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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时间:2022-03-26 20:56:5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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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对于仓库消防安全性的问题要怎么做好规范呢?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具体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内容

  1、每个仓库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仓库内物品存放应与照明灯具、电线开关、供暖管道及设备、消防喷淋头、烟感、风口、排烟口至少保持0.5米距离。

  3、仓库内物品存放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及灭火器,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仓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

  6、仓库内应按每50平方米一具4kgabc干粉灭火器要求配置灭火器。

  7、仓库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低温、防爆照明灯具,并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禁止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8、仓库内敷设的照明用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9、仓库内禁止安装用电插座,禁止使用照明灯具以外的`电气设备。

  10、仓库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禁止使用明火,严禁动火作业。

  11、仓库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确需储存,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12、仓库的门应采用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程

  1. 目的:建立仓库安全管理规程,确保仓库物资安全储存。

  2. 范围:适用于仓库安全管理。

  3. 责任:

  3.1 库管员负责岗位安全工作。

  3.2 库房主管负责仓储消防安全检查。

  4. 内容:

  4.1 仓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工作,做到消防安全组织健全,人人有责。

  4.2 划分防火责任区,并设有醒目的防火安全设施标志。

  4.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到安全有效;消防器材严禁占道、挪用、埋压,库管员要能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设施,库区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

  4.4严禁在库区内动用明火,各库应设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记,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便进入仓库。

  4.5库区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库内老化裸露电线应及时更换,每个库房门口单独安装电开关,仓库人员离岗前时须拉闸断电,但要保持灭虫灯常亮。

  4.6经常保持仓库内通道、安全出口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道路畅通,严禁仓库货物乱堆乱放。

  4.7对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酒精,发放时限额领用,工作结束后,由专人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在30℃以上的高温季节自10:00至16:00停止发放,如遇特殊情况经保卫部同意后方可发放。

  4.8 装卸各种货物时要轻装轻放,防止碰撞和货物倒塌。

  卷烟物流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卷烟物流中心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卷烟物流中心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卷烟物流中心的仓库作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仓库使用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卷烟物流中心的各类仓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物流中心主任是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火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仓库使用部门是库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管理库房的消防安全工作,应至少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管理人员一人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考核。

  第七条 卷烟物流中心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卷烟中转站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仓库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 卷烟物流中心应当制定系统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2) 安全教育制度;

  (3) 火源管理制度;

  (4) 电源管理制度;

  (5) 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6)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7) 卷烟仓库火源、火种收缴制度;

  (8) 隐患整改制度;

  (9) 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10)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卷烟物流中心应当明确部门及人员的消防职责:

  (1) 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2) 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3)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防火管理职责;

  (4)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5)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职责;

  (6) 卷烟仓库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7) 卷烟仓库保管员防火安全职责;

  (8)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 库房使用管理部门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实行三级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物流中心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岗位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卷烟仓库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严格执行库区火源、火种收缴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或部门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卷烟物流仓库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卷烟物流仓库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物流中心主要交通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交通通道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交通道路畅通。

  第二十条 库房内卷烟及物资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

  (1) 传统卷烟仓库卷烟堆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

  (2) 自动化立体仓库货架上只能堆放卷烟,不得与其他烟用物资混堆,货架与墙及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

  第二十一条 卷烟仓库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卷烟仓库应保障与公安消-防-队通讯畅通。

  第五章 电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卷烟分拣场所、库房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三条 卷烟分拣场所、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备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四条 卷烟分拣场所、库房不得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 w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加装防护玻璃罩,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线路和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做到人走灯灭;库房内未经批准禁止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移动式照明灯具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或电池供电灯具。 第二十五条 卷烟分拣场所、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卷烟分拣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卷烟分拣场所、仓库禁止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八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到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保证其有效。

  第二十九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将相关制度上墙公告,严禁流动吸烟。应设立专门的吸烟室,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卷烟分拣场所、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特殊原因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临时动火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在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的情况下完成动火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 固定动火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同时,库房管理部门还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的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库区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五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六条 仓库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三十七条 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第三十八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三十九条 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四十条 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在寒冷季节,应适当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一条 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库房管理部门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编制预算,报物流中心审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提高预算的有效性,保证按消防设施能运转,配置逐步到位。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明确的,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仓库储存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火灾危险程度,将仓库储存物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危险性,提供安全储存的条件、设施,并进行安全管理。

  2.仓库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为危险化学物品存储点、配电房、桶装库房等。

  3.普通仓库不得储存运输甲、乙类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如需临时存放和运送则必须符合和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4.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进行出入库核查登记。

  5.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6.仓储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

  库房存放垛与垛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墙间距不小于0.3米,堆垛顶与屋架下弦或吊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消防通道不小于1.5米,库房内尽量不要超量贮存,便于人员疏散和消防灭火。

  7.不得存放无品名、无标识、不明性质,不知危险性的物品,如发现此类物品应及时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8.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应设专人负责安全。

  9.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10.润滑油等非甲、乙类容器(桶)的存放。

  ①露天存放时桶应卧放,双行并列,桶底相对,桶口朝外、向上,垛高不宜超过三层,层间加垫木。

  ②库内容器应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桶口靠走道一侧。

  ③入库桶身应清洁,桶盖严密,无渗漏并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码垛、标志清晰。

  11.库内与大门相通的主要通道和其它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8m,以便检查、搬运和疏散。

  12.库房大门一律采用外锁外开。

  13.库房内不得用可燃材料搭建办公室、休息室和寝室。

  14.仓库应保持防火分隔,不可随意破坏或在防火墙、楼板上打洞,破坏防火分隔。

  15.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安全隐患,方准入库。

  16.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17.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1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来管理;

  ②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化学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③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有专人进行测温、观察,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④每种危险化学品应标明物品的名称及灭火方法,不得超量储存。

  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收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收发货。

  19.毒害品、腐蚀品等物品的储存安全要求:

  ①毒害品包装严密完好,单储单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酸类、食品、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

  ②腐蚀物品、容器能适应耐腐蚀要求,严密不漏,氧化性酸应远离有机易燃物品,酸类腐蚀品应与氰化物、h发泡剂、遇水燃烧品、氧化剂隔离,不宜与碱类腐蚀剂混储。

  20.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上级安全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21.库房应进行每日巡回安全检查,除规定的每月安全检查外,还应在不同季节、暑天和汛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有记录和防范措施。

  (三)气瓶储存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严禁储存充装压力超过气瓶设计压力的气瓶。

  2.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间隔距离不小于10米)

  3.有毒气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如氢与氧、氢与氯,氯与氨等气瓶)。

  4.易于发生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平时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储。气瓶使用后应留有剩压,以防第二次充装时因无压而渗入杂质,引起事故。

  5.气瓶入库一律不准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滚拉,更不准将瓶阀对着人身。

  6.进库气瓶应旋紧瓶帽,气瓶应套上两个防震圈,否则不得在地面滚动;乙炔气瓶绝不准在地面滚动。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渍应立即抹干净,否则不得入库。

  7.气瓶仓库应阴凉,通风良好,库内不得有热源,明火。满装气瓶不得受日光曝晒,也不宜受风吹雨淋,库温超过35℃时,应有降温措施(如冷水喷淋),早、晚开库门、窗通风降温。

  8.气瓶仓库地坪宜为不发火地面,应平整。

  9.气瓶应平卧放置,顺向一个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应超过五层,并有防止滚动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气瓶可立放,但不应倒置钢瓶。

  10.退库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应留有余压;余压应为2公斤力/厘米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公斤力/厘米2。故退库空瓶应逐一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库。

  11.气瓶应按规定漆色、标明字样和色环、附件齐全(瓶阀、瓶帽、胶护圈)、不超过检验期限(检验合格证),否则不予接收入库。

  12.发现有漏气部位,应将瓶移出库外,即时堵漏处理。

  13.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使用明火或非防爆灯。

  14.搬运气瓶时,操作人员的工作服、手套、装卸工具上不应有油污。

  15.灭火时应站在上风处,可用水冷却钢瓶,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16.气瓶应建档,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7.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必须由合格的焊工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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