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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时间:2022-05-08 19:11:09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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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行政村、各生产经营单位、乡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行政村、各企业和乡直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乡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各村、各企业、乡直有关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

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乡直有关单位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乡财政所,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为乡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亿元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乡财政所。

第九条 对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乡财政列支。

第十条 各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人未被追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返还,接任人重新交纳抵押金。若年度内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按前后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扣减抵押金。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016-08-14 13:57 | #2楼

一、考核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合方工委、安监局、工商局、电力局、公安局、粮食局、文教局、卫生局、交通局、工业促进局、国土局、药监局、质监局、供销社、消-防-队、交-警队、建设局、民政局、农牧局、水务局、环保局、房管局、商务局、石油公司、火车站、新城区管委会。

二、考核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制度建设、措施保障和建立健全防范体系为重点,突出基层和基础工作考核,强化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二)坚持控制目标考核与管理目标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考核制度,严格监督管理,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适度、科学、规范。

(三)控制目标考核以事故统计和事故调查处理资料为依据,对发生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事故和瞒报事故的行为从严进行考核。

三、考核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县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掌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综合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事故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分别按附表1和附表2要求,每季度后5日内报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和2015年1月10日前上报;各乡镇对本地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按附表3要求,随自查情况报告一并上报。

(三)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制度。对各责任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实行季度抽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责任单位及时将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县安委办。抽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为各责任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控制和管理目标,考核时限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依据事故统计资料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资料,由县安委办直接进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各乡镇控制目标占40分,管理目标占60分;县直部门控制目标占30分,管理目标占70分;两项目标考核得分相加为考核得分。各乡镇考核计分表见附表4;县直部门考核计分表见附表5。

(四)各乡镇考核办法

1、控制目标考核记分:

(1)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2)发生重大事故,未超出2015年实际发生起数,每起扣1分;超出2015年实际发生起数部分,每起扣5分。

(3)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标每项扣3分。

2、管理目标考核记分:

(1)日常考核,占20分,可记负分。其中,抽查和监督检查占15分,根据抽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考核记分;事故报告和信息上报、反馈情况等占5分。计分标准为:迟报一般事故每次扣2分,迟报重大事故每次扣5分;隐瞒不报一般事故每次扣10分,隐瞒不报重大事故每次扣20分;不按要求上报、反馈有关信息,每次扣2分(注:凡举报查实的均属于隐瞒不报)。

(2)年终考核占40分,由县安委办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记分。

(五)县直部门考核办法

1、控制目标考核记分:

(1)属于直接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2)行业(系统)内单位,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5分,再发生每起扣10分。

(3)因本部门未履行或未尽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发生1起一般事故扣10分,再发生每起扣20分。

(4)未完成其它控制目标,每项扣3分。

2、管理目标考核记分

(1)日常考核,占20分,可记负分。其中,抽查和监督检查占15分,根据抽查和监督检查情况考核记分;事故报告和信息上报、反馈情况等占5分。计分标准为:未按要求报告事故或上报、反馈有关信息,每次扣5分;未按要求组织、参加有关活动,每次扣3分。

(2)年终考核占50分,由县安委办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记分。

五、考核评定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合方工委

1、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2、未发生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同比下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为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4、其他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二)县直部门

1、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2、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先进单位;

3、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4、其他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单位。

六、奖惩办法

1、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的乡镇或部门,颁发锦旗一面,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乡镇或部门,颁发锦旗一面;

3、考核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的乡镇或部门,在全县通报表彰;

4、考核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的乡镇或部门,罚人民币5000元,罚金由县财政局落实。

七、补充说明

(一)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发生学生、儿童、未成年人死亡重大事故,已在国内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属于重大恶性事故。

(二)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2016-08-14 16:48 | #3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建立安全问责制度、安全奖管理办法、人身伤亡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设备事故处理办法、消防事故处理办法、生产事故处理办法、治安事件处理办法、险肇事故处理办法、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办法、违章违制处理办法等制度,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本规则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公司合同制职工均按照本规则执行,其他在公司区域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述事故(事件),包括公司的各类事故、事件、隐患及违章违制现象。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事后处理工作,应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各主管部室、管理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各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与职工安全生产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类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1、按伤害程度分: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第八条 公司根据事故伤害程度、经济损失程度,将各类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轻微事故)、Ⅱ级(一般事故)、

Ⅲ级(重大事故)、Ⅳ级(重特大事故)。

Ⅰ级事故,如:轻微交通事故、出现火警;

Ⅱ级事故,如:轻微人身伤害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一般火灾、一般设备事故;

Ⅲ级事故,如:轻伤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重大设备事故;

Ⅳ级事故,如:重伤及工亡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特大设备事故。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应由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分类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应进行处罚。

非责任事故可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为准确地对不同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由事故调查组确定。

第四章 事故隐患等级分类

第十三条 公司将各类事故隐患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一般事故隐患)、Ⅱ级(较大事故隐患)、Ⅲ级(重大事故隐患)、Ⅳ级(特大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是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根据潜在危险的大小,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

1、Ⅰ级(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Ⅰ级事故的隐患;

2、Ⅱ级(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Ⅱ级事故的隐患;

3、Ⅲ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Ⅲ级事故的隐患;

4、Ⅳ级(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Ⅳ级事故的隐患。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等级的评价,由各专业检查组或主管部门组织三名以上(含)专业人员进行会商确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五章 违章违制等级分类

第十六条 公司将各类违章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行为疏忽)、Ⅱ级(一般违章)、Ⅲ级(严重违章)、Ⅳ级(重大违章)。

第十七条 违章行为分级标准

采取风险评价矩阵理论,根据违章行为出现的机率大小和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见下表),对违章行为进行分级:

1、Ⅰ级(行为疏忽):危险等级18-20;

2、Ⅱ级(一般违章):危险等级10-17;

3、Ⅲ级(严重违章):危险等级6-9;

4、Ⅳ级(重大违章):危险等级1-5。

第十八条 违章行为等级的评价,由各专业检查组或主管部门组织三名以上(含)专业人员进行会商确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部门为相关事故报告的主管部门,负责事故(事件)的接案、上报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完善

事故(事件)报告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事故(事件)调查组,开展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确定事故(事件)性质,划分事故(事件)责任。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的,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应建立和相关单位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机制,完善沟通渠道和信息公开办法。

第七章 惩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的惩罚工作,必须结合事故(事件)的类型、等级和责任大小有针对性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惩罚类型

1、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待岗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赔偿损失、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

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诫勉谈话、记过、降职、降级、留厂查看、开除等。

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类事故(事件)的惩罚标准由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 惩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奖励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安全奖”,制定奖罚措施,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部门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公司可予以奖励

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5、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6、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部门、班组、个人。

7、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8、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第十九条 奖励程序

1、单项奖励及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

2、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安全基金专户,由公司财劳部建帐,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述罚款应缴入安全基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2016-08-14 8:12 | #4楼

一、 目的

为了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围:对所有安全生产行为的管理。

三、 职责:安全生产奖惩由安全部负责,人资部协助。 四、 内容

(一)按违章情节分下列3个层次进行处罚: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给予罚款或开除,其中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

(2)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的,或造成重一年之内因违章待岗达到两次的。 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 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身轻伤、重伤的,负有次要以上

(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违反动火管理制度进行工业动火。

(3)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易燃物品。

(4)带电作业、在邻近高压带电设施或在部分停电的高压电气场所未设有安全

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5)驾驶员洒后驾车。

(6)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3.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至10分的违章计分或50~300元经济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

(3)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

(6)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

(7)未按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8)在公众聚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灯失

效。

(9) 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10)消防、灭火器材被遮档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1)有毒、有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

(1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13)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4)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护目镜等)。

(15)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标志,封闭、堵塞生产经 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18)特种设备防雷装置和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用具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二)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奖励或晋升:

1.对遵规守纪,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一线员工予以奖励50~100元。

2.对及时发现隐患并排除隐患的行为给予奖励100~200元。

3.对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并经公司采纳有成效的给予奖励300~500元。

4.对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奖励50~200元。

5.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视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连云港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016-08-14 9:40 | #5楼

为强化公司的安全管理,防事故于未然,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为辅,奖惩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 常规奖惩管理

第一条:奖惩原则:公司奖惩制度本着“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奖罚结合”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二条:奖惩方式

1.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精神奖励(给予一定荣誉)和现金奖励。

2. 惩罚方式:行政处分和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第三条:奖惩种类和标准

1. 奖励种类:奖惩按等级大小分为不同的种类。奖励有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惩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

2. 奖惩标准;嘉奖一次发给奖金100元,记功一次500元,记大功一次1000元。与之相对,警告一次扣薪100元,记过一次扣薪500元,记大过一次扣薪1000元。

3. 两个嘉奖相当于一个记功,两个记功相当于一个记大功;一年内被记三个大功者,公司给予破格晋升3级工资。

4. 两个警告相当于一个记过,两个记过相当于一个记大过;若一年内被记三个大过者,予以开除。

5. 功过可以相抵。

6. 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领导交办的工作,督办第一次未办的,记警告一次;督办第二次未办的,记过一次;督办第三次未办的,记大过一次。

7. 员工出现100元以上罚款时,直接上级同时被罚(被罚金额为员工罚款金额的50%)。按规定,公司对有下列表现的员工给予奖励:

1. 嘉奖

(1) 完成本部门计划指标,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进步,团结互助,事迹突出者。

(4) 维护公司各项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总经理认为应给与奖励的。

2. 记功

(1)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的。

(2) 工作有较大影响,工作绩效比较突出者。

3. 大功

(1) 工作有重大突破,突出表现,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2) 完成公司重要工作,成绩非常突出者。

三按规定,公司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1. 警告

(1) 违反公司制度,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损失的。

(2) 工作时间嬉戏、打闹,或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情的。

(3)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的。

(4) 工作不认真,遗失重要文件,物品、工具的。

(5) 上班迟到、早退,不按时参加公司会议及其他活动的。

(6) 工作期间、午餐期间,不是工作需要,擅自饮酒的。

(7) 其他违反公司制度,可以列入此类的行为。

2. 记过

(1) 凡工作有较大失误,产生较恶劣影响,造成较大损失的。

(2)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影响工作进程的。

(3) 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有意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4) 工作不负责,毁坏设备、工具、浪费你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5)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6) 其他违反公司制度,可以列入此类的行为。

3. 记大过

(1) 工作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财产及经济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 拒不执行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3)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公司资财,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 破坏团结,损害公司声誉,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5)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6) 其他违反公司制度,可以列入此类的行为。

XX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016-08-14 17:58 | #6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奖惩长效工作机制,惩戒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最大限度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是XX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XX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各村委、各站所和企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每年一次。

一、奖励

1、提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具有先进性、可靠性,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显著成效的;

2、积极主动排除险情,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恶化、使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

4、对现场隐患整改力度大并取得积极成效的;

5、敢于制止违反安全法规,杜绝重大伤害或火灾事故的。 以上奖励项目由安全部门调查核实后专题报告总经理,予以通报表扬与奖励。

6、发现并举报重大安全隐患

二、处罚

1、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处罚1000元;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包括不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处罚1000元;

3、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后果的,处罚5000元;

4、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工伤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5、对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外来承包工程单位及个人,按违反相关规定处罚。

三、奖惩款项的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开出罚款通知单,由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办理罚款手续,罚款由财务部门设立安全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本制度中规定的奖励经费,其来源为单位设立的年度安全奖励基金和由罚款专项资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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