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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2-05-03 14:38:12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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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 乙厂

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区xx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汪直 职务:乙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风 江西省南昌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贸易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 职务:甲公司总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拖欠货款50000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共计8000元。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应于同年6月底以前交货,原告因故至8月底才电报通知被告准备发货。被告接到原告的电报通知后未作答复就接收了货物并发往门市部销售。后因销售旺季已过导致电风扇滞销,被告遂以原告逾期交货未经公司同意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交货通知后没有及时明确回复原告,并对原告发来的货物进行了签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出对原告之前违反合同规定的延期交货行为的追认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被告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和利息,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乙厂和甲贸易公司电风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此致

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人:乙厂 2015年12月6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二份。

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2016-05-15 10:39 | #2楼

原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车牌号为XXXX的别克汽车一辆和随车车辆行驶证原件。二、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亲戚关系,2015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交换汽车使用的请求,即用被告的载货汽车置换原告的XXXX别克汽车,原告同意。于是原告向被告交付了XXXX号别克汽车和随车行驶证原件,但而后原告考虑到被告的载货汽车不适合原告使用,故没有使用被告的汽车,被告便向原告出具《保管单》一份,明确被告保管原告XXXX的别克汽车的事实,未约定保管期限。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以家庭矛盾应妥善处理为由拒绝向原告返还。原告认为在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限时,原告可随时领取保管物,被告拒绝返还保管物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予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1

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2016-05-15 23:53 | #3楼

原告:陈XX,男,XXX年X年X日出生,XX市XX区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手机:XXXXXXXX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XXXXX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于XXXX年X月X日上午X时将粤AXXXX摩托车(XX牌,发动机号XXXXXX),停放在被告开办的XXX停车场。一个小时后,当我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我当即和停车场的保管员一起报警,但现在车辆尚未找到。我认为,我和被告之间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应将车辆妥善保管并交还给我。现因被告未能将车辆交还给我,应赔偿我因此遭受的损失。我的摩托车于XXXX年X月X日购买,购买价格是XXXXX元,办理入户手续时缴纳了税、费共XXXX元。现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签名捺印) XXXX年X月X日

储蓄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2016-05-15 17:59 | #4楼

原告:X,女,X日出生,X族,住XXX。

被告1:XXX。

地址:XXX。

负责人:XXX。

被告2:XXX。

地址:XXX。

负责人: XXX。

被告3:XXX。

地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2及被告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X日在被告1处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账号:XXX)和长城支付卡(卡号:XXX),双方因此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于2011年X月X日取款时发现,本应有存款XXX元的账户内余额仅为63.35元。原告当即向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交易明细单看出,原告的存款XXX元被他人于2011年X月X日分11次通过ATM机转走或取现,但事实上原告从未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也从未向他人提供过存折或泄露过密码,原告随即向XXX公安局报警。

被告1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审查客户取款资料真实性的义务,现原告存于被告1处的账户资金,在原告一直持有存折、支付卡以及从未泄露取款密码的情况下被他人盗取,被告1负有不可推卸的 1

责任。原告与被告1之间依法订立的储蓄合同应当得到履行,原告要求被告1按照储蓄合同支付原告的存款,遭到被告1无理拒绝,被告1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2作为被告1原所有业务的继受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3作为被告1和被告2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其下属分支机构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因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过错而致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所诉。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

二○一一年X月X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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