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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危房改造政策

时间:2022-05-18 12:05:50 危房改造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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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危房改造政策

农村危房进行改造时,是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以户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经过金鼎单位鉴定后,危房可就不同等级领取不同金额的补助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以及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5〕66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6年,计划完成1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

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2016年11月底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3.强化农房建设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 115号)。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计常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4.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

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5.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年初计划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凡经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反映农村危房改造问题严重,查证属实的,将不再安排该县(市、区)下年度危房改造指标。

(三)完善档案、信息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公布的样表制作。今年,将制定农户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户档案管理。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各地要提高农户档案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录入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

月3日前将上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2016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15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5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2016广西危房改造政策2017-01-08 14:29 | #2楼

2016年广西省危旧房改造补贴标准,广西省农村旧房改造政策解读#e#

新年新气象,在新年里是不是有很多新变化呢,对现状是否满意呢。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危旧房改造政策资料,持续关注网站更新,更多新的有用的信息为您呈现。

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其中的改造价格更是受关注。为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近日联合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还建住房的置换,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

还建置换面积不超原住房1.3倍

对于还建住房,《意见》明确,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含还建住房中不属于产权置换部分的面积,以下统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或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三部分构成

对于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构成,《意见》提出明确要求: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在明确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构成的同时,《意见》强调,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应计入改造项目价格的费用。

开发商建设商品房是有利润的,危旧房改房的改造可以存在利润吗?对此,《意见》指出,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代建单位在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可按下列方式获得利润: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改造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改造成本前4项费用之和的不高于5%比例计算;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不得有利润。

收取预付款前需报房改部门备案

《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取建房职工预付房款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预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预算(售)价格,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邕中直、区直单位报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预算(售)价格收取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款,在项目竣工后与建房职工按照《意见》确定的决算价格结算非还建住房面积的差价,多退少补。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改造方式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或审核批准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

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房价

按照《意见》确认或审核批准的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为该项目同一期工程住房的基准价格。每套住房的实际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际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面积,其不足部分应给予房改住房产权人货币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协商、结算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差价款。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或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际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大于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面积且超出还建户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或者非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超出非还建户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格,按照自治区房改政策有关管理规定收取超标面积价款。

《意见》强调,非还建住房面积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的房价。

2016广西危房改造政策2017-01-08 11:10 | #3楼

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e#

为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下同),解决我区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确保脱贫攻坚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6〕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 

2016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全区仍有农村危房的111个县(市、区),重点是对2016年脱贫摘帽8个贫困县、1000个贫困村和120万贫困人口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实施改造。

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根据自治区为民办实事任务要求, 2016年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7万户(含2016年脱贫摘帽的8个贫困县、1000个贫困村和120万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52132户)。中央下达我区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1568万元,每户补助0.75万元,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遵循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贫困地区优先、边境一线优先、自愿申报优先、2015年绩效评价高优先等原则,按照各县(市、区)现存危房量占全区危房总量比例和申请危房改造的任务量,在确保完成2016年脱贫摘帽的8个贫困县、1000个贫困村和120万贫困人口危房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并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上一年资金配套能力、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将17万户任务分解落实到14个设区市所辖的111个县(市、区)。其中,南宁市11100户(2016年脱贫摘帽建档立卡贫困户3054户,下同)、柳州市15260户(3590户)、桂林市16560户(1674户)、梧州市7800户(1786户)、北海市5310户(509户)、防城港市5140户(1336户)、钦州市7400户(1638户)、贵港市9000户(4357户)、玉林市9630户(5399户)、百色市23700户(6379户)、贺州市9400户(3621户)、河池市28100户(11371户)、来宾市10400户(4847户)、崇左市11200户(2571户)。

三、农村危房改造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者,要加强领导和指导,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危改部门)及乡镇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做好服务,尊重群众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农民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承担者和主体,要发挥农民群众互帮互建的主体作用,自主开展建设。

(二)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农村危房改造是自治区一项重大为民办实事项目,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和德政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危房改造农户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公开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公开补助标准等危房改造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实现阳光操作。

(三)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基础设施配套,合理安排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改造。各地要结合乡土特色建设,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引导危房改造农户根据经济条件分阶段建房;引导农民尽可能选用当地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

(四)坚持因地制宜、集约节约。要按照村庄规划,优先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房,尽可能节约用地。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按照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的要求建设新农居,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致贫。

(五)坚持重点优先、兼顾一般。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优先安排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危房户,其次是农村其他贫困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较集中的村屯;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当调减农村危房改造量。

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内容

(一)抓好规划和房屋设计。一是规划编制。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特别是整村搬迁的村屯,要编制村庄规划,依规划集中连片建设,统筹协调好宅基地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危房改造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和危房改造农户,分阶段组织实施。二是农房设计。按抗震安全等要求做好房屋设计提供农民使用,并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农户预留好接口;或引导农民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集及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

(二)抓好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按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做好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定和把关。

(三)抓好危房改造的实施。各地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别采取结构加固修复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房屋,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各级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要帮助其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

(四)抓好危房改造农户“一户一档”建设。各地要把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审批结果等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张榜公示,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归档,建立危房改造农户“一户一档”信息档案,将有关内容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五)抓好危房改造的抗震设防。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乡镇政府要抓好危房改造农户的房屋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抗震意识;抓好改造房屋设计和施工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抓好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的指导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要求,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六)抓好危房改造的建设管理。陆地边境一线的危房改造,要以在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改造后的农房要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要按照“美丽广西?宜居乡村”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标准化厨房。要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其他村落内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其他重要的传统建筑等,不得拆建(可异地新建),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对在自治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重要传统建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中居住的危房户,可按照房屋结构加固修复的形式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维修指标,两年后在不拆旧房的前提下可申请异地重建危房改造指标,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村落格局和建筑风貌,避免大拆大建。对防火条件要求高的连片木结构少数民族村寨,其危房改造要在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的基础上,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不易燃材料,以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防范火灾隐患。

五、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优先确保2016年脱贫摘帽的8个贫困县、1000个贫困村、120万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次是照顾其他建档立卡危房户中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含孤儿)、贫困残疾人家庭、水库移民危房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户和其他贫困户,以及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最后考虑其他贫困户。

(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5〕10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五保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3人(含3人)以下农户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不含储藏谷物、放置农具等辅助用房面积),4人(含4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以家庭实际人口计算,不含储藏谷物、放置农具等辅助用房面积);无资金自筹能力农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范畴的,其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坚决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一般贫困户,平均补助标准为1.65万元/户(其中中央补助0.75万元/户、自治区本级补助0.75万元/户、设区市补助0.15万元/户)。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四)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到农户的补助资金要严格通过“一卡(折)通”由财政直接通过银行及时拨付到农户。

(五)易地搬迁和建档立卡户危房改造。一是与易地搬迁做好衔接。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又未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畴进行改造建设。二是整合力量和资金。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易地搬迁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危房改造。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国家确保“两不愁、三保障”的要求,整合自治区相关部门资源,集中资金投入,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和危房改造农户兜底解决,以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

(六)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步骤。

1.前期工作阶段。鉴于农村危房改造点多、面广、分散、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仍采取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替可研报告的办法确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和报设区市危改部门备案。

2.开工建设阶段。在本方案下达1个月内,逐步启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并按照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全面开工,2017年5月底全面竣工(一层建筑封顶即视为竣工)。其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任务,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要求,务必在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3.竣工验收阶段。各乡镇要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一户投入使用一户。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验收;2017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其他危房改造户的验收。各设区市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验收;2017年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其他危房改造户的验收。自治区于2017年1月和7月分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他危房改造户进行抽查验收。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经测算,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750元,按每户建房80平方米计算,每户平均约需6万元。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17万户(建档立卡危房改造52132户),约需投资102亿元。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1.中央2016年补助资金131568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1)17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照中央补助标准0.75万元/户,安排中央补助资金127500万元。

(2)先期将中央对贫困地区补助资金4068万元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52132户危房改造,每户增加补助约780.3元。

2.自治区本级按照与中央资金1∶1配套,安排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131568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1)17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自治区本级按照0.75万元/户进行补助,安排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127500万元。

(2)目前先将与中央配套剩余的1788万元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每户补助约343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2132户危房改造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其补助标准。

(3)自治区安排核查等工作经费2280万元。考虑到每年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危房改造工作繁杂,特别是建档立卡危房户的再核实工作量大,以及国家布置从2015年开始每年均开展农村危房现状和人居环境调查并做好动态管理的工作要求,自治区本级安排2280万元农村危房核查和人居环境调查工作经费,用于县(市、区)、乡镇、村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档案资料调查整理入库、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核实和房屋竣工验收购买服务,以及农村人居环境调查等工作。

3.市县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按照户均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所辖县(市、区)财政局;县级结合财力情况进行配套,原则上户均补助不低于2000元。

农村危房改造核查工作经费由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共同使用,各市、县(市、区)也应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七、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和危房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筹措自治区级配套资金,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厅、移民工作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民政厅负责核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的身份。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统计报送工作,在此基础上,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统计上报的危房进行核查、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自治区残联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核查统计工作。

自治区扶贫办负责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及贫困发生率在25%以上的非贫困村中20户以上未通路的自然屯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厅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

2.各设区市政府工作职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市本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职责确定。

3.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职责。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县(市、区)本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职责确定。

4.相关乡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统计、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思想动员、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快项目推进。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发展改革、财政、民委、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水库移民、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工安排开展援建帮建工作。同时,按照国家“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允许县级政府整合资金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强化服务,确保进度。各地要加强包括农民工匠在内的技术培训,整体提高县、乡镇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农民工匠的建设技术水平;要成立技术指导组,走村入户对危房改造进行指导服务,及时解决危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制定分月的倒排工期计划,并将每一户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通过月度的过程检查来保证结果、保证进度。

(四)加强监督,安全高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做法和经验,以及违反廉政纪律的索贿、受贿的典型案例,强化舆-论监督。同时,审计、财政、民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八、工作总结 

各设区市危改部门要在2016年12月31日、2017年5月31日前,分别将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总结、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结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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