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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2-04-26 05:53:25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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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的;

6、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一)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2016-02-05 10:59 | #2楼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2016-02-05 19:41 | #3楼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四)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五)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已注销的1套可不计入,限注销1套)

(六)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缴存职工在1年内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租房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除外)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2016-02-05 9:24 | #4楼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职工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及术后抗排斥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帕金森症、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疾病。

7、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灾难事故包括火灾和交通事故。

8、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02-05 18:35 | #5楼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