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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4:48:5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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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考核办法

农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用社会计工作管理的考核,提高会计核算水平,防范和化解会计风险,逐步促进会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辽宁 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采用千分制,共分九个方面。其中:会计工作管理方面100分;会计基本规定方面150分;会计核算方面200分;会计档案方面40分;出纳业务方面80分;结算与联行方面100分;财务管理方面130分;计算机综合管理方面110分;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90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会计工作管理方面100分。

(一)  会计机构及人员设置15分。

根据会计核算管理要求和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明确负责人;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岗位设置中有不相容岗位混岗的不得分;按规定设置每少1人扣2分。

(二)  会计人员素质要求20分。

分管会计的领导应熟悉会计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会计出纳工作能力,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秩序地开展会计出纳工作,阶段性成果明显。会计主管人员应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人员应具有专业技能,持证上岗,即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分管会计的领导不熟悉会计工作的扣5分;无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扣5分;内勤主任未达到助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扣2分;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的每人扣1分;会计人员持证不全的每人扣0.5分。

(三)  会计人员队伍稳定10分。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免、调动符合《会计法》有关规定。会计主管人员任免、调动未经县级联社主管部门同意的每人扣3分;基层会计出纳人员调动未经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同意的每人扣1分。

(四)  执行业务制度学习情况10分。

建立业务规章学习制度,定期开展岗位培训。未建立学习制度的扣5分;新上岗人员未经岗前培训的每人扣2分;联社每年组织业务培训不得少于二次,培训活动少一次扣5分;在岗人员不达标每人扣2分。

(五)  内勤主任配备及履职情况15分。

内勤主任坐班制度严格,岗位监督职责切实履行。营业部、信用社未配备内勤主任(主管会计)的不得分;配备不足的按比例扣分,每5%扣1分。其它网点未配备会计主管的扣5分;内勤主任、会计主管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坚持坐班的每天扣3分。

(六)  建立健全会计检查制度15分。

要求严格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辅导。未建立会计检查辅导制度的不得分;未按规定开展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每少一次扣5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认真整改的每项扣5分;县级联社未配备专职会计检查辅导监督人员的扣5分;配备不足的每少1人扣2分,每季无检查、监督辅导情况报告的缺一次扣3分。

(七)岗位责任制和质量考核制度健全,以岗定责,定期考核,奖惩分明15分。

未建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的不得分;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每个岗位扣1分;未坚持质量考核的扣5分。

第五条 会计基本规定方面150分。

(一)  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基本规定20分。

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十六项基本规定,会计核算达到“五无”、“六相符”。未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扣分大于等于5分。

(二)按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内部账户(含表外科目)15分。

有意篡用科目和账户的不得分;错用会计科目和账户,每个科目扣2分;应收、应付科目中有不合理挂账的,每户扣2分;挂账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的,每笔扣1分;违反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的,每笔扣2分;未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睡眠户的资金清理、核算不符合规定的,每笔扣2分。

(三)按规定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储蓄实名制》等有关规定20分。

未执行管理不得分;结算类账户应报人行审批、备案,未报的每户扣2分;一般存款账户使用现金支票的一户扣2分;储蓄存款开户未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每笔扣2分。

(四)严格内部制约制度,认真做好复核和事后监督工作25分。

严格内部制约制度,认真做好复核工作和事后监督工作。未做到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的不得分;账、表、凭证、卡未设置复核的缺一项扣1分;复核要素不全面的扣10分。

(五)严格按会计出纳制度规定正确办理各类会计业务25分。

违反操作规程处理业务的一次扣5分。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未按规定实行账户管理,业务处理违反规定的,每次(笔)扣5分。

(六)会计出纳人员变动、短期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清楚15分。

会计出纳员变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分;交接手续不全的一次扣2分;短期代理无手续的一次扣5分。

(七)会计电算化业务管理严密,制定了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做到岗位明确,责任清楚,安全可靠30分。

计算机生成的凭证、账簿、报表符合电算化有关规定,计算机生成的各类会计核算资料定期打印且编号连续。操作员、复核员、系统管-理-员之间不得相互串岗,串岗的不得分;密码按授权权限控制,违者不得分;数据按规定备份和管理,不符合电算化规定的一项扣5分。

第六条 会计核算方面200分。

(一)会计凭证使用正确,要素齐全,传递准确、及时,手续严密50分。

凭证使用错误、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的按抽查比例扣分,每2%扣1分;凭证未实行内部传递(除制度另有规定外),传递错误、积压或手续不严,发现一笔扣5分。

(二)按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做到“六相符”50分。

未按日轧账一次扣3分,未达到“六相符”的每笔扣5分,对账单回收率达到90%以上并勾对的不扣分;90%以下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会计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的不扣分,每超过万分之0.1扣3分。

(三)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账簿50分。

要求账、簿、表、卡设置齐全,遵循记账规则和计息规定,按规定更正错账,办理年度会计决算和账务结转。应设未设总、分户账的每户扣3分;账、簿、卡设置不全一项扣2分;错用账簿种类的一户扣1分;账务记载不规范,每笔扣1分;未按规定更正错账每笔扣1分;结转不合规的每笔扣1分。

(四)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50分。

要求会计报告内容完整、及时、真实、准确,签章齐全,各种会计报表之间相关数字衔接一致。不按规定种类及时编制报表缺一种扣5分;报表内容不完整一处扣3分;签章不全一处扣0.5分;数字不衔接一处扣3分。

第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方面40分。

(一)  按规定装订凭证、账簿、报表10分。

未按规定装订的每本(册)扣2分。

(二)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按制度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完整无缺,专人专库保管。磁性介质档案按规定备份、归档和保管20分。

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的不得分;归档年限混乱、种类不分的扣5分;没有专人专柜保管的扣5分;登记不合规的扣5分;陈列无序的扣5分;档案选择不全的扣10分;磁性介质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三)严格遵守会计档案调(查)阅和销毁制度10分。

调(查)阅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2分;销毁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未设调(查)阅和销毁登记簿的各扣3分。

第八条 出纳业务方面80分。

(一)  现金收付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综合柜员制除外)20分。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达到实施综合柜员制的基本条件;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并坚持“账证分管”的原则;当日核对账款;午休及营业终了所有现金、金银及有价单证等要扫数入库,入库前须由内勤主任(主办会计)对款项进行清点;中午值班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有关登记簿,明确责任;营业期间大额现金支付执行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和反洗钱有关规定;现金分设内外库管理的,出入库填制出入库票。

现金收、付款未双人临柜不得分;未换人复核的每笔扣2分;账款未当时核对的发现一次扣5分;午休和营业终了未扫数入库的一次扣5分;未填制出入库票的一次扣2分;账、款、簿不符的,扣5分;上门收、送款违反规定的,扣10分;携带预盖印章的空白凭证上门收款的不得分;挪用或白条抵库的不得分。

(二)票币挑剔整点情况15分。

票币挑剔符合规定;票币整点及时准确;出纳错款按规定处理;无空、溢库和白条或实物抵库现象;杜绝假-币流入、流出;不得拒收、换辅残币。票币挑剔不符合人行规定的扣5分;票币整点不合规的每捆扣1分;名章、封签等手续不全每捆扣0.5分;出纳错款未按规定处理的一次扣5分;发生空、溢库和白条或实物抵库的不得分;误收、付假-币一次扣2分;没收假-币、兑付残损币未及时加盖戳记,名章、开具收缴凭证的各扣1分;拒收、换辅残币一次扣2分。收缴的假-币与登记簿不一致的扣2分。

(三)严格库款管理,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守库,钥匙分管和单线交接制度20分。

未执行双人管库制度的不得分;未坚持同进同出库房的一次扣5分;未执行钥匙单线交接制度一次扣3分;钱箱交接和出入库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次扣5分;查库内容记载不全的扣3分。

(二)  坚持领导查库制度,查库内容齐全,查库记录完整15分。

主持工作主任每月至少全面查库一次,基层信用社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旬至少查库一次,缺少一次扣5分;查库内容记载不全的扣3分。

(三)  严格库房管理10分。

要求库房整洁无杂物;库款存放整齐有序;做到无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等现象。库房和营业室不合规定的扣1分;库房有杂物、摆放不整齐的扣5分;有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等现象各扣5分。

第九条 结算与联行方面100分。

(一)印、押(编押机)、证、机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登记簿,坚持分管分用制度,严密交接手续25分。

未建立登记簿的一种扣5分;未建立分管分用制度的或已建立制度但未执行的不得分;不严格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分;交接内容不全的一次扣3分;营业终了印、押、证、机未入库的不得分;临时离柜未入箱上锁的一次扣5分。

(二)严格控制知押面,有押机构人员一般限制在两人以内,不得发生泄密事故15分。

使用编押机编押时必须由知押人员编押、核押,核押方式同编押;密押不得摘抄,编押机使用说明书必须由编押人员密封后,交联社入库保管,与编押机或密押分别放置。凡知押超范围的不得分;编押办法与编押机、密押未分管的不得分;编押不隐蔽、不注意回避的一次扣3分;密押未装箱入库保管的一次扣5分;密钥抄在办公桌等容易被别人发现的地方不得分。

(三)联行核算情况20分。

按规定编发联行报单;收发信件要有登记;轧计汇差及时准确;往来对账、查清未达及时;查询、查复及时认真,查询、查复凭证妥善保管。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检查核对工作不返原岗处理。现代化支付系统、实时汇兑、特约汇兑数据传输和接收准确及时,处理账务及时,数据按规定备份。未按规定编发联行报单或传输数据的每笔扣2分;收发信件不登记的一次扣2分;汇差轧计不准确、不及时的各扣5分;应查未查每笔扣2分;有查不复或查复不及时的每笔扣2分;查询查复凭证保管不善丢失的一次扣2分;备份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扣2分;往来对账、未达账清查不及时的一次扣5分。

(四)认真执行《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原则,正确及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结算费用20分。

违反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一次扣10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手续和资料不全、不真实的一笔扣10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卡片与相关表内、表外账户余额不符的扣10分;票据挂失止付违反规定的每笔扣2分;压票、任意退票一次扣5分;受理客户的无理拒付一次扣2分,制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一次扣2分;不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结算费用一笔扣2分;提出提入同城票据未经复核入账的一次扣3分;他行票据款项未收妥办理支储业务的一次扣5分。

(五)重要空白凭证核算情况20分。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要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库房有专人管理,领发手续严密,账实相符;建立使用销号制度,作废凭证按规定处理;坚持按月查库制度,并有记录。未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扣5分;无专人专库保管的扣5分;领发手续不严密一次扣2分;账实不符的不得分;使用未销号及作废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一次扣2分;销号不认真的一次扣2分;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手续不全的一次扣5分;会计主管人员每月无查库记录的一次扣5分。

第十条 财务管理方面130分。

(一)  严格执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15分。

未执行财务度,收入不按期入账、乱挤成本或扩大成本开支范围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或标准计提相关费用的每笔扣5分。

(二)  认真准确地编制财务收支计划10分。

财务收支无计划不得分;计划不全面扣3分。

(三)  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加强利息收支管理10分。

违反利率政策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收息的一笔扣2分;应计未计复利的一笔扣2分;计算不按时的一笔扣0.5分;计息差错一笔扣1分;贷款利息冲减不符合规定的每笔扣2分。

(四)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20分。

财务核算完整、真实、准确,无乱挤、乱摊成本、截留利润、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章、违纪行为。无滥发奖金、实物、津贴、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的行为。凡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的不得分;未按规定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等每笔扣5分。

(五)  定期开展财务收支活动的预测和分析20分。

未按季开展财务活动分析的扣3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资金、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措施等内容,少一项扣3分;预测目标控制不准确、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每项扣5分。

(六)  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20分。

要求无非营业性款项挂账。应收款中有非营业性占款的一笔扣5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不扣分);呆账核销后未按规定做好账销案存登记的不得分,登记不全的一笔扣3分;递延、无形资产未按规定列支的一笔扣5分。

(七)  固定资产管理情况20分。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账册,有账有卡,低值易耗品要建立登记簿,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财产完整。固定资产购建应报未报批的一次扣10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应建未建账、卡(簿)的缺一项扣5分;账实不符的一项扣5分;账、卡(簿)使用不规范的一次扣1分。

(八)  科目财户使用正确15分。

严格执行财务收支有关规定,内部账务核算手续齐全、严密,符合要求,资金往来准确反映,无虚增、虚列及乱调科目现象。财务收支核算手续不全的,每笔扣2分,违反规定调整、列支的每笔扣5分,乱调科目的发现一次扣10 分。

第十一条 计算机综合管理方面110分。

(一)  综合柜员设置符合内控制度要求25分。

实行计算机综合管理的营业网点,坚持“划分权限,分级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岗位变动执行相关报审制度。综合柜员制网点根据内控制度要求,内部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少1人扣3分;综合柜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扣3分;综合柜员制网点四项条件不具备不得分。

(二)  操作员密码管理符合规定10分。

实行严格的柜员操作卡和密码双重控制方式管理,实行“一人一码一卡”操作制度。操作人员定期更换操作密码。建立柜员IC卡发卡和操作代码登记簿,未建立登记簿的不得分;柜员密码不按月更换的每一次扣3分。柜员临时离岗,计算机未退出操作界面不得分。

(三)根据综合柜员操作权限,严格控制业务操作范围和柜员现金库存限额15分。

未严格控制操作级别和现金库存限额的不得分;网点前台、后台柜员未划分或虽已划分但其业务范围不符合制度要求的一次扣5分,柜员库存超限额的一次扣3分。

(四)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综合柜员业务操作流程和综合柜员岗位责任制15分。

未建立柜员业务操作流程的不得分;业务操作流程不全面的每项扣2分;未按岗位建立责任制的不得分;岗位职责不明确、不全面的每个岗位扣5分。

(五)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安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20分。

对授权业务未实行事中或滞后的复核的扣10分;事中复核要素不全面的扣10 分;超过授权金额以上的业务必须换人复核,未执行每笔扣10分(以签章为准);会计主管每日未对柜员现金箱、凭证箱、平账表进行检查核对(或柜员之间未对现金箱、凭证箱、账表进行交叉复核)的每次扣5分;柜员临时离岗未办理临时签退的一次扣5分。

(六)加强对综合柜员制网点进行序时、动态检查监督,增强风险防范意识15分。

内勤主任未坐班的不得分;会计检查辅导监督员未按季实施常规检查监督的不得分;检查内容不全面的一次扣5分。

(七)网点安全监控设施、工作机具齐全,使用正常10分。

监控设备无专人管理的扣5分;监控资料保管不合规的扣10分;工作机具配备不全的每人(岗)扣3分。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90分。

(一)  建立相应内控制度20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和单位内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及各个重要环节,柜员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内控制度。建立财务会计风险垂直监控制度。未建立基本内控制度的不得分;基本内控制度建立不完备的每项扣5分;未建立财务会计风险垂直监控制度的扣3分。

(二)实行劳动组合集中管理,建立会计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和重要岗位离岗稽核制度20分。

柜员制网点岗位设置未执行审批制度的不得分;非柜员制网点岗位设置不合理的且未执行报备制度的扣10分;会计、联行、交换、出纳等重要岗位人员二年内未轮换的每人扣5分;人员离岗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扣5分。

(三)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明确监督责任20分。

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各信用社未建立会计检查辅导监督制度的不得分;已建立但工作开展不正常的一次扣10分。

(四)建立与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15分。

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客户,由联社和网点非直接业务经办岗定期对客户进行查证。建立与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能够每年一次进行查证的得15分。未进行查证的不得分。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15分。

考核制度未建立的不得分;制度建立、考核不正常的扣10分。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会计规范化工作实行等级管理。按照会计工作规范考核得分情况,将会计工作质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实行会计工作等级管理,推动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提高。农村信用社会计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管理工作,各基层信用社要以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自觉规范,联社结合季度会计检查辅导工作,定期对基层信用社的会计工作进行常规检查和考核,每年定期组织各信用社的会计出纳人员按照本办法的统一标准,采取互检的方式,对会计规范化工作进行一次量化打分并进行等级评定验收。

第十六条 联社在检查、考核、评定各农村信用社的会计规范化工作时,要抽查上年及本年度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核算账簿若干册,并至少随机抽取上年度和本年度二个月量的会计传票作为抽样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计规范化考核得分在950分(含)以上的为会计工作一级核算单位,奖信用社年终经营目标综合考评5分,信用社主任和会计各奖励1000元;满900分(含)至950分的为会计工作二级核算单位,奖信用社年终经营目标综合考评3分,信用社主任和会计各奖励800元;满850分(含)至900分的为会计工作三级核算单位,奖信用社年终经营目标综合考评1分,信用社主任和会计各奖励500元;会计规范工作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0分的,罚信用社年终经营目标考核2分,罚信用社主任和会计各500元。

第十八条 联社每年召开会计工作规范化表奖大会,对晋级的单位和个人公开予以奖励,对获奖单位颁发等级证书,对连续三年会计工作规范化等级评定达到一级的单位,会计人员晋升一级工资,并作为信用社主任和会计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二年会计工作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信用社主任和会计,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划财务部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校财务人员管理办法2015-11-04 16:45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15]43 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应于全省县及县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中的初中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县域内农垦、林场等所属的初中、小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兴办的上述学校、高级中学等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的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各县(市)设立属教育局领导的隶属财务科(股)的“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并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设立若干属教育经费管理中心管理的核算点,业务上接受财政局指导。

教育经费管理中心代理县域内的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业务,严格遵循《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15]15 号)的有关规定,并取得同级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以学校为基本单位分校核算,村小、教学点的财务纳入所属中心小学管理。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建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账户应根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要求设立账户,账户的管理从其所在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地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情况,由各中小学在本地金融机构设立零余额账户或在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单一账户中集中分户核算。

第八条 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及其核算点对中小学的财务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在各学校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国库改革的要求取消学校的银行账户,设立零余额账户,由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或核算点集中核算、集中管理财会档案资料。

第九条 各学校设立一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报账员工作,办理学校的财务业务。学校的开支由学校的校长审批,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核算点依法审核、核算。学校设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本单位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一支笔终审,学校对本单位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教育经费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由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其任免和调动必须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撤换和调动。同时,各部门要关心财务人员,保护财务人员权益,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统一编入县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

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提出用款计划,各地根据国库支付情况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财政部门根据各中小学校的申请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各中小学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各学校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教育经费管理中心通过往来账户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求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项目支出 反映校舍维修、购建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费。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当地政府采购规定条件的,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按照各司其责的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共同负责。项目实行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对余额可以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各种基金,以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各种基金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定比例提取,并要按基金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超范围使用各种基金的余额。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台帐,教育经费管理中心负责总账科目的核算,定期进行核对。并与固定基金科目相对应。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教育局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以前年度的负责应制具体化解债务的措施,责成学校制定偿还计划,保证负债能逐步偿还到位。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举新债运行。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二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三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涉及同财政部门、教育局、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时,按所在县市国库集中支付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报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设立的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单位财务活动的实施。报账员应当熟悉会计业务、具备一定的会计技能、工作岗位相对固定。报账员由学校理财小组民-主推荐产生。报账员(会计)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纳入“校财局管”的中小学校,校内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七条 报账要求

各中小学校报送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审核的原始凭证、单据必须规范,手续必须齐全,原始凭证的要素完整。

第三十八条 报账程序

学校每月报账前,报账员应将本月收入、支出凭证按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分类进行整理,所有凭证必须经过学校理财小组成员审查,负责人签字。报账员将审核签字的汇总凭证和收支原始凭证报送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审核记账。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对存在的问题可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报账员及教育经费管理中心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附属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受学校和教育经费管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要求向学校和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因国家新的政策出台或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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