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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

时间:2022-09-26 16:44:07 出差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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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

  为了加强公司的出差管理和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助标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小编来看看吧!

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

  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篇1

  第一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当事人部门应填写“出差计划派遣书”,写明出差事由、人数、 地点(目的地)、天数。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拟定天数。

  (二)出差人凭标准的“出差计划派遣书”可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 原则是前帐不清,后帐不借。未向财务暂支费用的,返回后三日内报销相关费 用。

  第二条 出差审核权限

  (一)当日往返的市内出差由部门经理核准;

  (二)省内出差:三日内和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出差的经总经理批准;

  (三)省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 出差按正常上班予以计薪。

  第四条 出差天数核定

  出差在外按照中午12:00核定:中午12:00前离开工作城市的按一天算,中午12:00后离开工作城市的按半天算;

  第四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延误回程的`应及时与相关 领导或总经办电话联系。除请示批准的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 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依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五条 出差费用补助标准

  (一)市内出差

  交通:可以乘坐公交车等有效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可以乘坐出租车,报销票据 背面须注明事由、行程路线。

  特殊情况如下:

  1.因业务较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2.持现金较多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3.特殊情况下因开会、临时紧急事情;

  4.其他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后。

  (二)省内、省外出差(含外派培训)

  1.差旅费报销标准:

  公司人员出差在外本着节约的原则,实消实报路费(指往来工作地和出差目 的地间的路费),出差人员均享受50元/天/人的出差补助(含伙食费及市内 交通费)。

  2.住宿补助标准

  1)公司总经理领导,按300元/人/天限额封顶实报;

  2)公司部门负责人级别领导,按150元/人/天限额封顶实报。如二人同性 别同往一地点,两人每天住宿不得超过150元;

  3)一般员工,按120元/人/天限额封顶实报,如二人同性别通往一地点, 两人每天住宿不得超过120元;

  3.交通:仅指飞机、火车、大巴车

  (1)如确因紧急公务须搭乘飞机时,事先须经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统一 购买机票,方可乘坐,机票费用统一由办公室人员进行实购实销;

  (2)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20点至次日7点或者白天连续乘坐超过8小时 的,可购买同席硬卧铺票,其余时间乘坐列车硬席;

  (3)大巴车:城际间(包括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的客运车;

  4.公司出差人员按规定乘车、船、飞机、凭相应票据实报销,并须提供明细账单和正式发票,否则不予办理。

  5.聘请公司以外的人员(含厂家培训人员)与公司一般员工报销标准一致。

  6.以下费用不得报销;

  6.1健身娱乐美容费;

  6.2宾馆、酒店内的任何购物费用和房间小酒吧费用;

  6.3差地商场等地方发生的任何私人购物费用;

  6.4公司指定审批人认为不得报销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费用报销程序

  短期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报销时报销单上应注明所办事件理由、目的地、人数、用途和原始单据张数,

  并附原始单据和发票。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 财务部负责对所有报销凭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复核。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篇2

  为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出差人员。

  一、售后服务人员出差管理

  第一条 适用于所有因售后服务出差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差旅杂费根据出差人员类别的不同执行不同的报销标准;在等候乘机、乘车时的茶座费及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出差人必须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等必填项目,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第五条 员工可从公司预借差旅款项,预借款应合理计算,基层人员最高限为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并应在《出差申请单》上“暂支数额”栏内注明,如有特殊出差任务,增加的借款另行提出申请;

  第六条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 审批流程: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预算》《借款单》→部门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办理借支(经办人持出差预算单申请单和借款单)→行政部备案

  第七条 差旅费标准:伙食50元,交通加通讯30元,住宿40元,误

  餐费15元。超支不补,结余归己。

  第四章 交通费规定

  第八条 出差时,应根据出差地的远近及业务的紧急程度选择安全、省时、舒适、经济的交通工具(凭车票报销)。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业务员应首选火车硬座;但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可乘火车硬卧,超过六小时坐慢车硬座或快车硬座者,按其硬座票面价的50%奖励给个人。

  第十条 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需乘火车软卧、火车D字头车次或飞机时,须与部门领导请示,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座,未经批准按同程火车硬卧报销。

  第十一条 两位以上同性员工前往同一地点出差,原则上须两人同住一间双人房,住宿标准按高级别者为准,同住人员不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差旅费填写规定

  第十二条 填写要求:报销单上必须完整地填写姓名、部门及职务;“报销时间”为填写报销单的时间;“附件张数”为所附原始发票及有关说明的张数。附件应按类别分类,并按时间顺序粘贴。 “出差事由”应简明、扼要,必须填写;出发、到达的“时间”、“地点”,基本以票面为准;时间填写到X月X日即可;“交通工具”,填写城际间交通工具。“交通费”填写城际间交通费的金额;“住宿费”,填写根据规定可报销的住宿费;“其他”,填写订票费、机场建设费、人身保险费等其他费用;“预借现金”指报销人从公司预借的差旅用现金; 第十三条 执行据实报销的人员,依据相关发票等凭据报销,包干人

  员在出差期间联系业务时,应索取相应的各项支出发票(索取发票票额不低于总包干金额的80%,不得用餐费及非出差期间发生的票据冲抵,手机费除外),以此作为出差的证明单据,并据此报销。如果不能提供总包干金额的80%发票,按实际取得的发票金额进行等比例报销。对于丢失发票的',一般不予报销,如若必须,可由第三者写证明,并交予高层批准且用其他发票补充。

  第十四条 报销时间应为员工出差返回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并应于报销时退回预借的多余的款项;未按规定结清差旅费用的,不得借领新的差旅预支款项;如有特殊情况中途去往他处的,当款项不足时,请示部门领导协助办理款项事宜。

  第十五条 超过3个工作日报销差费,每一天按2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借款超过2000元,需提前2天报请财务备款;因其他原因借款2日未出差,需将借款交付财务部,待定好出差时间后,重新办理出差借款手续,不能上缴者视为占用公-款处理。 第十七条 采取差旅费金额固定的管理方式,超支部分自负。

  第十八条 在出差和返程途中乘坐卧铺,未产生住宿费用的,只补助餐费和手机费,扣除住宿补助。

  第十九条 参加各种图书订货会,各种费用统一管理统一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参加经销商组织的会议,经销商提供住宿的,只补助餐费和手机费。

  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经理审批→财务审核→主管副总审批→财务

  结算。

  第二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持会议或培训通知,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另行单报住宿和伙食补贴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上级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回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差的行程路线须与出差申请单上标明路线相符。不得乘坐旅游轮船和旅游专线的汽车,不得绕行。违反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并扣减多行走天数已计列的伙食补助和发生的其它费用,且多行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维护公司形象,做有修养的职业化营销人。

  第二十六条 举止文明,礼貌谦让,做公司文化与营销理念的传播者。 第二十七条 做好客情关系,不提倡与代理商相互吃请,严禁酗酒赌博。

  第二十八条 立场坚定,讲信誉,严禁欺蒙等短期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不接受代理商任何礼物,如无法拒绝应如数上交。 第三十条 严禁泄露公司有关营销政策、销售数据及其他属保密范围内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出差25天以上回公司后,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可调

  休一到两天,

  第三十二条 出差回公司当天车票时间为9点(含9点)前需到公司上班, 11点后当天可直接回家休息。

  第三十三条 当天出差当天到达目的地的,按岗位计时工资计算; 到达目的地第二天后,补助标准为岗位计时工资的1.5倍计算; 返回时,按岗位计时工资计算。超过12点后到家的补误餐费。

  二、其他因公出差管理

  第一条 特殊情况和董事长随行的人员,实报实销,无任何补助。

  第二条 极特殊情况,董事长允许的实报实销,无任何补助。

  第三条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持会议或培训通知,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另行单报住宿和伙食补贴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第四条 连续公出超过一天的,公司负责每天吃饭、住宿补助100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以上公出包括样机实验、临时出差。因工作需要,中午不能返回的补助误餐费。

  第六条 差旅费填写方式和报销审批流程按上述规定执行。

  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各部门,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员会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省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级800元、厅级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冀部队和河北省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2015]26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冀财行[2015]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各部门,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员会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省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级800元、厅级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冀部队和河北省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2015]26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冀财行[2015]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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