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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时间:2022-04-08 13:52:5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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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企业自律机制。

企业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一、严格履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法制意识、质量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二)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奶畜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鲜乳收购站应取得所在地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方能进行经营活动。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原料处理、产品加工、包装、贮存、检验、运输等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场所清洁卫生,符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食品标签标识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七)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要审查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二、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二)建立生产经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档案,重点记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污染事故的分析处置等情况,确保记录完整,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产品批号实施索证索票,依法索取食品供货者合法的证明材料和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对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品质等核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检验,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检验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产品进行批批检验,企业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有效资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有资质的检验技术机构进行出厂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比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必须停产整改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批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销售。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真实,且保存2年以上备查。使用乳及乳制品作为原料的,必须对进厂原料批批检验,并留存样品。

(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对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建立企业内部诚信自律管理体系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成立法人负总责的的诚信管理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完善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手段,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各关键环节的信用记录档案,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等项制度,定期开展企业诚信管理自查活动,不断加强各环节和各岗位诚信管理。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开展诚信车间和诚信班组评比活动等形式,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诚信意识。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

保障食品安全须企业自律和外部监管2015-06-04 16:41 | #2楼

记者日前从珠海市质监局获悉,该局近日启动了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试点工作,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推行受权人模式的质量管理模式。首批已有两家企业参加试点工作(9月4日《珠江晚报》)。

据介绍,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作为首席质量官,全面负责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须经质监部门备案,拥有不受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的质量管理权力,从建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原辅料的采购,或是生产各环节中某个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到成品批准放行等,凡是有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的活动,受权人都可以做出决定或行使否决权。

由此可见,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试点工作,是完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积极举措。

当下,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绝大部分原因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此,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加工企业自检能力建设至关重要。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珠海市质监局启动了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试点工作,具有创新监管理念,利于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但是,这个制度相对也存在一定的缺憾,因为一般而言,质量受权人都是企业的全职员工,这种内部机制的监管难免会出现“一家亲”的弊端。因此笔者认为,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试点固然值得期许,但要更好地实现企业的自律,还应当引入民间检测机构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要认识到,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直接影响到生产企业的生存,所以多数企业会通过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方式防范自身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但是也难免甚至必定会有部分企业钻质量检测漏洞的空子放松质量要求;尽管质量监督部门负有监督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责,但是囿于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与经费有限等原因,希冀质量监督部门能对所有企业的所有产品都进行质量检验,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不能仅仅依靠人力与资金有限的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企业的自检和自律,而应当开放食品质量检测市场,引入民间检测外部监管力量作为补充,形成更为全面与严密的食品质量监督体系。在这方面,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如在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除了有严格的政府检测体系之外,还有规范的民间检测机构进行消费品质量检测工作。

相信,在强化企业自律和政府严管的同时,引入民间检测外部监管力量,食品安全质量才会有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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