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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流浪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3:12:5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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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流浪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 政办发 〔2015 〕193 号)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 〕39 号 )、民政部等17 部委《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 的通知 》(民发〔2012 〕202 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 〕140 号 ),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和帮助其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救助机制,整合救助资源,完善救助网络,改进救助方式,提高救助能力,确保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目标任务

减少城市、乡镇、旅游景区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消除未成年人流浪现象,构筑起“及时发现、有效救助、妥善安置”的新型救助管理模式;建立起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区域协作、社会参与、管理服务规范的救助管理机制;形成以县救助管理机构为骨干,乡镇、社区救助点为依托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

三、基本原则

(一)积极救助、分类施救 。 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切实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对精神病人和急危重病人等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先救治后救助;对极端天气情况下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劝导护送其到救助站,对本人拒绝救助的,实施关爱性救助,发给必要的食物、衣被等生活用品;对其他救助对象, 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积极施救。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落实政府在救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健全工作机制,推动部门协作,发挥乡镇、村(社区)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动员社会热心人士提供救助信息、物资援助和智力支持,开展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救助服务。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建立救助服务网络,消除救助管理盲区,形成全时空、广覆盖、网格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四)源头预防、标本兼治。 坚持关口前移,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强对流浪乞讨现象的预防和治理。加大部门协调,运用多种方式,强化家庭、学校、社区、村委会的管理责任,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就业扶持等政策,从源头上遏制流浪乞讨现象。

四、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 。 负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17 部委《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 的通知 》,制定有关救助措施和管理制度,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推动部门协作,通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指导救助管理机构与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面巡查和流浪乞讨急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和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妥善安置、法律援助等工作;指导乡镇、村(社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政策。

(二) 县发改局 。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建设,支持流浪乞讨人数多的乡镇改善救助管理机构服务设施。

(三)县教育局 。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的流浪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纳入本部门工作范畴,指导有关学校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搞好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教育矫治工作,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教师、心理咨询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工作;资助家庭困难的流浪未成年人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四)县公安局 。 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安全防范、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处置影响治安秩序的各类问题;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及胁迫、诱骗、利用和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等流浪乞讨人员;按规定为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利用数字化监控系统,为民政、卫生部门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接到群众报警电话或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引导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急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直接送到定点医院救治。

(五)县司法局 。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县财政局 。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并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七)县人社局 。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且有就业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公益性岗位进行重点帮扶。

(八)县住建局 。 依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制止;利用城市管理信息监控平台,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执行公务中对坐卧街头、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制止或劝导,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在车站、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牌。

(九)县交运局 。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在为流浪乞讨人员购买返乡公路、铁路客运车票和进出站等方面提供便利。因特殊情况,救助管理机构对购买的车票进行退票时,工作人员应持当地民政部门介绍信到购票窗口办理退票,退票时不收取退票费。非救助管理机构人员对“政府救助、禁止倒卖”字样车票进行退票时,不予办理退票。

(十)县卫生局 。 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院,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防控、卫生防疫、救治康复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残疾病人的救治工作;医疗机构接到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的急救电话后,应及时安排医护人员出诊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费用结算和移交工作。

(十一)团 。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希望工程”总体规划;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教育矫治和结对帮扶活动。

(十二)县妇联 。 帮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十三)县残联 。 帮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救助工作,开展康复、教育和就业培训援助,将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纳入扶残助学等项目。

(十四)其他相关部门 。 宣传、政法、法院、检-察-院、人大-法工委、扶贫、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靠实工作。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制定并落实协调联络、工作例会、信息通报等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每年年底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作为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流浪乞讨现象严重、流出量大的乡镇,追究该乡镇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完善救助网络 。 县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大场所建设力度, 配备救 助专用车、工作电脑、指纹识别仪、电子监控、电视、图书等设备设施。 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暂时没有条件的乡镇要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设立救助服务点,并配备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社区要建立救助咨询引导员,依托综治员队伍设立救助联络员。环卫部门依托环卫工人设立救助信息员。公安交-警、巡警和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充当救助引导和护送员。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的救助工作网络,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 三)动员社会参与 。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主动救助、保护性救助、人性化救助等理念和做法,宣传救助法规政策、救助途径渠道和程序规范,以及救助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事迹,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社会知晓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各乡镇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工作,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以及开展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救助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引导企事业等单位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提供资金、物品、设施设备和智力支持。

(四)强化源头治理 。 各乡镇、村(社区)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对外出流浪乞讨返乡人员的教育、救助和安置,对因贫困导致流浪的人员及其家庭,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孤儿保障范围,落实入学、医疗、就业、扶贫开发等优惠政策。要指导和帮助返乡的流浪乞讨成年人参加培训,掌握技能,自食其力。对长期外出讨要的家庭,乡镇、村(社区)要制定救助计划,村社干部要结对进行帮扶,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提前预防干预,杜绝重复流浪乞讨。共青团、妇联、学校和基层组织要合力办好“家长”学校,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指导。村社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拓宽安置渠道 。 原则上,属于本县籍的流浪乞讨人员,对查找到原籍、亲属或监护人的,由发现地民政所及时护送返村社并妥善安置;对救助期内查无住址和监护人的,由县救助管理机构协调送所在乡镇妥善安置;对患精神病的,应及时送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妥善安置。属于外县籍流浪乞讨人员的,由县救助管理站通知户口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者护送至户口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部门予以安置。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流浪人员管理办法2015-09-06 21:19 | #2楼

第一条为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管理养护工作(以下简称“管理养护”),发挥政府投资的民生工程效益,切实做好我县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场所的管理养护。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需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持续发挥民生工程效益,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第四条工作目标:基本建立起以依法救助、主动救助保护、心理矫治、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县、乡镇、村三级救助服务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城镇街面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

第五条依法救助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一)救助范围

城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原因有临时性生活困难的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城镇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 二) 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三)工作机制

1 、实行首接负责制。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服务,不得推诿。

2 、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受助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流出地乡镇政府是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责任主体,对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的地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 、建立联动巡查制度。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主动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对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残疾人、孕妇、流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要积极主动地实施保护性救助。

4 、建立救助服务网络制度。健全县、乡镇、村(居)委会三级救助服务网络,完善发现、报告、反应机制;乡镇、村(居)委会要建立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乡镇要及时掌握本地流入流出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5 、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6 、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源头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乡和接回制度,帮助受助人员及时返乡;对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具备一定隔离设施、治疗条件的专业精神病院或敬老院予以临时照料。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走访制度。流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符合相关政策的返乡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源头预防中的积极作用,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出流浪。

7 、建立救助数据(信息)报送和救助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救助数据季报制度,民政办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数据;建立救助情况通报制度,救助管理机构要定期向流出乡镇通报外出的流浪乞讨人员情况;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规范化建设,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8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服务、专业救助服务和预防帮扶服务;鼓励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家庭暴-力庇护等救助服务工作;引入社工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心理辅导、教育矫治、法制教育和技能等服务工作;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入当地相关院校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实习基地。政府购买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救助经费中列支。

9 、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信息共享,工作互通,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设施与设备

县级救助场所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参照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评定标准设置。

救助管理机构功能布局合理,独立设有接待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观察室、活动室、储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厅、卫生间、洗浴室。各功能室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七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级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管理养护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对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是救助场所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救助管理机构承担管理养护具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管理养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对救助场所用房、水电设施等管理维护,制定卫生餐饮、安全管理、护理体检、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项目正常使用。

(二)落实管养经费

每年初,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支出情况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测算当地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县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解决。每年应从本级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中安排资金,支持救助场所的管理养护。对从事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经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解决。

(三)开展监督评价

救助场所建后管养机制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民生工程考核评价体系。民政部门要加大建后管养督查督导力度,全面了解救助场所民生工程管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建立救助场所民生工程绩效评估机制,既考核评价新建项目完成情况,又考核评价建成项目管养工作。以民生工程形象化标识、基层公示栏、为民服务窗口等为载体,公布工程类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建后管养责任追究,对救助场所出现的闲置浪费、利用率不高、群众不满意等问题的,追究相应责任单位、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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