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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期管理条例

时间:2022-04-25 04:21:29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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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法定假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全体员工均有遵守公司请假管理规定的义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若发现本部门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门予以处理,对于隐瞒不报的,将追究部门主管责任。

第二章 主 要 假 期

第四条 法定假。

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第五条   年假。

(一)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正式员工享有年假。年假基数为3天,根据员工在本公司服务

的工龄,以每满1年递增1天计算,年假最多不超过15天。

(二)年假当年有效,一般不作跨年度累计休假。(例:李某2015年10月15日入职,2015年10月14日满1年,年假必须在2015年10月14日-2011年10月13日期间休完)。如年休假因工作任务紧张未休者,经公司行政部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在年度终结时,可以考虑将年假做跨年度安排。

(三)员工休年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公司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如连续休年假超过3天须提前5天提出申请,并按公司请假流程获批准后,方可按期休假。

☆下列情形之下,员工不具备享受有薪年假资格:

a、当年累计迟到、早退达25次(含25次)以上的人员;

b、当年连续病休10天(含10天)或年度累计病休达20天(含20天)以上的人员;

c、当年累计无薪事假达15天(含15天)以上的人员;

d、当年累计病假、事假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人员;

e、当年无故旷工累计2天(含2天)以上的人员;

f、当年休产假的人员;

g、凡经公司批准安排休假而本人不休假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   病假。

(一)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员工,持市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可申请病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三)员工如果因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根据市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应提前申请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工资规定执行。

(四)病假必须出示市级医院开具的医院证明,方可生效,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工伤假。

(一)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将受伤情况报告至部门主管和行政人事部。

(二)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工受伤,在工伤治疗、休养期间享受工伤假,医疗期满复工。报请工伤假的,除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外,应附“工伤报告”。

第八条   婚假。

(一)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如员工需要回内地办理结婚证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复印件交行政人事部,否则按照事假处理。

(三)婚假的请休假时间期限为办理结婚证后一年内,过期做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偿。婚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

第九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获丧假3天;

(二)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岳父母、公婆丧亡可获假1天

(三) 视路途长远经批准可酌情给予2~3天路程假。

第十条 产假。

(一)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性员工可享受产假90天,一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一般可根据医疗部门意见增加产假。

(二)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看护假。

男性员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申请3天看护假。

第十二条 哺乳假。

生育后上班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可享有一小时的哺乳假。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每天可分开两次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孩子满一周岁时哺乳假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 事假。

(一)除以上几类假期外,工作人员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5日。如原由充分而且希望留在公司内继续发展的,可向公司申请办理停薪留职。

第十四条 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请假要求未经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四)请假理由带欺骗性质,与事实不符者;

第三章 假 期 待 遇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病假工资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进入医疗期或病假超过三个月后,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费及其他待遇。

第十六条 法定假、年假、工伤假、婚假、丧假的工资待遇

上述假期在规定的休假期内,基本工资按全额计发。

第十七条 产假的工资待遇

产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看护假及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上述假期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

第十九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为无薪假期,即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按0%计发。

(二)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日的,不再享受年假,不列入本年度工资正常晋升范围。

(三)连续请事假超过15日以上,并已办理停薪留职, 从停薪留职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社保费用需自理。

第二十条 旷工期间工资扣发

员工旷工,不但当天工资没有,公司将给予罚款200元/天的处罚。

第四章 审 批 手 续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 一般员工请假,报部门主管审批,行政人事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二)   部门主管请假,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请假员工应提前两天履行请假手续,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二)  请年休假、婚嫁、看护假、产假、哺乳假的员工,应按审批权限要求提前2周提出并通过申请,并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

(三)  特殊情况不能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当天用电话征得批假人的同意,并在假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照矿工计。

(四)  请假员工必须在休假前将审批生效的《请假申请单》交本单位行政部门留档备查,手续不完善者以旷工计。

(五)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假期时,必须知会行政主管并重新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注明其原因,没有履行手续者以旷工计。

(六)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安排时,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年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及哺乳假适用范围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每月要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若有须扣发、停发工资的情况,应于每月13号前之内报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是请假考勤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即时执行生效。

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2016-01-21 18:28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加强职工请假和考勤管理,是巩固劳动纪律,维护企业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高效率、满负荷地完成各项任务,确保经济效益不断增长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xx-xx公司的每名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请假和考勤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和劳动人事部门要经常组织所属职工学习与贯彻本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章 请假管理

第三条 职工请假的假别可分为下列十一种:

一、 事假;

二、 病假;

三、 婚假;

四、 丧假;

五、 工伤假;

六、 产假;

七、 计划生育假;

八、 探亲假;

九、 公假;

十、 台胞台属接待假;

十一、 其他假。

第四条 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于请假前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职工请假单》(探亲假填写《职工探亲假申请审批单》),按假单所列项目填写齐全,包括写明请假假别和理由,起止日期和天数,并附有关证明,向直属领导(班组长、科长、处长)提出申请。如确因急病、急事,且居住地离工作单位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事先确实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在班前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直属领导请假,经批准的请假,事后本人仍须补办请假手续和交验有关证明。非特殊情况,不得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职工在班中遇有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需请假时,也要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经直属领导同意和未按批准权限批准、假满未归又无续假批准手续、伪造或私自涂改请假凭证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职工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续假时,应于假期期满前向所在单位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续假未准的应按时上班。

经批准后的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由请假者及时交本单位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

第六条 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一般不需办理请假手续。但轮班制连续生产,以及因工作需要,事先经领导安排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加班的职工,因故不能出勤的,仍需于事先向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的请假在考勤记录上不按请假记载)。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违规违制处理(在考勤记录上不按旷工记载)。

第七条 职工每次请假不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论;一小时以上不满二小时,按二小时论。以此类推。

第八条 职工因各种假全月缺勤的,按无资假、有资假顺序记录考勤;全月缺勤小于或等于十一天时,按无资假、有资假、出勤的顺序记录考勤;全月缺勤大于十一天并且有出勤的,按出勤、有资假、无资假顺序记录考勤。

职工在连续请病、事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时,其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仍按原请假的假别处理。但请假者在法定节日的当月有满一天或以上出勤的,其连续病、事假期间中的法定节日,在考勤记录上不按病、事假记载,可按休法定节日处理。

职工在有法定节日月份全月休假并有两种或以上假别时,其法定节日按法定节日后的假别处理。职工连续休假期中遇有公休假日时,其公休假日前后是同一种假别的,则公休假日按所休假假别处理;公休假日前后假别不相同时,其公休假日按公休假日后的假别处理。

第九条 各种假别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假

⒈职工请事假,须于请假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⒉在非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请事假在一天或以内的,由班组长批准;一天以上至三天或以内的,由工长(作业队长)或车间主任、科长、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或以内的,由车间主任(队长、科长、室主任)批准;七天以上至两个月或以内的,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三个月或以内的,由厂、矿、工程公司主管厂长(经理、处长)批准。

班组长请事假在一天或以内的,由直属领导批准;一天以上至七天或以内的,由车间主任(队长、科长、室主任)批准;七天以上两个月或以内的,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三个月或以内的,由厂、矿、工程公司主管厂长(经理、处长)批准。

⒊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副科级以下职工,请事假在七天或以内的,由直属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至三个月或以内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⒋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请事假三个月或以内的,均由其直属领导批准。

⒌职工请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⒍学徒工在学徒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的事假期间照发学徒生活费。

⒎职工请事假期间中遇有病、丧、产假等假别时,按实际发生日期和假别改假处理。

⒏职工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种业余爱好者协会组织的活动、家属区或街道的义务治安联防以及非经组织安排的机动车培训班学习,按事假处理。

⒐职工请事假,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含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

二、病假

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凭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的诊断休假证明或专科医院的专科门诊的诊断休假证明(以下简称:医务部门诊断休假证明),于休假前向直属领导或班组长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签认后方可按病假处理。住院治疗的可于出院后补交病假证明。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按医务部门诊断休假证明的起止日期执行,不得间断使用。但休假期间本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坚持生产的,需经车间主任(队长、科长、室主任)及以上领导批准并签证。无领导批准并签证,间断后并超过诊断休假证明日期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2.职工因病在本人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开据的诊断休假证明,每次连续休假不超五天有效,每月一次,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弄虚作假按旷工处理。

3.职工发生急病、重病,如确实不能到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就诊时,经当地就近公立医院,或相当乡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必须休假,且确实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于病假开始的当日内写信或发电报(以邮戳或发电报日期为准)或打电话向直属领导请假,并于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非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的急诊休假证明,唐山地区每次连续休假不超三天有效;外省市每次连续休假不超七天有效。特殊情况(如骨折断肢、重病住院等)须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批准。非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的急诊休假证明,每月一次有效,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弄虚作假按旷工处理。

xx公司驻京单位职工按《xx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首发[2002]151号)执行。

4.职工在国营浴池治疗脚病需要休息的,有修脚技师签名,并加盖诊断专用章的,视同专科医院医师开具的休假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职工非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整形、美容以及由此造成的病毒感染等所休假的天数,一律按事假处理。

5.职工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的休假,不论其是否持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一律按事假处理。

6.个体医疗诊所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7.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连续休假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要求复工时,须有医务部门证明并经厂级单位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审议核准后方能复工。复工后试工期为一个月;连续因病休假满六个月及六个月以上要求复工时,需经各子公司级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审议核准后方能复工。复工后试工期为两个月。试工期间旧病复发又继续病休的,试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计算。试工期间发生其它病、伤休假或产假、探亲假等假期,试工期顺延。

职工连续休病假满六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仍需定期将医务部门的病休证明交考勤员,无医务部门的病休证明不支付疾病救济费。

凡连续因病休假满三个月及以上未经批准而自行上班者,不按出勤处理。

8.职工工作时间内到矿山医院看病,事前应向直属领导或班组长请假,每次不得超过三小时。超过部分,有病休证明按病假处理,无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9.职工发生非因工交通事故的休假,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按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意见处理,未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凭医务部门的病假证明按病假处理。

10.经批准的病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劳动保险规定执行。

三、婚假

⒈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规定结婚时(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且双方均为初婚登记),另增加奖励假七天。职工结婚,因另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赴外地办理婚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一次使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⒉职工婚假,在领取结婚证后半年内有效,超过半年结婚时不得再享受婚假。

⒊职工离婚后又复婚时,不给婚假。

⒋婚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⒌职工请婚假要提出有关证明,办理有关手续,由直属领导同意后,经车间主任(队长、科长、室主任)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四、丧假

⒈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满一周岁及以上子女)、女职工的公公或婆婆、男职工的岳父或岳母丧亡时,可享受丧假一至三天。丧假由直属领导同意后,经单位领导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⒉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丧亡时,死者与职工在一地生活的,可批准丧假一天。但因父母已双亡必须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批准丧假一至三天。

⒊职工兼有生身父母和养父母的,当生身父母和养父母中一方丧亡时,职工已享受了丧假,则另一方丧亡时,不得再享受丧假。

⒋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成人,抚养人去世时,凭有关证明可享受丧假。

⒌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⒍职工不满一周岁的子女丧亡时,给丧假一天。

⒎丧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五、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时,需持有医务部门证明并经安全部门签认后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待遇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产假

⒈女职工生育时可请产假,产假为九十天,其中包括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凭医务部门证明另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休产前假,需在预产期前十五天办理休产前假的请假手续。产前假休满十五天仍未生育继续休假的,有医务部门休假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证明的按事假处理;产前假休假不足十五天即生育的,不足十五天的天数,可延长到产后休假。

女职工怀孕六个月以后至正常产假期满一周前,持有医务部门证明,可以申请不超过两年的假期(假期包括产假和产假延长假)。

女职工产假请长假时应注意与合同期限相衔接,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不足两年的,原则不予办理。

⒉女职工生育时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时(即初婚夫妇,女方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或再婚夫妇,男方无子女,女方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本条本款第1项规定产假假期的基础上,另增加奖励假三十天。

符合晚育规定的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晚育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但需由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经男方单位领导批准可由男方使用十五天或全部使用。

⒊女职工在休病假期间或连续休病假满六个月后生育时,可从生育之日起推前十五天改按产假办理,并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产假期满仍需病休并有医务部门证明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改按病假继续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其产前与产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⒋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⒌女职工生育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享受规定产假假期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直属领导同意,计划生育部门提供证明,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本款适用于一胎多胞的女职工)。

⒍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需持医务部门预约证明或孕期保健卡,经直属领导同意,每次占用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的时间,有医务部门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医务部门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女职工孕期接受孕期教育,每次上课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需有职工所在街道或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从工作岗位至哺乳室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往返途中时间每次最多不超过二十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得跨日累计使用。

⒏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正值夏季7月或8月的,其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一至两个月,但最多延长到9月底。

⒐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⒑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产假、产前检查、哺乳时间等有关待遇,其所休假天数和占用的工作时间均按事假处理。

七、计划生育假

⒈已婚女职工进行人工流产以及职工因绝育手术的后遗症而休假的,凭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按计划生育假处理,休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⒉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做人工流产而休假的,凭医务部门休假证明,按公假处理。

⒊男职工做绝育手术无人照顾时,凭男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可酌情给女方一至两天假;女职工做绝育手术无人照顾时,凭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可酌情给男方一至七天假。休假期间按计划生育假处理,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⒋非婚人工流产的,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学徒的减发学徒生活费。

八、 探亲假

⒈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可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享受探亲假区域为:

①唐山市所属区、县

②秦皇岛地区:秦皇岛市、昌黎县、卢龙县、抚宁县、青龙县(除大石岭、山东、木头凳镇、凤凰山、牛心山、山神庙、龙五庙、干沟、周杖子外)

③承德地区:宽城县(除徐家沟、汤道河、大石柱子外)、兴隆县半壁山、三道河、蘑菇峪、孤山子

④北京地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门头沟、通州城区

⑤天津地区:市区、蓟县

⑥廊坊地区:三河市、大厂县

上述地区中确因交通不便,不能保证职工利用工休假日团聚一昼夜的,经单位考察核实,劳动工资处同意后,可以执行。

⒉学徒及实行熟练制人员在学徒或在熟练期间,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学徒期满,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熟练制人员、各类院校毕业生、技校生、职高生等,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⒊职工易地施工或工作,自易地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待遇原则上仅限易地施工或工作的职工返回原住地探亲。

⒋探亲假假期:

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配偶在驻外使馆常驻的职工探亲时,在其配偶在国外任期内未随任的,可探亲一次,假期为六十天。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享受未婚探望父母的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⑶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的周期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算起。即:1981年3月14日前结婚的职工,从1981年 3月14日开始算起,每四年为一个周期;1981年3月14日以后结婚的职工,从结婚的次年开始算起,每四年为一个周期。

⑷对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⒌xx公司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以及脱产培训的在职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应在学校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⒍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外地与未婚夫(妻)结婚时,不再另给婚假。

符合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在探亲期间父或母去世,或在父或母去世的时候,未婚的在当年,已婚的在规定四年期间,还未按规定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或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⒎职工因各种原因,已婚的当年与配偶团聚连续满三十天(不包括女职工按劳保条例规定享受产假时,在假期与配偶团聚的时间),或在四年内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的,未婚的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的,即不再享受当年或四年内应享受的探亲假。

⒏探亲假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特殊情况时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分两次使用探亲假假期。

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⒐职工探亲,应根据本单位的安排,在探亲前向直属领导或班组长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方能休假。

⒑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或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父母及亲兄弟姐妹等,按下列有关规定执行:

⑴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82]京侨会字第028号<关于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⑵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71号关于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问题的复函。

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4〕7号关于归侨职工探望港澳的亲兄弟姐妹问题的答复。

⑷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86〕京侨字第047号转发《关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⑸中共北京统-战部、中共北京对台办、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北京海关〔86〕京统字27号《关于在京台胞、台属出境的执行办法》。

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执行,其假期按事假处理。

九、公假

⒈职工参加厂级及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等非生产性社会活动,以及参加公司组织的休养,根据主办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下达的通知,考勤员方可按公假办理。

⒉职工因工伤住院,由医院负责护理。但因特殊情况,经组织派去护理伤员的职工,在护理期间按公假办理。

⒊职工献血后,凭献血证明自献血之日起计算给予一周(含公休日)休息时间,休息期间按公假办理。规定的休息期满确因身体不适不能到岗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确认与献血有关的并发症休假期间,可仍按公假办理。

⒋职工因公出差在一周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领导按管理权限批准,给予一至三天休息时间。

⒌职工接受组织(报社、电台等)采访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凭采访单位出具的证明,可按公假办理。

⒍公安、司-法-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我公司工作者在工作时间参加出证、陪审或协助破案等活动时,根据有关部门证明,可按公假办理。

但由于职工本人或亲属、亲友的原因,被传讯、审查所占用的劳动时间,应按事假处理。

⒎职工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学习(脱产或半脱产)以及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成人、自学高考或公司以外单位组织的学习,按规定的听课、复习和考试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均按公假办理。

⒏职工经组织部门确认的民-主党派〔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中国致公党(致公党)、九三学社、中国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成员,除每月参加正常的组织活动外,参加民-主党派组织的临时性会议、学习等,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其参加活动的时间可按公假处理。

十、台胞台属接待假

⒈台胞、台属职工在境内接待其不属于探亲范围回大陆探亲、观光的其他亲属(如祖父、外祖父、伯父、叔父、姑姑、姨、舅、亲兄弟姐妹以及上列人员的配偶),可请台胞台属接待假。

⒉职工凡未经组织部门确认其台胞、台属身份,或经确认身份后情况又有变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并以书面材料通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作为批准接待假的依据。

⒊台胞、台属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接待其回大陆的亲属,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一至三天。

⒋台胞、台属职工到境内其它地区会亲接待其回大陆的亲属,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三至五天(另加往返路程假)。

⒌职工经批准的台胞、台属接待假,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十一、其他假

⒈职工因分房、调房搬家;因房管部门修缮房屋家中无人照管;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而搬迁住户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时,凭房管部门或市政拆迁办公室等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直属领导批准可给假一至两天。

⒉职工居住的房屋需要装修,无论其是否居住xx房,确因需要留人看管配合时,经领导批准按事假办理。

⒊职工因家庭被偷、被盗或家庭成员被伤害等原因,为公安、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期间需职工配合占用的工作时间。

⒋职工婚前检查及婚前教育,事先向直属领导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给假最多不超过两个半天。

⒌职工的夫或妻一方,为其独生子女定期检查时,持妇幼保健部门证明,经直属领导同意,每次最多不超过四小时。

⒍职工为其子女参加家长会,凭学校证明,经直属领导同意占用的工作时间。

⒎女职工患痛经且有痛经病史或临床有明显症状,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在经期休息一天。

⒏经批准的其他假期间照发工资(效益工资部分除外)。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考勤形式采取职工本人签到制或考勤员记工制。xx公司机关、厂矿、工程公司机关、子公司、直属单位、车间管理人员,以及医院、子弟学校、技校的科文卫人员的考勤形式采取工作者本人签到制,其他人员一律实行班组考勤员记工制的形式。

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须设立专职或兼职考勤员,班组设立不脱产的考勤员。考勤员必须严格、公正、实事求是地审核职工每天的出勤情况。对职工请假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与保存,统计上报职工出勤情况,及时反映执行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采取职工本人签到制的单位,可根据岗位分布情况采取集中或按处、科、班组分设若干点进行签到,签到簿要放置在指定地点,有专人负责保管。职工本人每日于班前在签到簿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签写本人姓名(签名要字迹清晰)不得补签、超前签名、或由他人代签,以章代签。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停止签到,由专职或兼职考勤员收集签到簿,检查审核职工的签到情况和请假凭证,并在签到簿上盖章和按规定记录考勤符号。

实行集中签到的单位,由考勤员于上班审核后在签到簿的签名栏加盖"签到核章"戳记。"签到核章"戳记统一规格为长16毫米,宽8毫米的竖字体章(由xx公司劳动工资处统一刻制)。班组由班组考勤员或班长于上班审核后在签到簿的签名处加盖本人图章。

对未按规定签到或未办理请假手续及请假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考勤员有权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采取考勤员记工制的单位,由考勤员于每日班前在小组考勤表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记工,不得超前记工、或班后记工。

第十四条 职工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时,需按规定提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考勤员按批准的加班证明,并根据实际加班时间,如实记录加班加点日期和小时数。加班加点后经领导批准需要休息,并且次日不能按时到岗的,由考勤员如实记录到岗时间。

第十五条 对职工在班中经批准的请假,要如实记录假别及时间。

第十六条 职工上班迟到或早退,需由考勤员如实填写迟到或早退时间。迟到或早退不满一小时的(含一小时),按一小时扣发工资,以此类推。迟到满三小时及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经批准参加占用工作时间的文化学习,由办学单位按月(每月一日前)向学员单位提供学员上月学习出勤情况。

第十八条 职工经上级组织安排参加的非生产性活动(开会、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文体活动等),由考勤员在签到簿上或小组考勤表上如实填写。

第十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事先要填写公出单,经领导签字后交考勤员。

第二十条 每月一日班组考勤员负责结工,对本班组人员的上月出勤和缺勤情况进行结算,经班组长审核签字后交车间考勤员。

每月二日前车间考勤管-理-员收齐签到簿或小组考勤表,对出勤和缺勤情况及各种请假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认无误后,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并按月将考勤情况填入《职工年度考勤记录卡片》。

各级考勤员要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限,准确、及时上报出勤情况。

第二十一条 xx公司内部相互借用的人员,由借入单位负责考勤,并于每月二日前向借出单位提供上月考勤和有关请假凭证,借出单位据此结工计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调动时,调出单位必须将调出人员调出前的当月考勤情况、并将有关请假凭证和《职工年度考勤记录卡片》,加盖公章以后一并转到调入单位。

第二十三条 考勤符号可分为下列十八种:出勤/、病假、工伤假、事假、产假P、计划生育假J、婚丧假△、探亲假≠、拘留传讯□、旷工×、其他假q、台胞台属接待假T、公假ㄙ、公休○、中班、夜班、大夜班、加班加点。

第二十四条 各种请假凭证统一贴在职工个人签到簿或小组考勤表的背面。每月将职工个人签到簿或小组考勤表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利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私揽外活,从事个体经营、贩运、倒卖工农业产品等活动的,经核实证据确凿的,原批准的病、事假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考勤员要定期检查所属单位请假考勤管理情况和本制度执行情况。厂级每月抽查面不少于下属单位的三分之一。车间级每旬检查班组的签到或记工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核实和及时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稿)》(xx发[1998]350号)和《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xx发[1999]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公司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

公司假期管理规定2016-01-21 21:21 | #3楼

一、目的:

公司为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假期,以便员工能合理安排休闲娱乐、处理私事、治疗疾病、照顾家庭等事务,为让员工请假及休假有所依循,特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三、休假及请假类别

法定假日、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无薪事假。

四、请假核决权限

1. 除公司统一安排的假期外,其他假期均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三天以下的假期由部门经理及主管批准,三天(含)以上还须部门副总裁批准,部门主管、经理及以上人员申请休假须由其上级主管批准。

3. 十天及以上假期申请日须提前报备人力资源部。

五、休假及请假类别

1. 法定假日

1.1 根据目前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为下列十一天:

i)

ii)

iii)

iv)

v)

vi)

vii)

元旦: 1天(1月1日) 春节: 3天 清明节: 1天 劳动节: 1天(5月1日) 端午节: 1天 中秋节: 1天 国庆节: 3天(10月1、2、3日)

如果公共假日恰逢休息日,下一个工作日将被替换为休息日。

1.2 国际妇女节(3月8日)--仅适用于女员工

4. 请假期间,发放基础工资。

五、事假︰

1. 员工因事得请事假,每次以不超过三日为原则,全年累计不得超

过十日。

2. 请假时间得以“日”为单位。

3. 请假期间不发给工资。

4. 请假超过期限者,得以特别休假抵充。如已无特别休假或特别休假已休毕者,其超过部份以旷工论按日扣除日双倍基础工资。

六、公假︰

员工奉派出差、考察、训练、兵役召集及其他政府规定给予公假者,依实际需要给假。请假期间工资照给,请假时须附相关证明。

七、分娩假︰

1. 女性员工分娩前后,给予产假90天。

2. 若妊娠满三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

3. 若妊娠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依普通伤病假规定办理。

4. 请假时间以“日”为计算单位,并应于一次休完。

5. 请假时应检附诊断证明或出生证明。

6. 请产假之女性员工服务满一年个以上者发基础工资,其服务未满

一年者减半发给基础工资。

八、旷工:

本公司规定员工不请假而缺勤视为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旷工期间按日扣除日双倍基础工资。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者,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九、请销假规定:

1. 员工无特殊情况的不得随意请假。员工请假须事先及时请假,无特殊情况事后请假按旷工论处。

2. 员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一般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

注明请假期限,经过批准后方为有效。其中1天及以下的假期由所在部门的主任批准,3天以下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

副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3. 经批准后的请假手续交所在部门考勤人员保管并在考勤表上注明,没有按规定请假而未来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4. 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须电话或请同事事先说明,然后补办请假手续。

5. 凡未请假擅自缺席或无故超过假期者,均以旷工论处。

6. 请假期间如遇节假日,则不补假。

十、加班规定:

1.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 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附注:

1.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2.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3.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4.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5.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6.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本文件经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2011年 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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