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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14:56:3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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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7号)和省安监局《山东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15〕60号)、《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证书。要确定一名销售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兼任销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购销管理制度;

(二)存放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五)搬运操作规程;

(六)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  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三)零售网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的距离不小于1米,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六)配备2个(含2个)以上的水剂(基)灭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七)零售网点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

第十条  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三天销售量,且总量不得超过50箱、价值总量最多不超过1.5万元;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住宿,不得设置炉子等明火设施。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严禁烟火;(二)禁止吸烟;(三)禁止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

(四)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  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零售网点的消防器材应每天检查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埋压和挪用。

第十五条  零售网点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就近采购本市批发单位按规定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零售网点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第二十条  零售网点不得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禁止连摊、连片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临时销售网点在销售期结束后,必须在3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办理统一保管或退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禁止零售网点在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超市、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零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严禁零售网点在商住混合楼的储存用于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十四条  零售网点的销售和储存场所泄露的少量药物,要用湿拖布及时清理,严禁用扫帚清扫。

第二十五条  零售网点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通知附近人员有序疏散。

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或备案,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济宁市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品种名录

一、禁止销售无厂址、无合格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禁止销售含氯酸钾的产品。

三、禁止销售A级烟花爆竹产品;城市“限放区”内禁止销售A、B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禁止销售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禁止销售单支装药40g及以上的烟花,装药量黑火药8克以上、烟火药2克以上大爆竹。六、禁止销售各种礼花弹、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小于三寸,发射后在空中爆发出效果的产品)。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管理制度2015-09-16 23:59 | #2楼

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县安监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凭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从业人员应具备与零售烟花爆竹相关的安全知识后,方可上岗。

3、做到一证一店(点),严禁一证多店(点)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烟花爆竹违禁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

4、必须设专门的销售专柜,并与其它柜台保持安全距离,周边四邻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销售专柜;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其存放数量不得超过15箱(合450kg);不得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

5、按规定到所在地专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禁止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他部门进货或代销,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

6、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在柜台、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安监、供销等部门的管理,接受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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