要积极向上争取危改户的人畜饮水配套建设;公路(港航)服务中心要加快通组、通户公路项目的申报;信用社负责及时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足额发

放到农户手中。

(六)加强督办检查。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工作专班对各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并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到计时督导、消号式管理,确保施工进度。12月10日起,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联合检查组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州、县全面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

(七)强化资料整理。乡扶贫开发、民政、残联和乡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等单位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分别做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7-01-09 18:51 | #2楼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全省改造任务视情况分批下达,首批下达10万户。各地要结合精准扶贫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2万元;修缮加固户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1万元,修缮加固户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标准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标准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2016年11月底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严格“其他贫困户”的认定工作。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3.强化农房建设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115号),以及《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建村〔2015〕64号)等有关规定。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计常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4.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5.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年初计划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执行规定标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发放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地可视情况预拨部分资金打卡到确定的危房改造户。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可分批次、分乡镇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10日内将余款全部拨付到位。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三)完善档案、信息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要符合《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危房鉴定、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参加验收人员均需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签名,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

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7-01-09 21:55 | #3楼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全力推进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经省政府批准,2015年全省安排1282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任务101499户,2015年核查确认新增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26701户。国家下达我省的4.2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包含在省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中。综合考虑当地2015年核查确认的农村危房最急需改造户数、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任务等因素,各地级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任务表执行(详见附件1)。

(三)基本原则

农民自愿、政府支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各级政府大力支持,整合资源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房面积和建设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

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符合村镇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

突出重点、加强保障。优先完成最急需改造对象(含因灾“全倒户”)的危房改造任务,对于自筹资金困难、仅靠政府补助资金难以完成危房改造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帮扶,争取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他们完成危房改造。

政策公开、阳光操作。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信息公开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分解改造任务,制订进度计划

各地市要将省下达的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进行分解,逐级明确县(市、区)、镇(街)、村的改造户数,并落实到具体农户。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计划,明确保障计划实施的有效措施。

(二)确定补助对象,落实补助资金

1.补助对象。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唯一长期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包括列入2015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的农户。补助对象的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街)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进行公示,村评议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乡(镇、街)审核结果要在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县(市、区)审批结果要在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有关材料要存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经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与乡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有关工作。

2.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财政按每户1.5万元的标准为128200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安排了补助资金,各有关市、县两级财政应按每户合计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落实国家的要求,实行差异化补助。一是对扶贫“双到”帮扶对象,扶贫部门要切实协调对口帮扶单位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纳入帮扶工作范围,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二是对列入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户按有关规定每户增加0.6万元的补助资金;三是经核实的受灾“全倒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农户,省将按政策每户再安排1万元专项补助资金。

各市、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方案,并抄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危房改造农户“一卡-通”账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三)注重建设规划,节约土地资源

加强村庄规划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逐步配套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危房改造规模大、建设活动多以及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应编制或修编村庄规划作为蓝图和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模式以分散分户改造和以农户自建为主,坚持就地就近建设,有条件的可统一连片改造。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集约节约用地,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确需使用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或农用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四)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建设标准

农房改造要符合抗震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提高抵御地震灾害能力,完成好国家下达的8000户农房抗震改造任务。引导农房改造农户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个人或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推进农房改造农户选择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尽可能选择有相应施工经验的建筑工匠。镇(街)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农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主体结构施工的技术指导和检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农房改造现场质量巡查和指导,组织专业志愿者下乡为农房改造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开展对镇(街)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县(市、区)、镇(街)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要加强宣传引导,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同时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

(五)保护传统村落,实施风貌管理

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落实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积极吸纳当地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的传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县(市、区)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和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加强宣传和指导,营造推进建筑风貌管理的良好氛围。将风貌管理与村庄规划实施、危房改造验收结合起来,加大建筑风貌管理力度。

(六)规范农户档案,加强数据抽验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结合我省实际,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入户调查表、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对农户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及对档案数据信息的审核和抽验,提高档案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工作措施

各地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朱小丹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会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一)明确责任,共同推进

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下达年度改造任务,对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财政部门要筹措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的工作机制,下达改造补助资金;扶贫部门要积极争取扶贫资金,优先帮扶民政救济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指导对口帮扶单位做好贫困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工作,并与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农业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确定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用地审批,推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指导废弃宅基地的土地整理、复垦,按照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督查,确保进度

各地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督查,检查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改造进度等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对进度缓慢或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进行专项督办;各地市要每两个月开展一次自查,县(市、区)要每月开展一次自查,镇(街)要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动态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对问题突出、改进不力的地市,将报请省政府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对有关地市进行通报批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个月28日前由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市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月度进度表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开展考评,强化督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照国家3部委的做法,制订我省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对各地级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省扶贫部门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考核内容,严格实施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工作考核,有效发挥相关考核对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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