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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的规定

时间:2022-04-25 04:30:19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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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的规定

第一条

病假期间的规定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病假期间工资的规定2016-01-21 15:25 | #2楼

为了保障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 职工因公负伤在医疗、休养期间末能上班,按政府规定及《员工守则》相关规定办理,不在本规定范围。

二、 职工因病请假,其缺勤天数可以与带薪年假和当月加班工时调剂。(即视为调休)

三、 根据《员工守则》第xx章第xx-x条和《招聘守则》第xx-x条规定,全月请假累计不超过四小时者,每月奖励xx元(技术工种xx元)。病事假全月累计超过四小时者,取消当月满勤奖金。

四、 职工病假期间其附加工资中住房补贴不变,不予扣减。餐费补贴根据实际上班时间发放,缺勤日不应享受餐费补贴。(以0.5天为计算单位)

五、 技术人员、管理、干部病假期间职务补贴按病假天数与当月应上班天数的比例扣发。

六、 病假时间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或一次性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其病假期间不应享受年终奖金,应按相应的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病假时间全年累计不满二个月或一次性连续病假不超过一个月的,其病假时间与年终奖无关,奖金全额发放。

七、 本规定从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xx-x有限公司

2015年05月04日 修订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2016-01-21 17:43 | #3楼

一、对病事假人员的处理(明人[2015]278号第四条)

1.因病请假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销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发放仍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和国家人事局国人工[1981]65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期间津补贴待遇按明人[2000]140文件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单位要及时纠正。对身患绝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或退职;对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可以在家养病,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适当予以困难补助。

(1)、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仍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主要内容有:

——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标准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模、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劳人险局[83]号

复函)

——工作人员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病假解答)

——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国家人事局国人工[81]65号)

——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42号)

——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的,其生活费可不减发,但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应按病假待遇发给。其他福利待遇一般按原规定享受。(劳动人事部劳人劳[83]2号)

——工作人员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是病未愈开假证明提前复工又请病假的,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2)、病假期间津贴补贴(明人[2000]140号)

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停发归并后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考勤奖”,“三明地区补贴”按最低职务(办事员、技术员、初级工、普通工)标准执行。

2,工作人员确因私事需要处理,可临时报请单位领导批准执行事假并按期销假,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最长不超过2个月。事假超过8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事假期间停发工资;超过2个月以上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3.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也不计算工龄。

二、绩效工资中有关病事假的处理今后按审批的绩效工资方案执行。

三、二00九年一月起病事假工资由学校按规定扣发。

永安市教育局人事科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病假工资规定2016-01-21 20:35 | #4楼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劳动法员工病假的规定2016-01-21 19:38 | #5楼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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