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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时间:2023-07-03 17:42:53 晓怡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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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人员职责(通用11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职责可以有效规范操作行为。大家知道岗位职责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园管理人员职责,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通用11篇)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具体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文物古迹公园及街道游园等专类城市公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公园的日常管理。

  规划、质监、公安、消防、安监、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六条 公园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条 公园的绿化、小品、雕塑、设施等景观规划,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法报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园景观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 公园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公园的规划要求进行,由具有相应资质并经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条 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管线施工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应设置围栏、明显警示标示等,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二条 公园应当整洁、美观,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公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污物和杂物。

  第十三条 公园内各类标牌应当规范设置,文字、图形等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公园内应合理设置公厕,公厕及其他各类服务设施应当保持良好、正常使用。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服务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范围开展,并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大型公益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和地点行驶、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保护公园环境、爱护公物、文明游园,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公园绿地;

  (二)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三)在公园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五)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

  (六)焚烧树叶和垃圾;

  (七)携带宠物犬等各种哺乳类动物。

  第十八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或使用假票。

  公园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商物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加强游乐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公园内各类游乐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游乐项目应当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二十一条 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遵循游乐园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公园绿地或改变公园用地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园内依树搭建屋棚、围圈树木的,或者在公园绿地内挖坑、取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园的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四) 在公园内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五)在公园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丢果皮核、纸屑、烟头、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电池等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在公园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携带宠物进入公园,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公园内赌博、寻衅滋事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活动的,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入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阻碍公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游乐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监和安监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未尽责任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 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 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公园建设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65%。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 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公园的土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 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30日内将方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 、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 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 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

  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投入使用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园登记备案。

  改建、扩建公园及其他改变公园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第三章 园容和游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 和保护;

  (五)负责游园管理;

  (六)加强安全管理;

  (七)本规定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二十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和使用假票。

  第二十一条 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 、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购买门票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游园项目内容或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园内举办活动确需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临时活动门票价格。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的公园,其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参观点内交通客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二十三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第二十四条 公园的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标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 应当设置警示标牌 ;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二十五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 和儿童车 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六条 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需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 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公园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在公园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各类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经营者应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遵守公园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在公园内各类活动产生的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 。

  第二十八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条 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但公园管理机构划定专门用于上述用途的除外;

  (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 、滑板等体育活动;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五)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 等废弃物;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

  (七)在禁火 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在非游泳区游泳;

  (九)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十)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十一)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四)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 的污水等废弃物;

  (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园管理 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 ,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 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游客在使用公园游乐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护规范,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

  第三十九条 公园内的道路应当符合通行标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 ,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 措施。

  第四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等安全工作。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 ,保证消防通道 畅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园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与标准面积的差额处以应交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的2倍至3倍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和娱乐服务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或者占用绿地、道路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向公园内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经允许进入公园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和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 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携带犬类等宠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在公园内向游人强行兜售物品;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二十九条规定,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依法履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3

  1、负责管控乐园电影设备工作;

  2、负责项目中所有灯光设备的设计审核、安装与调试;

  3、负责乐园室内项目、花车、舞台、演艺等设备技术和效果把控;

  4、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培养业务精、能力强、效率高的团队。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4

  1公园保安岗位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景区管理规定》,积极维护景区秩序,制止不文明行为,保证游客安全。

  二、做好各景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协助公安机关对景区内发生的案件、违法事件进行现场看护,并及时向保安公司、景区管理办公室报告,配合公安侦破案件。

  四、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1、维持现场秩序,疏导游客。

  2、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

  3、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必要时实行封园。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发生治安状况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

  五、根据上级通知,协助有关部门在广场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七、配合景区的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公园保安岗位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工作制度,上班时间忠于职守,必须穿着统一制服,制服的穿戴必须整洁、规范,仪表端庄,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二、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值班时间不准会客、喝酒、看书、看报、看电视、睡觉,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不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按时交接班;

  四、积极维护公园秩序,保证游客安全,做到礼貌纠违,文明执勤;

  五、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调解公园内发生的各种纠纷,并及时上报;

  六、做好公园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七、做好公园和湖面巡逻工作,杜绝非法网鱼、电鱼和钓鱼行为,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园区及湖面的保洁工作;

  八、定期对公园内的步道、山体及各种安全消防、警示标识、宣传栏、水电等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并妥善处理解决;

  九、做好公园游船、电瓶车、办公设备等物资看护、保管工作;

  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园内发生的各种案件、违法事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及时上报;

  十一、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1、维持现场秩序,疏导游客;

  2、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

  3、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必要时实行封园;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发生治安状况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

  十二、加强违禁品(如宠物、玩具枪、烟花爆竹等)的检查,制止游客携带入园;

  十三、及时制止游客损坏花草、树木、公共设施之行为,并对此进行批评教育;

  十四、未经许可,禁止外来人员在园内摆摊设点,或向游客兜售商品;

  十五、保持公园进出通道畅通、整洁,及时制止、清理园区及公园周边乱设摊、随意停放车辆、张贴非法广告的行为;

  十六、了解公园各景点基本情况,熟悉道路方向,为游客提供简单咨询和介绍;

  十七、根据上级通知,协助有关部门在公园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十八、积极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3公园保安员岗位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公园管理规定及治安维护管理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工作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二、工作时间,认真执勤,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上岗着装整齐、佩戴证件,规范服务。

  四、工作时做到不喝酒、不吃零食、不嬉笑打闹。

  五、工作时避免和游客发生语言冲突,遇到问题态度冷静,不与游客冲突。

  六、遇到游客需要帮助时,尽可能帮助游客,不便帮助要指导服务或做好解释。

  七、遇到打架斗殴,进行劝阻、报警;遇到破坏公共设施和损坏景观、绿化要进行处理。

  八、发现游客在绿化带点火及时制止,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如不听劝阻,及时报警。

  九、夜间加强湖边儿童乐园、动物园、南园办公楼巡逻。

  十、工作期间巡逻时。如发现有人溺水,轻生,第一时间上报,报警,并组织人员营救。

  十一、工作中如发现游客攀爬围墙、游乐设施,及时劝阻以免发生意外。

  十二、遇到特殊天气情况及时指引和疏导游客安全离开。

  十三、正确对待与各经营户关系,禁止吃、喝、拿、要。

  十四、做好路面、墙体、设施的卫生工作,清除乱贴乱画广告、污渍、法功反动宣传标语。

  十五、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公园其他各项工作。

  十六、绿化带不得乱拉条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摆放物品。

  十七、外人不得在绿化带晾晒东西,不得私接水源、电源。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5

  任职资格:

  1.40周岁及以下;

  2.大专及以上学历;

  3.社会工作经验(其中如有社区物业管理经验者优先);

  4.工作认真,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善于协调处理复杂事务。

  岗位职责:

  1.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工程任务指标,负责公园项目工程的计划、质量、资料、档案、安全、文明、健康、环保、报表、统计和业务汇报工作,积极推动并完成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

  2.根据进度完成情况或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完善、协调与解决,并及时汇报,不断开展业务提升和阶段性总结工作。

  3.负责公园项目前期和工程实施工作,参与业主项目的开标与合同评审、项目会议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4.组织公园工程的开工和验收工作,协助完成公园项目的对接、结算与验收、请款和资金拔付等工作。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6

  一、执勤时应穿着保安制服,挂牌上岗,着装要整齐、整洁、无污损,保安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在岗时要做到勤巡、勤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现象和苗头,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尽可能的把问题处置在萌芽状态。

  三、保安执勤时要加强文明劝导,对违反《园区管理规定》的不文明现象应及时制止,纠违时要先行敬礼,语言要文明,做到不亢不卑,以理服人。

  四、在园区巡查时要热情回答游客的问询,如发现可疑情况,应提高警惕,灵活处置。若事态严重,应及时制止或报警,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做到定时、定位、定任务、定责任,强化三道防线,保障游客安全。

  六、做好交接班纪律,不准无故脱岗。

  七、必须服从保安队长及园区有关领导的.纠察。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7

  一、协助保安公司领导、园区管理人员做好园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安人员的排班。上岗前集合好本队保安人员,检查着装、仪表、工牌并提出工作要求后进行交接班,下岗后集合本队人员进行工作讲评。如实记载本班工作中遇到和处理过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派出所带班领导、园区保安负责人汇报。

  三、熟悉各岗位工作职责、任务和程序,掌握小区内保安工作的重点防范部位。

  四、协助做好保安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五、对保安员的保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纠正、处理和预防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保安公司带班领导、园区保安负责人。

  七、协助保安公司带班队长、园区保安负责人处理关于保安方面的投诉。

  八、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九、了解本队保安的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

  十、定时和不定时到各岗位巡查(每班每岗位不少于4次)。巡查时,发现有不认真执勤或违纪、违章等情况,要立即纠正。

  十一、每天向保安公司带班队长、园区保安主管汇报执勤人员名单及执勤情况。

  十二、队长休假或因事不在岗位时,由巡逻员全权出理本队所有事物。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8

  一、贯彻落实《中湖公园管理规定》,积极维护园区秩序,制止不文明行为,保证游客安全。

  二、做好各园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协助公安机关对园区内发生的.案件、违法事件进行现场看护,并及时向保安公司、园区管理办公室报告,配合公安侦破案件。

  四、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1、维持现场秩序,疏导游客。

  2、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

  3、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必要时实行封园。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发生治安状况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

  五、根据上级通知,协助有关部门在广场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七、配合园区的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9

  (一)景区接待服务规范

  景区接待服务的主要工作包括售票服务、入门接待服务(包括验票及咨询)和投诉受理服务。

  1、售票服务:

  (1)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礼貌待客,热情周到,售票处应公示门票价格及优惠办法。

  (2)主动解答游客的提问,做到百忙不厌,杜绝与游客发生口角,能熟练使用普通话。

  (3)主动向游客解释优惠票价的享受条件,售票时做到热情礼貌、唱收唱付。

  (4)向闭园前一小时内购票的游客提醒景区的闭园时间及景区内仍有的主要活动。

  (5)游客购错票或多购票,在售票处办理退票手续,售票员应按景区有关规定办理,如确不能办理退票的,应耐心向游客解释。

  (6)热情待客,耐心回答游客的提问,游客出现冲动或失礼时,应保持克制态度,不能恶语相向。

  (9)耐心听取游客批评,注意收集游客的建议,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2、验票服务:

  (1)验票岗位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精神饱满,面带微笑。

  (2)游客入景区时,应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

  (3)对漏票、持无效证件的游客,要礼貌地耐心解释,说明无效原因,说服游客重新购票。

  (4)残疾人或老人入景区时,应予以协助。

  (5)如遇闹事滋事者,应及时礼貌予以制止,如无法制止,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切忌在众多游客面前争执,引起景区秩序混乱。

  3、咨询服务:

  (1)接受游客咨询时,应面带微笑,且双目平视对方,全神贯注,集中精力,以示尊重与诚意,专心倾听,不可三心二意。

  (2)咨询服务人员,应有较高的旅游综合知识,对游客关于本地及周边区域景区情况的询问,要提供耐心、详细的.答复和游览指导。

  (3)答复游客的问询时,应做到有问必答,用词得当,简洁明了。

  (4)接待游客时应谈吐得体,不得敷衍了事,言谈不可偏激,避免有夸张论调。

  (5)接听电话应首先报上姓名或景区名称,回答电话咨询时要热情、亲切、耐心、礼貌,要使用敬语。

  (6)如暂无法解答的问题,应向游客说明,并表示歉意,不能简单地说“我不知道”之类的用语。

  (7)通话完毕,互道再见并确认对方先收线后再挂断电话。

  4、投诉受理服务:

  (1)景区工作人员应把游客的投诉视为建立诚信的契机,受理人员要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耐心地接待投诉游客。

  (2)受理投诉事件,能够现场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若受理者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景区负责人,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者,并注意收集反馈意见,科学分析,以便及时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3)要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去理解投诉游客的心情和处境,满怀诚意地帮助客人解决问题,严禁拒绝受理或发生与游客争吵现象。

  (4)接待投诉者时,要注意礼仪礼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与客人争强好胜、与客人争辩,既要尊重游客的意见,又要维护景区的利益。

  (5)景区应设立专用投

  诉电话,并在景区明显位置(售票处、游客中心、门票等)标明投诉电话号码,且有专人值守。

  (二)景区导游(讲解员)服务规范

  1、景区导游(讲解员)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取得导游员(讲解员)资格,方可上岗。

  2、导游(讲解员)要时刻保持饱满的工作、服务热情,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景区导游(讲解员)应尊重游客,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主动并耐心地倾听游客的意见,在合理而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游客的要求。

  4、导游(讲解员)要严格按照讲解服务单位确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止讲解服务。

  5、导游(讲解员)在讲解服务中,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

  6、导游(讲解员)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游客消费。

  (三)旅游景区商业人员服务规范

  1、娱乐服务:

  (1)服务人员每天上岗前要认真仔细检查娱乐设施、设备,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定期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游客安全。

  (2)娱乐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素质、娴熟的技能技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3)娱乐服务人员应提醒游客安全须知,并帮助游客做好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无误后再启动娱乐设施。

  (4)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的游客,服务人员要耐心说明违反规定的后果。如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2、购物服务:

  (1)商品购物服务人员要注意自己的着装和仪容仪表外,还要善于与游客沟通。

  (2)应主动向客人介绍富有本景区特色的旅游商品,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

  (3)购物市场管理有序,经营者应统一佩戴胸卡,亮照经营,无尾随兜售或强买强卖现象。

  3、景区餐饮服务规范

  (1)餐饮服务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待客。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微笑服务,耐心解答就餐者提出的问题。

  (2)注重个人仪表仪容,保持个人卫生整洁,站立端正,面带微笑。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切实做到景区餐饮设施格调统一、卫生三证齐全(包括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餐饮服务周到、无假冒伪劣商品、无过期变质食物、无食品加工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4)餐厅环境整洁、空气清新。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及污水处理设施。

  (5)操作间应设专用冷藏、冷冻设施。餐具、饮具要做到一餐一消毒,有专用消毒设施,食品贮存应生熟分开。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餐具。

  (6)餐饮要做到质价相称、公平合理。在做到卫生、可口的前提下,还应注意用餐氛围、环境,体现本地区(景区)饮食文化特色。

  (7)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和操作程序,根据菜肴种类按顺序上菜。要准确清楚的报上菜名,主动介绍饭菜特点。

  (8)客人离开后应提醒客人带好随身物品。

  4、景区客房服务规范

  (1)景区内宾馆客房应清洁整齐。客房内各种设施、用具应消毒,保持卫生,做到一客一换。

  (2)客房环境应保持宁静。服务人员须做到“三轻“----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

  (3)客房安全设施要齐全可靠,做到防火、防盗。

  (4)服务人员未经客人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客人房间,如需进入客人房间,应先敲门,经客人允许后方可进入。

  (5)客房服务人员要让客人看到的是真诚的微笑、听到的是真诚的话语,得到的是热情的服务,遇到客人应主动问好,使客人真正体验到“宾至如归“的感觉。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10

  岗位职责:

  1、接受领导分配的导游任务,按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2、严格遵守导游员管理条例,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

  3、负责旅游过程中同各地接待旅行社的联系、衔接、协调工作。

  4、负责向游客导游、讲解、介绍目的地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5、按照旅游接待行程,安排好游客的交通、餐饮、住宿,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反映旅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

  7、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妥善处理旅游相关服务方面的协作关系以及旅途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任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旅游管理专业优先,可接收应届生。

  2、普通话标准,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临场变通能力,形象好,气质佳,举止大方,有亲和力。

  3、经过正规导游培训。

  公园管理人员职责 11

  1、认真做好旅游者在的接待服务;

  2、热情做好导游讲解工作,积极向游客介绍和传播公司文化;

  3、妥善处理好旅游相关服务各方面的协作关系,认真处理旅游者发生的各类问题;

  4、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5、做好导游讲解团队登记工作;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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