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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分红制度

时间:2022-03-27 20:00:1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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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分红制度

  上市公司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活动获得回报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分红制度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管理人员分红制度

  公司管理人员分红制度篇1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一般来说,来源于企业利润的分红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比较常见的股东按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叫红利。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之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向劳动者进行分配,叫劳动分红。劳动分红形式上类似于奖金,但是与奖金有着本质的差别,奖金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超额劳动的报酬,在企业的成本中体现,而劳动分红是源于劳动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劳动者群体为对象,在企业的利润中进行分配。纳税人针对分红性质不同应该注意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并非分红所得都要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税。由于分红存在着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个人所得税法也针对不同的两种分红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式。常见的红利收入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劳动分红被划为工资、薪金范畴,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而不能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公司管理人员分红制度篇2

  第一节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一)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 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配,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第 1 页 共 5 页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八)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 2 页 共 5 页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如扣税的,公司应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二节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节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 3 页 共 5 页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5、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节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完善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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