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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具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时间:2022-03-27 20:00:2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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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具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保障育龄群众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需要对药具管理人员做好明确的岗位要求!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药具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药具管理人员主要职责篇1

  一、负责本乡(镇)药具的管理、宣传、发放工作,做到管理制度、目标分解、宣传发放、职责任务等落实到人,各种原始记录、档案保存完整。

  二、负责本乡(镇)药具计划的编制及各类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做到各种基础数据来源依据充分,数字对应关系准确,帐、卡、表、册齐全,按时上报。

  三、负责本乡(镇)所辖村(居)专(兼)职药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到对村药管员的集中专业培训每年进行2次;能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以会代训,例会时应对药具需求情况、使用效果、使用人员变动情况等进行总结反馈,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能适应形势要求进行咨询服务方法、避孕药具知识的相关培训,培训记录完整。

  四、负责登记、上报避孕药具使用失败及出现副反应情况,并进行相应核查,做到能指导村级药管员查找出现问题原因,进行一般副反应的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如实汇总上报。

  五、负责辖区内使用药具重点人员(主要包括:当年有使用药具失败情况、有明显副反应、有精神异常和重大残疾等)的随访,必须做到每月对重点人员随访一次,认真做好随访记录。

  六、负责收集并登记群众对避孕药具服务的需求信息,做到能根据群众需求制定措施,提供优质服务。

  七、负责对育龄群众进行药具咨询服务,做到能利用避孕热线电话等方式,为群众提供避孕节育及紧急避孕药具咨询服务,态度热情,语言通俗易懂并认真记录。

  药具管理人员主要职责篇2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保障育龄群众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机构性质和职责

  第一条 盟市要独立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药具发展中心),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办事处)要设立药具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完成药具免费发放及服务工作。旗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药具工作的行政管理,服务站负责药具业务工作。

  第二条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发展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定和制度。

  二、拟定全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组织、指导盟市、旗县市(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服务站)具体实施。

  三、汇总、编制、上报全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在国家的组织下对全区的计划生育药具实施政府采购,统一承付计划生育药具货款;负责国家免费调拨和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与运输。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下达的计划生育药具经费指标,会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务处编制全区各盟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经费分配计划;编制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经费预算和决算。

  五、负责全区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药具计划统计台帐和分类报表。

  六、负责全区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配合药监部门做好全区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监控工作。

  七、负责全区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具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全区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制定、实施全区计划生育药具目标管理考核。接受国家对全区计划生育药具目标管理的评估、检查工作。

  十、为满足不同层次群众对计划生育药具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拓宽计划生育药具服务渠道;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的市场营销工作。

  第三条 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药具发展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制定本盟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旗县市(区)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发放和服务工作。

  三、汇总、编制、上报本盟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国家、自治区免费调拨和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和运输。

  四、负责本盟市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五、负责本盟市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经费的预、决算。

  六、负责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在库养护工作。对入库、在库、出库的计划生育药具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七、负责本盟市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做好计划生育药具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对推广应用的计划生育药具新产品进行系统评估。

  八、负责对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进行的业务培训,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制定、实施并接受上级对本盟市计划生育药具目标管理考核。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有条件的盟市要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的市场营销工作。

  第四条旗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制定本旗县市(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指导苏木乡镇(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发放、服务和随访工作;负责收集并反馈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信息。

  三、汇总、编制、上报本旗县市(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和运输。

  四、负责本旗县市(区)计划生育药具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五、负责本旗县市(区)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和仓储计划生育药具养护工作。对入库、在库、出库的计划生育药具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六、负责本旗县市(区)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政策、科普知识宣传和计划生育药具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苏木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苏木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计划生育药具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对计划生育药具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苏木乡镇(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制订本苏木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计划;指导计划生育药具发放员及时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等工作。

  三、编制上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妥善保管、运输计划生育药具。

  四、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填写有关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帐、卡、册。

  五、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科普宣传;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培训,并对药具发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接受上级的计划生育药具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条嘎查村(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发放员职责

  一、执行上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核实本嘎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药具使用人数和计划生育药具品种、数量。

  三、及时到苏木乡镇(办事处)领取所需要的计划生育药具,保证群众的需求;保管好计划生育药具,做到计划生育药具不浪费和失效。

  四、根据实际需要定人、定时、酌量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对使用计划生育药具的育龄群众进行分类指导,定期随访。发现严重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及时上报。采用IC卡免费发放的社区,对持卡领取计划生育药具的.群众也要定期随访。

  五、定期召开使用计划生育药具育龄群众例会,宣传避孕节育科学知识,讲解计划生育药具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精心指导育龄群众避孕节育。

  六、认真填写计划生育药具使用人员花名册、药具品种、使用效果登记。

  七、对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外观检查。

  第二章计划统计

  第七条 要按照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以实际需求定计划、不以经费定计划的原则,逐级编制、汇总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第八条 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主要依据是:人口计生委上年度(现居住)统计报表中使用计划生育药具的人数(包括流动人口使用药具人数)、年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所选择的计划生育药具不能超出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此目录中的药具是政府免费提供的产品。

  第九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苏木乡镇(办事处)为起报单位。需求计划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审定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发展中心,自治区在国家的组织下统一采购全区的计划生育药具,按各盟市核拨的经费和育龄妇女的实际需求,下达各盟市的需求计划。各盟市上报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只报品种、数量,生产厂家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政府采购招标后确定。

  第十条 要按照《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在库、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各级药具库房的面积必须达到药具库存3-6个月周转量的需求,并配备防火、防盗、防潮设备。完善调拨手续,免费调拨有申请、调拨有回执、发放有签字,做到先进先出、先产先出,加速周转,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末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报送及时,同时报送书面分析报告。各盟市每年2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发展中心报送《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盟市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旗县服务站(药具站)每年2月1日前向盟市上报《旗县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所有报表必须在网络上报送。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发展中心和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药具发展中心)是同级计划生育部门直属二级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独立核算。计划生育药具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经费必须纳入各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保证药具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执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待定);计划生育药具经费的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的货款,由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发展中心统一支付;盟市计划生育药具15%业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核拨并按有关规定在工作范围内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对计划生育药具要按实际进价计价调拨,做到账帐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盟市用于购买避孕药具的经费不得低于核定包干药具经费85%,15%作为计划生育药具业务活动经费,用于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业务建设、劳保用品、仓储运输、专业培训、搬倒费、购药奖。搬倒费按出入库计划生育药具(包括计划内购入和免费调入的药具)总额的0.15%在业务费中提取发放; 奖励经费按购药总额(不含免费调拨药具)的0.7%提取,用于奖励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旗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按上述比例提取搬倒费和奖励经费,经费由事业费列支。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费盟市按进计划生育药具金额的2.2%、旗县按进计划生育药具金额的2%年初由同级计生委(局)拨给计划生育药具站,用于药具储运和修缮药具仓库。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发展中心、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发展中心),要配备具有医学(药学)专业知识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质检人员要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和各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信息。质检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入库时,要进行入库质量验收,合格后计划生育药具按规定入库,不合格复检,通知生产企业按合同退货。计划生育药具出库时,要进行出库复核和质量检查。做好药具的在库储存、养护、保管和定期在库检查。

  第十九 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药具发展中心)建立中心库,旗县市(区)服务站建立分库。盟市计划生育药具运输车和旗县流动服务车,必须保证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办事处)各类计划生育药具的需求及时得到满足。苏木乡镇(办事处)要满足嘎查村(居)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形成一个计划生育药具供应渠道的及时环链网络。要对边远地方倾斜,对服务半径大的地方重点照顾。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站根据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运输、仓储条件、应对特殊情况和紧急要求,科学设置药具库存量。盟市药具站(药具发展中心)库存使用量3-6个月;旗县库存使用量1-3个月,苏木乡镇(办事处)库存使用量1-3个月,嘎查村(居)库存使用量为1个月。药具库房实行“三色五区”色标管理。

  第二十条 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办法》(待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五章发放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农村牧区以现有服务网络为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和单位实行以人为本、多渠道、全方位的供应方式进行计划生育药具发放与服务,满足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旗县市(区)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要对基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帮助解决使用计划生育药具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苏木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要做好重点户随访工作,要指导嘎查村(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做好药具发放工作。嘎查村(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对使用药具人员做到按月随访,及时指导、了解计划生育药具使用情况,认真填写随访记录,确保他们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提高避孕节育的有效率。开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和分析计划生育药具使用信息,妥善处理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二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四条 盟市每年至少2次以上发送计划生育药具到旗县市(区),旗县市(区)按季度发送计划生育药具到苏木乡镇(办事处),苏木乡镇(办事处)按季度发放到嘎查村(居),嘎查村(居)按季度发放到使用者。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旗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与国家和自治区实现联网。

  第二十六条 旗县市(区)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有专(兼)职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负责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为维护系统数据和业务数据、保障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系统操作人员负责监管、维护本级业务数据运行和具体业务操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群众需求信息数据库,以信息引导发放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要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目标责任制列入年度盟市、旗县市(区)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实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依据《自治区计划生育药具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对完成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目标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管理目标的机构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要加强对药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专项经费使用监督办法》(待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市(区)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计划生育药具专项经费。

  二、将国家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三、供应发放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

  四、人为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

  五、虚报、瞒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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