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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时间:2023-09-04 17:31:35 赛赛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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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通用14篇)

  为加强机关单位保密 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通用14篇)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1

  一、保密原则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若干规定》,增强保密法制观念和做好保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同各种失、泄密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二、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事项和寄发秘密文件。

  10、不携带秘密以上材料参观、游览、探亲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保密细则

  (一)文件保密

  保密工作人员要按照党的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保密法》为依据,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1)保密工作人员在接收有关文件后,要进行认真的清点、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发时间、发文字号、标题、密级及份数等。

  (2)保密工作人员分发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均应严格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掌握每份秘密以上文件的收发情况和去向。发给各专委会的文件,由各专委会兼职保密员负责签收,组织传阅、保管和清退。密码电报原则上随送随阅随收,坚持按《密码电报管理制度》执行。保密工作人员传阅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拟办意见传送阅文人。未经制发机关或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传达范围。确因工作需要,需有关人员阅办时,应由主管领导批示。送阅的机要文件不横传,当天送阅,当天收回。机要文件、收文登记本、分发记录本应放入专门文件柜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照、复印、抄传、借阅保密文件。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手续,用后及时送还。复制绝密级文件,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制机要文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且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印的文件份数要从严控制,多余份数和散页要及时销毁;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禁止携带机要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及带入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携带机要文件外出时,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保密措施。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国际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除应放在采取保密措施的环境中外,还应设置开机密码、屏幕保护等措施并限制文件共享。

  (5)保密工作人员和专委会兼职保密员要对秘密以上文件定期进行清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抓紧处理。年终清退后,应当留存的文件按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由机要室移交档案室及时立卷、归档;该销毁的应逐件填好清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党员干部负责监销。严禁将机要文件、资料作废纸出售。

  (6)密传和明传电报与文件管理办法相同。

  (二)会议保密

  (1)严格遵守领导干部保密制度。对市政协党组会、主席会、主席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重要会议内容,不得擅自泄漏。

  (2)严格会议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市政协党组会、主席会、主席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会场。列席会议的.人员,研究完议题后应立刻退场。会议所发资料、文件未带走的,清理会场时应由保密工作人员收集并处理。

  (3)要认真保管好会议记录,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查看、转抄、复制。

  (4)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应交保密工作人员或专委会兼职保密员集中保存,工作需要时再办理借用手续。

  (三)档案保密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和纪律。凡存档标识属密级文件(上级规定解密的除外)、电报、资料等,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转抄。

  (2)查阅干部、职工人事档案,需经分管政工人事领导批准。

  (3)加强档案柜管理。及时搞好防潮、防虫蛀、防火、防泄密工作。如发生问题要立即报告。

  (四)资料保密

  (1)文书资料保密。对有关资料中涉及保密内容的,未经批准不得外传,不得转抄。清理时要集中销毁,不得作废纸出售。

  (2)计算机信息资料保密。对计算机软盘要加强保管,不得丢失;非共享信息资料不得入网;不得将有密件的磁盘带出或将载有密件的磁盘外借;参加学习或到外单位复制软件或带机外出维修时,均应用新盘,无特殊情况不得携带使用过的磁盘;在涉及密级文件、资料的打印、传送过程中,要采取保密措施并安装防护墙;对有关软盘和硬盘资料要定期检查是否有病毒,防止有关资料受到干扰破坏;磁盘管理应视同公文管理,按规定保管、传递、销毁。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2

  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五)涉密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发运、存放情况;

  (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

  (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

  (十)印章、印信、证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

  (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

  (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三、保密要求

  (一)严格各种文电、信函的查收、登记、编号、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二)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三)送交打印、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四)摘抄、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五)凡开通使用涉密信息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八)宣传报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九)加强保密教育,每年在节假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检查。

  四、保密机构

  (一)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部门设一名兼职保密委员,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研究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系统)的保密工作。

  3.对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4.及时听取保密办公室、职能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5.审定本单位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研究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请党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调查和研究处理泄密事件。

  8.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或保密委员会成员会议。

  9.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和通信、自动化建设中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0.组织向党组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五、保密责任

  (一)保密委员会主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持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责,当好参谋。

  (三)保密委员会成员对主任、副主任负责,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工作范围,具体抓好所在部门的保密工作。

  (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涉密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职责,认真做好具体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人大会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会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保密知识教育;根据上级保密部门的要求,对机关的保密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涉密人员必须做到:不该看的涉密资料不看,不该说的秘密情况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事项不打听,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将国家秘密和内部情况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第五条 召开涉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会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一)凡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和录音,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报道。

  (二)会议期间所发的涉密文件、资料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妥善保管,需收回的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收回。

  (三)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条 不得将涉密件带离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应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不能将涉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

  第七条 秘密文件的传阅,应严格控制传阅范围,并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密件去向,防止密件丢失。阅读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摘录和引用,因工作需要非记不可的,要妥善保管,但不能全文摘录。

  第八条 发送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需交机要交换站办理或派专人送达。任何人不得在民用传真机上传送密件。

  第九条 涉密文件,必须加强保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传阅中只能直传不能横传,阅文人不能及时阅读时必须锁入保险柜或交回机要室保管,阅完后必须立即交回机要室。

  第十条 办文时,凡文件内容涉密的,承办人应标明密级、保密期限,交由保密局审核密级。

  第十一条 会领导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室、秘书科(综合档案室、文印室)、行管科财务室、机关党委人事科等重点保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规则;其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二条 涉密办公室应将密件单独放入保险柜;文印室对秘密文稿的打印要妥善存放;严禁个人留存、抄录和外传。

  第十三条 节假日前要对所有密件存放的地点进行检查,如有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对涉密办公室的联网计算机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聊天室等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第十五条 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检查领导在外工作过的场所有无密件遗留;随领导外出,要在离车、离会场、离住所时检查文件有无遗失;领导开会回来后,要主动办理密件的登记、交存手续。

  第十六条 领导用车不得随意搭乘其他人员;领导临时离车,车上有涉密载体时,驾驶员不得离车,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不得泄露领导需要保密的活动日期、路线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复印密件,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原制发机关批准,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复印、摘抄;复印、复制密件不得取消或改变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印、复制件应当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销毁密件时,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销毁的密件,必须交市文件销毁中心销毁,不得将密件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如果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追查并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尽可能挽回损失。对造成危害的,按《保密法》和《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4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规、规章,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本机关成立保密领导小组,由会一名领导担任保密领导小组组长,设立专门保密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干部。

  第四条保密领导小组在区委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和开展本机关的保密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执行保密法规、规章,对要害部门(部位)及重点人员开展保密检查。

  (三)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和专、兼职保密员的培训工作。

  (四)查处本机关失、泄密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救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研究分析本机关保密工作,及时向上级保密委员会汇报保密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严格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报区委保密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文书保密

  (一)文书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务文书,即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

  (二)收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由保密室专人负责,对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须由保密员负责,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取送文件不准乘公共汽车和自行车。执行机要任务遇到危急情况时,必须保护秘密文件的安全。

  (四)印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除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外,还应在末页标明发送范围、印制份数。印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并严格按审批的份数印制,严禁多印;腊纸、废纸应当及时按要求销毁。

  (五)收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当按照制发单位规定的发行范围和阅读范围发送和传阅,不得随意扩大发行范围和阅读范围。

  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一律在阅览室进行,不得带回家阅读;传阅文件由保密员负责,上班送阅、下班收回,阅文人员不得留文件过夜。

  (六)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文件外出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装在公文包(箱)内,妥善保管,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

  (七)凡参加各种会议的人员,所带回的会议文件一律交保密室登记管理,个人不得私留。

  (八)本单位所产生的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严格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报区委保密局审定。

  (九)无保存价值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一般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清理并退回区委保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和其他收购人员。

  (十)保密员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刊物、文稿等收集齐全,移交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七条复印保密

  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控制复印份数,严禁多印、私留;复印件必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并同原件一样管理,严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和案件材料拿到社会上复印。

  第八条会议保密

  (一)凡有涉及国家以及机关内部秘密的内容,办公室必须采取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二)讨论秘密事项的会议,应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会后整理的会议纪要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泄密。

  第九条通讯保密

  (一)严禁使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传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二)不准使用明传电报和普通邮政传递或邮寄国家秘密件。

  (三)严禁使用未经加密的.传真机、计算机传递秘密信息。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的保密

  (一)计算机在没有配备加密设施时,不能进行任何密级文件或数据的传送和接收。

  (二)对涉密的计算机所处理的信息,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加强对秘密信息载体的管理,在使用、借阅、传递、携带、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应当与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相同。

  (三)计算机的数据库系统,应指定专人操作,选配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的人员管理和使用网络服务器,重要的数据库系统和各网络工作站应设置帐户名及密码口令,加强管理,明确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新闻报道保密

  向传媒发送涉及本机关工作的新闻稿件,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会分管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改写,向报刊投稿或者编发刊物。

  第十二条档案保密

  (一)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给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密级档案材料,如确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携带档案到宿舍或公共场所。

  (二)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一律凭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必要时请示会分管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第十三条本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减轻泄露程度或者避免泄露事件发生。

  (一)发生失、泄密事件,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区委保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泄密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凡拾获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及时送交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妥善处理。

  (三)当发现有出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机关保密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根据本机关内部机构的工作职能,确定秘书科为保密要害部门。保密室、档案室、文印室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由本机关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秘书科负责。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保密责任人负责制。被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科室的行政负责人为保密责任人,担任内勤工作的为保密员。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5

  为增强机关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搞好机关保密工作,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1.机关综合办负责人为涉密计算机管理责任人。

  2.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定机定人定号,做好登录口令设置,并登记备案;网络管理人员负责对本机关涉密计算机及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抓紧维修清除故障,确保正常工作。

  4.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坚持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外出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返回后要进行保密检查。

  5.严格禁止从互联网将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无线设备等。涉密计算机在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进行检测、清除病毒,在确保安全保密后方可使用。

  6.涉密计算机进行维护维修时,应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护维修单位进行,并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要在现场监督维护维修;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计算机,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7.严禁私自改变涉密计算机的用途。拟报废或更换涉密计算机,要严格按照《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要求,由单位统一送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处理和物理损毁。

  8.发现涉密计算机泄密后,应迅速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保密部门报告。

  9.凡不遵守以上条款,造成涉密信息或内部工作信息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1.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保存、传输、打印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做到定机定人定号,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并造册登记备案;单位网络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非涉密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非涉密计算机限于使用与工作相关的软件,不得在工作时将计算机用于非工作内容;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单位人员家属,不得使用本单位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3.禁止非涉密计算机“一机双网”,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密信息,坚持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4.严禁私自下载或购买、安装黑客软件,要定期用杀毒软件检测机器上有无木马、病毒程序;严禁私卸计算机软件,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调制解调器等网络设备。

  5.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在检测、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

  三、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1.移动存储介质包括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主要指硬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u 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2.移动存储介质由本机关网络管理人员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分别进行登记;对涉密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标明密级和“严禁拷贝”字样,并视同密级文件资料严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日常使用由使用人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3.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

  4.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5.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维修时,必须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由机关网络管理人员统一到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四、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

  1.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应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并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如不能自行维修的,应主动与保密部门联系,委托保密部门认定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2.涉密计算机在维修过程中,不得随意下载、复制或自行处理涉密文件、资料;因维修需要必须下载、复制或其他方式处理的,须经秘书长同意,不能擅自保存和扩大涉密信息知悉范围。

  3.存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原则上不送定点单位维修,应请定点单位派专人到本机关进行维修,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4.需要更换、报废的涉密计算机,应当清除涉密信息,不能自行清除涉密信息的,应向保密部门报告,委托定点单位清除,没有彻底清除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另作他用。

  5.涉密计算机委托给非定点单位维修,由此导致泄密事件的,由当事人负责。

  五、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

  1.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发布”是指在各类网站、网页、网上论坛等信息发布平台上传输、公开发布信息的行为。内容包含:文字、符号、图表、声像等表现形式。

  2.发布信息坚持“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聊天室、论坛、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敏感信息。

  3.信息发布和信息提供委室,应对拟公开报道的信息,按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确定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涉密信息、敏感信息。

  六、保密要害岗位管理

  1.根据本机关工作实际,将综合科(党政网)、人事科(领导个人信息)计算机纳入机关保密要害岗位进行管理。

  2.根据“谁在岗、谁负责”原则,机关保密要害岗位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随时加强检查,做到警钟长鸣。

  3.对保密要害岗位的电脑,要采取身份认证、传输加密等保密防范措施,严格进行管理。

  4.保密要害岗位,要随时开展经常性的保密自查,并接受秘书长和市级保密部门的业务检查。针对存在的安全和保密隐患,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5.机关保密要害岗位下载、打印、复印的资料、文件,一定要慎重保管,废弃的要作粉碎处理,防范失泄密事件发生。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6

  一、加强本局全体员工网络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网络安全认识和实务技能。

  二、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上安装使用的安全产品(防病毒软件、防火墙、安全隔离产品、安全监控产品等),必须是经过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鉴定批准销售的产品,版本要及时更新,不得使用国外同类产品。

  三、按照网络安全有关规定,本局局域网启用链路加密设备,并设置监控。

  四、网络建设的设计中即应考虑安全技术措施,采用较成熟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技术、防病毒技术。

  五、在internet外网与本局局域网及市政府电子公文政务网络之间设置安全网关,防止内部数据的'外泄和遭受恶意攻击。

  六、禁止各岗位工作人员越权操作,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应分级加设系统口令,以防机密信息的泄露。

  七、网络设备、服务器系统管理员的口令其长度必须超过8位字符,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八、本局调出人员必须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删除自己的文件、帐号,由系统管理员修改有关的口令。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7

  1.网络中心负责网络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任何用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动网络系统中的各种设备和线路。

  2.任何用户不得利用联网设备从事危害网络和网上用户的任何行为,不得危害或侵入未经授权的所有网上设备。

  3.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各种软硬件技术从事网上侦听,盗用等活动;

  4.任何用户未经允许,不能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5.任何用户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能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

  6.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服务器,不使用服务器时,应注意锁屏;

  7.每周检查主机登录日志,及时发现不合法的登录情况。

  8.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所用的.密码每15天更换一次,口令要无规则,重要口令要多于八位。

  9.管理员密码只被系统管理员掌握,尽量不直接使用管理员密码登录服务器。

  10,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传输或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采取与国际互联网完全隔离的保密措施。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8

  一、总则

  1.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发展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3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1.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二、保密范围和责任

  2.1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2.1.1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2.1.2公司管理制度、文件、通知等,包括:业务信件、销售计划、客户档案、统计资料、库存商品价格等。

  2.1.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2.1.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产值。

  2.1.5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2.1.6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2.1.7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1.8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银行账户账号等;

  2.1.9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2.2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须事先报总经理批准。

  2.4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2.4.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4.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2.4.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2.4.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2.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2.6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三、处罚措施

  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处以50-500元罚款:

  3.1.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1.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保密条款。

  3.1.3违反第七条之规定的参照《薪资保密处罚规定》);

  3.1.4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取消其在公司的一切利益(包括工资和效益工资)。

  3.2.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2.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2.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制度的。

  四、附则

  人力资源部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9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英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10

  1、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档案机密的绝对安全。

  2、有密级的.文件,在其传递、阅办、归档、保管、清退、销毁等过程中,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

  3、利用者查阅密级档案,须经本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只限于在档案阅览室利用,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提供有密级的文件和档案,密级档案不得复制,不得扩散档案机密,对造成泄密事件的责任者要视情节严肃处理。

  4、任何人不得携带涉密档案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其他不利于档案保密的场所。

  5、采取现代化保密技术防护手段,防止档案机密泄密。

  6、档案文件的降密和解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档案人员不得私自确定档案降密和解密的日期和范围。

  7、加强库房安全防范工作。库房须安装防盗设施,定期检查门窗,对不合理的设施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做到安全保密一起抓。

  8、加强单位各处室自行保管整理档案时的安全措施,以防丢失及泄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11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确保区四大家机关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内部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四大家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家属院、车库及公私财物的安全防范。

  二、机关安全管理本着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范,严格管理,方便工作,主动服务。

  三、四大家办公室为安全保卫工作日常管理职能部门,负有对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职责,机关各单位均须予以配合和支持。

  四、机关内保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机关内部各单位要明确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

  五、实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因工作失职引发事故,要严肃追究内保人员、具体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四大家办公室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门卫管理。门卫工作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就餐或临时离岗要实行倒班,严禁断岗、脱岗;来人来访必须进行登记,经电话联系准许后方可让其入内;下班后大门要及时落锁,闲杂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七、加强车辆管理。机关驾驶员要为公务用车提供安全、高效、优质服务,做到车辆净洁、车况完好、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车内存放钥匙和贵重物品,外出执行公务要确保停车安全,车辆返回后要及时入库。机关院内车辆要凭证出入,非四大家机关和乡镇局委的车辆一律不准停在机关院内,出租车不准进入机关和家属院。公务车辆要购置完备的`保险手续,有存放的车库,暂时没有车库的车辆要在机关办公院内停放并加防盗锁。

  八、加强值班工作。四大家机关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严禁擅自离岗,值班过程中发生的重要、紧急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九、各单位要经常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安全保卫制度。

  十、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要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完善“人防、技防、设施防”措施,确保安全。

  十一、严禁乱拉乱接电源,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枪、支弹、药带入机关大院。如有发现,及时报告办公室负责同志妥善处置。

  十二、各单位应建立财务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财会工作人员安全保卫责任制,完善财务室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存放现金、各类票证和印鉴。

  十三、加强机密文件资料和贵重物品的保管和管理,以防泄密和失窃。

  十四、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经常维护保养,并教育机关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十五、增加安全保卫工作的投入,重要部门要配备防盗门和必要的防盗器具。

  十六、各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工、外来施工人员名单要报保卫部门登记备案,领取临时出入证。

  十七、单位内部如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须保护现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并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依法查处。

  十八、各单位对安全保卫工作要做到月自查、季汇报、年总结,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12

  1.本局所有档案由档案室统一存档管理,各股室每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由各科室按照归档要求,在次年4月底前送档案室组卷保管。

  2.档案室对各股、室移交的`各种档案、资料,要办好移交、接收手续。

  3.档案室对于集中保管的档案,要统一编制检索目录、案卷目录等,做到科学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4.对存放的档案,要做到“六防三无”,确保档案的质量和绝对安全。

  5.档案管理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档案室。查阅档案资料,需按有关查阅规定办理,并进行登记。在查阅时必须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并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资料。如确需把档案带离档案室或复印的,应经局领导同意,并办理好借阅手续。

  6.档案鉴定、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7.档案室管理人员因故变动或离职时,应在领导的监督下向新的档案室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13

  为加强本局档案库房管理,确保库存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的重要场所,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档案库房,如工作确实需要,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陪同进出。

  二、档案进出库房,要履行登记手续,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三、做好库房的`防虫、防蛀、防霉和防鼠工作。新接收入库的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技术处理后方可入库。

  四、库房内安置温湿度计,每天定时测记。库房的温度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超出标准范围时,要及时采取自然通风或机械除湿、降温等措施进行调控。

  五、定期清点库存案卷,核实帐、物是否相符,发现案卷短缺或长期借出未归还的,及时追查。

  六、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新。

  七、库房内应保持整洁,定期清扫,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库房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库房无人时,除必须持续工作的保温、保湿、消防、防盗等电子设备外,应关闭用电设备,锁紧门窗。上下班要检查门窗,注意防盗。

  九、出现火灾、洪涝灾害、突发性群体的事件和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危及档案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开展抢险、转移等保护措施。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1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条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第三条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四条对本局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维护本局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违反《档案法》和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直至拒绝提供利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才能离开岗位。

  第二章档案归档制度

  第七条凡是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备考价值的文书、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的有价值的材料及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八条归档立卷的文件资料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必须做到问题单一、类型鲜明、年代不混、保管期准确。

  第十条会计档案归档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按移交目录清点后签字。

  第三章档案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档案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库房钥匙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要定时做好库房内温湿度记录,库房温度保持14—240c之间,湿度保持在50—65%之间。

  第十三条库房内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档案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积累和存储本局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进行修裱、复制和其它技术处理。

  第四章档案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查阅、借阅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严防丢失或泄密。

  第十七条查阅档案,原则上在阅档室。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期收回。

  第十八条档案人员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借阅档案人员在借阅期间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擅自复制。

  第十九条外单位来本局查阅档案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二十条机密文件只能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和复制。

  第五章档案利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利用档案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严禁在案卷上圈点、勾划、裁剪等,确保档案的完好,如需摘抄复制,须经档案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如果需要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档案归还时,档案人员必须检查案卷有否缺损,如果发现有损坏案卷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把档案占为已有。

  第二十五条对不遵守档案利用制度的借阅人员,档案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利用。

  第二十六条利用档案必须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写明利用目的和效果。

  第六章档案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二十八条对本局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也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九条综合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系统及有关单位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五章执行。

  第三十条综合档案室做到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

  第三十一条库房内设密集架,配备空调、消防器材等设备,积极做好“八防”工作,杜绝事故隐患。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离开档案室时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七章档案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制度

  第三十三条凡按规定接收进库的档案、资料都必须及时登记入册,以作统计入库数据。

  第三十四条建立档案、资料、设备等实物统计台帐,做到记录正确,帐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在各科室档案进档案室前,要对准备移交的档案进行鉴定、审查,对保管期限、密级确定不准的案卷提出升降意见。

  第三十六条对本局各科室收集的零散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材料,确保档案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销毁文件必须慎重,对鉴定中剔除的文件要暂存一段时间,确实没有必要保存时,才予销毁。

  第三十八条凡需销毁的文件,要编造清册,写出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理由,经本局领导审查后才能销毁,销毁文件时由两人监督,并在销毁上注明销毁日期、地点,销毁人要签名、盖章。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会计档案是指本局各部门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证。

  第四十条会计档案是本局的重要档案之一,应由机关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局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会计档案,把归档工作列入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会计档案当年立卷,由所属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四十三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自行拆封,对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由原所属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十四条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档案室对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单位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第四十六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档案所属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局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四十七条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人员和所属部门共同派人监督,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时严格把关,并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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