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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安全使用制度

时间:2022-04-16 14:35:5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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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安全使用制度

筹撤展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运输车辆安全使用制度

一、参展单位自运展样品的运输车辆进入流花路展馆大院和琶洲展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凭广交会发放的有效车证;

(二)在车证规定的时间段内;

(三)有参展商带车。

二、装卸货时限要求:

(一)运输车辆进院后须服从广交会车管部门的调度。运输车辆装卸货不得超过2小时[30日晚撤展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1.75吨以下(含1.75吨),12座以下(含12座)的客货车辆限定在1小时内驶离],(上琶洲展馆二层展厅的运输车辆装卸货限1小时内),司机不准离车。

(二)由于集装箱体积大,移动慢,在馆内停放,将会严重影响撤换展工作,因此广交会不受理集装箱在大院内吊卸及存放业务,集装箱车辆进入流花路展馆大院和琶洲展馆筹、撤展区域以2小时为限[30日晚撤展车辆以3小时为限,1.75吨以下(含1.75吨),12座以下(含12座)的客货车辆限定在1小时内驶离],装卸货后应立即驶离。

(三)第一期所有撤展车辆须在21日13时前驶离展馆,(26.1机械及设备展区大型机电仪展厅撤展车辆延至21日22时驶离),违者将交由交-警部门处理。

三、装卸货地点:

(一)筹撤展运输车辆须服从交通人员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及装卸货。

(二)两期筹、撤展期间,当流花路展馆大院和琶洲展馆筹撤展区内车位停满时,流花路展馆参展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暂停在人民北路非机动车道靠边排队等候,由流花路展馆5号门进院装卸货;琶洲展馆参展单位的运输车辆应暂停在大客车停车区等候,听从交通人员指挥进展区装卸货。

四、两期筹撤展期间运输车辆行驶路线:

(一)流花路展馆

1、2号门进,经南广场、西马路、北马路至东马路方向行驶,车辆卸完货后,可根据停放位置、并按单向循环行驶原则,选择位于西马路的3号门出口、位于东马路的6号门和1号门出口驶出广交会大院。

2、5号门进,经北马路、东马路、南广场至西马路方向行驶,车辆装卸完货后,可根据停放位置、并按单向循环行驶原则,选择位于东马路的6号门和1号门出口、位于西马路的3号门出口驶出广交会大院。

3、2号门和5号门只准车辆进入,不准车辆驶出。详见《流花路展馆筹、撤展期间院内行车线路图》(附件1-8.1)

(二)琶洲展馆

1、由新港东路经展场西路进入各装卸区。

2、由滨江东路经展场西路进入各装卸区。

3、进入各装卸区的运输车辆,可根据停放位置选择展场中路、展场西路,由新港东路或滨江东路驶离展区。

4、展场中路不准货车南往北驶,详见《琶洲展馆筹、撤展车辆行驶路线及停放示意图》。(附件1-8.3)

五、车辆通行和停放限制:

(一)流花路展馆

1、筹撤展期间,载客车辆一律不准在广交会流花路展馆大院内停放。

2、换展期间(10月20日18:00至24日20:00)所有交易团、商会的小车不得在广交会流花路展馆大院内停放。

(二)琶洲展馆

1、筹、撤展期间,载客车辆一律不准在展馆区域马路停放。

2、筹、撤展期间,超过10米长的车辆不得直接驶上二层展厅,须到大客车停车场过车再驶入。

3、筹、撤展(换展)期间驶上二层展区车辆每批限制在40辆以下,一小时内驶离展馆。

4、开馆期间所有车辆不准驶上二层展区。

六、琶洲展馆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细则

(一)筹、撤展期间客、货运车辆

1、车证的查验放行

(1)所有筹、撤展货运车辆凭琶洲展馆统一核发的筹、撤展车证并按车证上所注明的时间在场内装卸货物。

(2)筹、撤展期间,交易团、商会以及中心各单位公务用车均凭流花路展馆内停证或琶洲展馆停车证查验放行,持流花路展馆通行证的车辆只准通行,不准停放。

2、车辆的行驶路线、停放位置安排以及相关要求

(1)货运车辆

由新港东路调头(往西行驶)右转经展场西路、展场南路进入展品所在展馆指定货车停放区域(展馆南面),依次为25、24、23、22、21号馆,车辆装卸货后,可根据停放位置,从展场中路、新港东路驶离展馆。

相关要求:

●运输车辆进入广交会琶洲展馆须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运输车辆应根据展品所在馆号,选择指定的货车停车位置停放,司机不得离车。

●运输车辆不得停放在展厅各出入口、通道以及非展馆指定的货车停放区域装卸货。

●筹、撤展车辆(含集装箱车辆)2小时内[30日晚撤展车辆3小时内,1.75吨以下(含1.75吨),12座以下(含12座)的客货车辆限定在1小时内]装卸完货物即驶离展场,不得超越规定时间在场内停放。

●运送展样品的车辆一律不许进入展馆(机械及设备展区除外),只可停在展馆南面的大货车停车区装卸货,由参展商自行或委托展馆搬运人员运进或运出展厅。

(2)载客小车

由新港东路左转(往北行驶)进入中央车站下客,由滨江东路左转经会展西路进入展馆地下车库指定区域停放(以23号馆下方区域为主,位置不够时可扩展到22、24号馆下方区域)。

相关要求:

●凡进入琶洲展馆地下停车场停放的小车均由展馆西面唯一入口经过车底防爆安检后进入,驾驶员须持有琶洲展馆有效凭证。

●禁止车辆在地下停车场过夜停放。

以上详见附件1-8.3《琶洲展馆筹、撤展车辆行驶路线及停放示意图》。

(二)展览期间车辆

广交会琶洲展馆展览期间即10月15-20日,10月25-30日各类车辆须凭有效证件,按规定路线进出琶洲展馆。具体如下:

1、车证发放管理

(1)琶洲展馆设停车证,此证仅供车辆进出及停放广交会琶洲展馆之用。

(2)持流花路展馆内停证的小型车辆可在琶洲展馆进出与停放,但持琶洲展馆车证的车辆不得进入流花路展馆。

2、车证的查验放行

(1)交易团、商会/协会及有关单位免检公务用车凭流花路展馆内停证免检放行;持内停证但无免检标志的车辆经检查后放行。交易团接送巴士及酒店接送巴士凭琶洲展馆停车证放行。

(2)琶洲展馆穿梭巴士可凭琶洲展馆核发的停车证或流花路展馆内停证放行。

3、车辆行驶路线

(1)交易团巴士

由新港东路调头(往西行驶),经会展西路、滨江东路(往东)、右转进入草坪大客车停车场(琶洲展馆西北角)下客后,驶离车场。每天17:00后驶回车场上客后经展场西路、新港东路驶离会场。

(2)酒店接待巴士

酒店接待车由新港东路进入展场中路车站下客,下客后即驶离,经滨江东路、会展东路或会展西路驶离会场,下午经新港东路进入会展西路、阅江路、展场西路、展场南路货车停车区车位上客,从展场中路、新港东路离场。

(3)穿梭巴士

广交会在流花路展馆和琶洲展馆分别设置穿梭巴士停靠点,流花路展馆、琶洲展馆巴士对开。从流花路发车的巴士由新港东路、会展西路、展场西路、展场南路专用车位上下客,按规定时间发车,经展场中路、新港东路返回流花路展馆。

(4)出租车

新港东路左转(往北行)驶往展场中路出租车站临时停靠,上落客后驶离会场。

相关要求:

●琶洲展馆出租车站仅供的士临时停靠上下客之用,上下客后应立即驶离,不得在此停留等客。

以上详见附件1-8.2《琶洲展馆展览期间车辆行驶路线及停放示意图》。

(三)停车收费标准

1、持流花路展馆内停证的小车在琶洲展馆停放,不另收费。

2、持流花路展馆通行证的小车在琶洲展馆不准停放,只准通行。

3、持流花路展馆外停、临停车证的交易团接送巴士不准在琶洲展馆停放。

4、外贸中心内部公务车免费停放。

5、琶洲展馆、流花路展馆穿梭巴士免费停放。

6、在琶洲展馆停放的车辆,按物价局批准标准收费。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15-09-16 21:12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维修企业及价格结算人员,应严格执行当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工时定额,并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率标准收取工时费。 

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并加强管理。车辆的二级维护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前,须进行竣工检测,并由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审验合格后,签发出厂合格证。维修企业应开据统一规定的汽车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第二十条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已审核备案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对维修企业,主要检查其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经营行为、在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85%。 

第二十四条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要检查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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