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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制度

时间:2022-03-27 22:25:26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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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制度

  股权激励制度是公司治理中重要的方面,是研究和考察公司企业运作的重要标志。下面爱汇网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下关于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员工股权激励制度

  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篇1

  总则

  1、根据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XXXX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截至2012年月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2年月【】日股东会通过,于2012年月【】颁布并实施。

  正文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

  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A、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B、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1)公司股权总数为。

  (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关于期权预备期

  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X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XX]月的有效期;

  (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2、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1)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A、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B、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C、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D、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E、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F、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

  (2)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A、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B、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C、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D、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四、关于行权期

  1、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2、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3、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个月,最长为【】个月。

  4、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5、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2)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6、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五、关于行权

  1、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

  (1)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XX%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2)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A、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A、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2、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3、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4、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6、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四.4、四.5及四.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7、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六、关于行权价格

  1、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2、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3、按照公司股东会2015年9月【】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1)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2)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3)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七、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1、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2、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七.1条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赎回

  1、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

  (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2、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4、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6、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九、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1、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2、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X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3、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4、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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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全体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成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为“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经董事会审核,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本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

  (三)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第四条: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二)激励持续价值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四)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公司员工;

  (五)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強公司的竞争力。

  第五条: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三)监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第六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一)于公司受薪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中层管理人员;

  (四)由总经理提名的业务骨干和卓越贡献人员;

  (五)与公司签订正式劳资合同,并工作满六个月的员工。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其他仅在公司领取董事酬金或监事酬金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第七条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模式

  第九条:公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条:本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一)员工自行承担部分,以员工年工资总额的5%为下限,采取按月缴纳的方式;

  (二)公司奖励部分,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

  1、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8%;

  2、累计应付员工福利费总额的70%;

  3、累计提取任意公积金总额的70%;

  4、累计提取的部分法定公积金,但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个人承担和公司奖励两部分资金总和换算成公司股权形式通过股权信托方式奖励给激励对象。

  第十一条:公司奖励的激励资金的分配模式为:将当年奖励资金总额分为即期基金和预留基金,即期基金和预留基金的比例为90:10;即期基金是指当年可使用的激励资金,分配到激励对象的具体金额根据激励对象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综合平衡确定;预留基金是指当年可用于奖励的基金总额扣除即期基金后的奖励基金,用于储备或支付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和岗位职务升迁员工认购和对后进入的经营人员进行期股激励的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年度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权数额得到确认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薪酬委员会统一办理激励股权确权事宜。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每一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需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指标:年度激励资金提取以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其启动的条件具体为:

  (一)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超过5%;

  (二)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2%;

  (三)公司当年如采用向其他股东筹资,资金到位时间较短时,应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时间: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立即实施。

  第五章股权激励股权的归属方式

  第十五条: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同意实施之日起计。

  第十六条:在完成年度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正式确认后,核算公司承担的股权激励资金,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确定激励对象和具体金额,激励对象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分期缴纳,也可从其工资中分期扣除。

  第十七条:股权激励方案基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激励对象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以及其绩效表现确定。

  第十八条:当出现激励对象职务提升、重大贡献或人才引进等情形时,可依据第十六条的原则对最终的激励股权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激励对象在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公司激励股权;当激励对象离开公司后,由薪酬委员会回购所持公司全部激励股权。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严重过失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薪酬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其所持股权全部或部分没收。

  第六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直与公司保持聘用关系,且未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按照本计划获授激励股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如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应将从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第二十三条:激励股权在归属后记入激励对象个人股权,通过股权信托管理公司享有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法定权益。

  第二十四条:激励对象获得由公司承担的'激励股权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第七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五条:激励对象在公司主体上市前主动离职或被辞退的,其激励股权由股权信托管理公司回购,回购方式参见《成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当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时,按照公司合并或分立时股权的转换比例确认相应股权数量。

  第二十七条: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委托的激励股权信托管理公司代表全体持股员工,参与公司变更或重组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控制权变更前的2/3以上持股员工书面要求退出股权时,公司收到书面要求、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激励股权数额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每股净资产全额退还持股员工所持全部股权,包括公司承担的激励股权。

  第二十九条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

  第三十条激励对象因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离职的,其获受的股权由其监护人代其持有,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

  第三十一条激励对象死亡,其获受的股权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其持有,其获受的股权数额维持不变。

  第三十二条因公司自身经营原因,需调整公司人员数量或结构,激励对象认为不适宜在公司继续工作,薪酬委员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净资产回购所持全部股权,包括公司承担的激励股权。

  第八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计划将在下述条件下终止实施: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经营业绩未达股权激励实施条件;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我国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三)公司出现无法预料的或有事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计划激励股权管理分两步实施,首先成立员工持股会,为公司薪酬委员会下非常设机构,具体管理激励股权事宜;待激励股权数额发展到一定规模和公司上市运作到一定阶段,采用股权信托方式统一管理激励股权。

  第三十五条:员工持股会激励股权管理办法参照股权信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计划生效后,激励对象愿意享有本计划下的权利,同时接受本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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