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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份激励制度

时间:2022-03-27 22:22:36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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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份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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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份激励制度

  员工股份激励制度篇1

  一、股权激励原理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受其雇佣的高级管理人员则实际直接经营着公司。然由于实务中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追求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且双方掌握的信息也并不完全对称,故而可能出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为了充分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其追求的目标和公司股东的目标趋于一致,股权激励方式应运而生。通过使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其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更多地关心公司的利益,从而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二、股权激励的设计因素

  不同的国家,股权激励的设计因素可能不同,本文仅是基于我国国内的法律规定探讨股权激励的设计。

  1、激励对象:主要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但是,由于股权激励的良好效果,在国外股权激励的范围正在扩大,其中包括普通雇员的持股计划、以股票支付董事报酬、以股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等。

  2、激励方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可以采用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

  4、标的股票数量。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l%。以上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标的股票数量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特别需要均衡考虑的因素。数量过少则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激励目的难以实现;数量过多则对股本影响过大,并进一步使得股东权益问题变得敏感。

  5、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的确定是股权激励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激励效果。

  6、权利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l0年。股权激励固然是长期激励,但不能无限期持续,应有一定的有效期间,以督促权利人行权。同时,股权激励也不能在授予后立即实现权益,否则可能导致短期套现行为,激励将蜕变为一次性福利。激励对象,特别是公司高管,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常易于出现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的行为,对其行权时间的限制也非常必要。

  7、行权所得股票的转让。股票期权从本质上来说是通过激励对象对上市公司股份的买入与卖出实现激励的。行权后购得的股票能否转让、如何转让直接关系到激励收益的变现,是股票期权中十分现实的因素。

  三、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增值赠予股票的主要形式,指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予董事、高管及技术人员在特定时间以固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实质上是一种选择权,即被授予者享有的在未来规定的若干年内(行权期)按授予时(授予期)规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数量(额度)自由购买公司股票(行权)的权利,这个权利被授予者可以使用,也可以放弃。实施股票期权的假定前提是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在证券市场能够得到真实的反映,所以被授予者为了得到股票升值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会尽力表现以使公司的业绩不断改善、使公司股票的价值不断上升。

  实施股票期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首先,法律和制度允许,使期权的设计、授予、行权等环节都有法可依;其次,要有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使公司股票的价值能够得到真实反映;最后,企业本身要有较好的成长性,保证股票有较大的增值空间。

  方案评价: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其优点主要体现在:1、股票期权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弱化了委托代理矛盾,减少了监控费用;2、股票期权减少了经营者的短视行为,使决策和利益取现符合公司价值目标,同时也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竞争性、责任性和创造性,这些都有效提高了公司的运营质量和业绩;3、股票期权可以很好地整合人力资源,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优胜劣汰选择有能力的经营者,可以稳定工作出色的管理人员,同时这种开放式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吸引人才。

  股票期权激励的风险主要体现在: 1、公司股价上涨的原因有很多,除了管理层努力工作可以提升业绩和股价以外,还有很多其它的原因也能促使公司业绩或股价的上升,故如果公司业绩或股价上升的原因主要是非经营性因素,管理层就会在股票期权计划中坐享其成。2、对一些业绩较差的公司也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在确定行权价格时,如果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公司管理层也能从股票期权计划中轻易获得良好的差价收入。3、公司管理曾为了获得利益,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刺激股价,如利润操纵、粉饰包装业绩、减少分红、提高利润留成,甚至直接与机构联手操纵拉抬股价。此外,股票期权会加速公司管理层与员工收益的两极分化,不利于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4、就投资者而言,如果在行权后未抛售所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价格下跌,股票购买人就会遭到损失。

  (二)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

  虚拟股票的典型表现形式就是股票增值权,所谓股票增值权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与实际持有股票同等的股票增值带来的资本利得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方案评价: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在于:1、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并有效地解决了股权激励中的股票(股权)来源问题;2、虚拟股票的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要小,因为当证券市场失效时,只要公司有好的收益,被授予者仍然可以分享到其中的好处。

  此种模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由于与标准股票期权“公司请客,市场买单”(公司将股票以行权价授予高管人员,然后由高管人员自己去二级市场上出售获得收益)不同,此方式为“公司请客,公司买单”。被激励人员的收益不直接来自于市场,因此公司也需要提取激励基金来保障收益的兑付,兑现激励时现金支出压力较大,特别是在公司股票升值幅度较大时,公司可能面临现金支出风险,因此一般会为虚拟股票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

  (三)持股计划

  所谓持股计划即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本公司股权的有计划的股权安排。被激励者得到公司股权的途径可以是公司无偿赠予(如受限股票和绩效股票),也可以是由被激励者出资购买,公司有条件地提供补贴以及资金支持等。参与持股计划的被激励者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股权,拥有相应的表决权和分配权,并承担公司亏损和股权贬值的风险,所以持股计划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分享计划”,旨在建立企业、所有者与职工三位合一的利益共同体。持股计划有三种特殊表现形式:

  1、限制性股票。是持股计划为特定目的而设计的一种具体方式,做法是公司将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无偿赠与或以较低价格售与激励对象,在时间安排上一般是一次授予分阶段兑现。受限股票的抛售一般受服务期限制,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被授予者不能出售其得到的限制性股票。除受服务期的限制外,限制性股票的出售往往还受业绩目标的限制,如规定在激励对象没有按规定达到工作目标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如果在这个限制期内经营者辞职或被开除了,股票就会因此而被没收。

  2、业绩股票。这是持股计划的另外一种方式,主要用于激励经营者和工作业绩有明确的数量考核指标的具体业务的负责人。与限制性股票不同的是绩效股票的兑现不完全以(或基本不以)服务期作为限制条件,被授予者能否真实得到被授予的绩效股票主要取决于其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在有的计划中绩效股票兑现的速度还与业绩指标完成的具体情况直接挂钩:达到规定的指标才能得到相应的股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越好,则业绩股票兑现速度越快。

  3、员工购股计划。这种方式在美国应用广泛,是面向企业全体员工的福利性比较强的股权激励工具,有时也作为企业创始人(或大股东)实现资本退出的有效途径。由于政府将其视为企业安排员工退休养老计划的一部份来看待,在税收上给予参与ESOP的各方(企业、股东、贷款银行、员工等)以相当多的优惠,所以各方都乐于参与。在典型的ESOP中,员工购买公司股票的资金是靠银行贷款解决的,具体方法是银行按ESOP计划贷款给公司,由公司转借给员工。还款方式则是由公司代员工直接分期向银行还款,公司代员工还款的数额作为员工薪酬福利的一部份。员工根据归还银行贷款的数量得到相应数量股票的所有权。员工未还款部份的股票由ESOP的执行机构(基金会或信托机构)代管并行使所有权。当然参与ESOP计划的员工要行使对其已经拥有的公司股票的处置权是受到一定的服务时间限制的。

  方案评价:

  此种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使公司普通职工广泛享有资本,使他们可以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从而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2、该种方式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企业效率的重要举措;3、此种方式是公司抵御敌意收购的有效对策。

  此种激励方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1、如果员工持股比例过于小的话,未必能真正起到激励作用;2、许多企业操作不当,对员工持股予以强制化和平均化,从而引起员工反感抵触,使这种激励方式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

  (四)期股

  期股即所有者和经营者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净值或出资原始价确定。同时对经营者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期股一般在转为现股之前没有所有权,但有收益权,收益用于购买股份。期股是典型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股权激励方法,其实质上是一种通过被授予人部份首付、分期还款而实现对企业股权(或股份)拥有的股权激励方式,是一种中国式的“持股计划”形式。因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不同,具体的期股操作方法上又可分为若干种,比如按授予对象不同就可分为经营者持股、管理层持股、骨干人员持股以及职工持股等;按持股人的形态不同又可分为自然人直接持股、自然人委托持股、中间公司持股、持股会持股和信托机构持股等。

  方案评价:

  期股激励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经营者的股票收益难以在短期内兑现,股票的增值与企业资产的增值和效益的提高紧密联系起来,这就促使经营者将会更多地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2、经营者的股票收益中长期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由于一次性重奖使经营者与员工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有利于稳定;3、可以有效解决经营者购买股票的融资问题。

  期股激励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在此种激励方式种,所有权是虚的,只有把购买期股的贷款还清后才能实际拥有;表决权和分红权是实的,但是分得的红利不能拿走,需要用来偿还期股。要想把期股变实,前提条件必须是把企业经营好,有可供分配的红利。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不仅期股不能变实,本身的投入都可能亏掉。

  四、股权激励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股权激励并不能使公司高管和股东的利益完全一致。

  公司股价与公司长期价值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两者的相关性取决于市场的有效程度。而在股权激励中,公司高管关心的是其股票出售的价格而不是公司长期价值本身。由于激励成本的限制和公司高管投资能力的限制,公司高管持有股份的数量是有限的,公司高管持股时间也是有限的,这些都制约了股权激励的效果。股权激励中,公司高管的收入与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是股权价值的变动不仅仅取决于公司高管本身努力,同时还受到经济景气、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国外已经有人对公司高管因经济景气而获得的巨额股权增值收益提出质疑。

  第二、过小的持股数量起不到激励效果。

  从实务操作可以看到,中国公司的经营者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普遍偏低,并且公司高管的持股情况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从而认为过低的持股比例并不具有激励作用。但是如何确定合适的持股数量,一种观点是提高公司高管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目前国内企业高管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大量购股,从激励成本考虑,也不可能给予过多的奖励股份。而期权激励不需要高管承担风险,所以相对来说,可以通过提高期权数量使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价值增加更多地结合起来。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高管持股不在于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也不在于持股多少,关键在于高管在公司的投资占其自身总收入和自身总财产的比例,但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公司高管不会愿意接受过多的风险,而且即使高管将其有限的资产投入企业,由于其持有股份在公司总股本所占的比例极小,使得公司的收益损失落实到其身上的份额很小,过小的影响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作用。

  第三、股权激励并没有解决公司高管的选择机制问题。

  实务中,一些企业的问题并非单纯的激励机制问题,而是公司高管本身素质的问题。对本身并不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管实施激励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公司高管的选择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只有真正具有能力的高管才有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

  第四、政企不分的情况下,股权激励的作用也很难充分发挥。

  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由于政府的处处干预,许多情况下公司高管的业绩很难明确界定。当政企不分有利于企业时,公司高管人员获得股权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员工也是不公平的;当政企不分不利于企业时,公司高管人员当然也就不会愿意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第五、股权激励是有成本的,而并不是“公司请客,市场买单”。

  公司在给其高管以期权、期股等股票增值收益权都是有成本的,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考虑投入产出的平衡和公司内不同成员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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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股份激励制度篇2

  总则

  1、根据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XXXX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截至2012年月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2年月【】日股东会通过,于2012年月【】颁布并实施。

  正文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

  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A、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B、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1)公司股权总数为。

  (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关于期权预备期

  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X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XX]月的有效期;

  (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2、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1)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A、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B、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C、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D、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E、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F、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

  (2)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A、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B、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C、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D、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四、关于行权期

  1、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2、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3、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个月,最长为【】个月。

  4、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5、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2)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6、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五、关于行权

  1、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

  (1)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XX%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2)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A、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A、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2、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3、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4、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6、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四.4、四.5及四.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7、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六、关于行权价格

  1、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2、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3、按照公司股东会2015年9月【】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1)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2)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3)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七、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1、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2、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七.1条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赎回

  1、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

  (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2、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4、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6、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九、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1、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2、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X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3、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4、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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