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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5年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 伤残等级 十级 九级 八级 七级 六级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城镇标准 48618 97236 145854 194472 243090 291708 340326 388944 437562 486180
农村标准 20234 40468 60702 80936 101170 121404 141638 161872 182106 202340
[城镇24309元/年 或农村10117元/年]×20年×伤残指数(10%-100%); (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计算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 约5000 约10000 约15000 约20000 约25000 约30000 约35000 约40000 约45000 约50000 未成年子女 城镇标准 15142×(18岁-实际年龄)年×伤残指数(10%-100%,死亡按100%计算)÷2(父母共同抚养) 被抚养人生活费 农村标准 7548×(18岁-实际年龄)年×伤残指数(10%-100%,死亡按100%计算)÷2(父母共同抚养)
城镇标准 15142×[20-(实际年龄-60岁)]年×伤残指数(10%-100%,死亡按100%计算)÷N(父母生育子女个数) 农村标准 7548×[20-(实际年龄特-60岁)]年×伤残指数(10%-100%,死亡按100%计算)÷N(父母生育子女个数) 60周岁以下计算20年; 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60-74周岁之间按上述方法计算。
医疗费 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复查费用、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票据计算。后期医疗费可做鉴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时间×20-30/天计算
营养费 根据伤残等级及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一般为20元/天
护理费 时间:住院时间+出院后需护理时间(医院出具证明) 护理标准:工资收入或同行业标准或护工标准89/天计算
交通费 根据住院时间长短和住所地到医院的路程远近酌情计算
丧葬费 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582元/年÷12个月×6个月 即21791元
各类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
一, 各类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八级伤残乘以 30 %。
广东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5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79.8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54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096元/年;8级伤残(城镇居民)赔偿金=14546×20×30%=87456元;8级伤残(农村居民)赔偿金=6096×20×30%=36576元;】
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转载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
梅方明律师
自2002年12月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同时废止。至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该国家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
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C1大于等于0而小于等于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
≤10%;
(Ih+∑Ia,i≤100%。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梅方明律师解读: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级 30%
九级 20%
十级 10%
其中一级伤残等于或类似于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额即为死亡赔偿金。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2015年上海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864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342元。那么,相对应地城市居民死亡赔偿金则为18645×20=37290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则为8342×20=166840元。其他等级以此为参照,乘对应的赔偿比例(伤残赔偿指数)即可,如十级伤残的赔偿金城市居民为372900×10%=37290元,农村居民为166840×10%=16684元。 对于上述B.2中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的“伤残赔偿总额”就是上面提到的死亡赔偿金,这个死亡赔偿金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赔偿责任系数可按上述规定确定。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上述若干规定并没有具体比例的规定,仅规定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事故责任方全责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系数同样为100%;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应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B.2中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因此,几个伤残等级合并的伤残赔偿指数并不是将几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简单叠加,如两个十级即简单确定为10%×2=20%,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前后两种计算的结果有时候相同,这仅仅是巧合。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公式中的Ia。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
≤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样。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
≤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Ⅱ级为10%,Ⅲ级为9%,Ⅳ级为8%,Ⅴ级为7%,Ⅵ级为6%,Ⅶ级为5%,Ⅷ级为4%,Ⅸ级为3%,Ⅹ级为2%。因此,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不同的方法取值,最终的结果差异是非常大的,如同样一个九级、两个十级,如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计算则总的赔偿指数为20%+2%+2%=22%;如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5%计算则总的赔偿指数为20%+5%+5%=30%,前后相差8%!这两个取值也都还算合理,但如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计算(这个取值是非常不合理的)则总的赔偿
指数为20%+10%+10%=40%,这个和上述三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简单叠加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
举例说明:
1、设某人伤残有两处,分别评定为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20%的责任,对方承担80%,则他的赔偿额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8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一个七级的伤残赔偿指数40%+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其中如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不同则计算的结果将不同;
2、设某人伤残有三处,分别评定为两个九级,一个十级,在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则他的赔偿额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10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一个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20%+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十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其中如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十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不同则计算的结果将不同。
实际判决中的做法:
1、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祖贤与徐汝丰、卢志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关于残疾等级的确定,因上诉人属于多等级伤残,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本院酌情以每处5%计算,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元/年×20年×(20%+5%+5%)=74282.4元。原审将伤残赔偿指数定为20%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邱小林与兴国县潋江镇人民政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7)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即为2952.56元×20年×(20%+20%+10%)=29525.6元。”该判决中的计算方法明显错误!
2012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8292.2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7119.7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1609.3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711.2元
2011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263.4元农村居民年纯收入 5958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10318.3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845元河北省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2306元201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2306元省统计局今日公布,2015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继续提高,为32306元,比上年提高3923元,增长13.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0.7%.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快于事业和机关单位2015年,全省城镇企业单位(不含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968元,增长16.4%;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704元,增长13.2%;机关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940元,增长5.1%.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7914元,增长18.5%. 2015年,全省城镇其他所有制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916元,增长18.6%;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830元,增长11.4%;集体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220元,增长20.3%.其他单位平均工资由上年低于国有单位1705
元提高到超过国有单位86元。
8个行业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行业有8个,其中超过4万元的行业分别是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行业有11个,其中低于2万元的是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农、林、牧、渔业。最低与最高行业工资水平相差
41921元,差距比上年扩大7426元。
8个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3万元以上继唐山、秦皇岛、廊坊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5年达到3万元后,2015年又新增加石家庄、邯郸、沧州、张家口和邢台等5
个市。平均工资最低的衡水与最高的唐山相差11533元,差距比上年扩大965元。
相关:
唐山、廊坊、秦皇岛,沧州4市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分别达到37232元、37224元、35825元和33015元,廊坊平均工资首次超过秦皇岛跃居全省第二位。平均工资排在第5-11位的分别是邯郸32123元、石家庄31460元、张家口30592元、邢台30317元、承德
29960元、保定28089元和衡水25699元。
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务工费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的营养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第19条至24条又规定了各种费用的确定标准
营养费。伤者根据病情需要加强营养的,应给营养费。营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顾网律师提示: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
如果没有营养费发票的,北京地区一般是20元/天。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事故营养费问题,确实比较难统一个标准,你看看下面的内容或许有点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因此,应当在营养费的赔偿数额确定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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