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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8 09:46:0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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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专项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减少和降低安全事故的损失和影响,特制定如下制度:

1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安质领导;主管安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上午拿过和财产损失;

2 、发生责任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后,应按局指要求在1 小时以内,直接以电话方式上报经理部和工程技术管理部调度或安全质量环保部,并在6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经理部或安全质量环保部。

3 、发生伤亡事故后,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令第75 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 、施工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判定按铁道部令【2002 】第7 号《铁路电器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5 、铁路营业线行车事故处理按铁道部令【2000 】第3 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办理。

6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7 、事故责任一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本场将按照铁道部两个《规则》规定、兰新公司的考核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处罚方式和罚款金额由安质部门拟定,主管安质领导核定批准后执行。

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1 )在生产过程中作好安全信息交流与沟通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利用及反馈各类信息。

2 )轨枕场安质部负责收集和汇总施工过程中安全方面的信息,对重大安全信息向有关领导汇报。

3 )各班组长负责收集本班组安全信息及人员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状况,确保这些信息得到沟通,上报专职安全员,汇总到安质部。

4 )信息可采用书面文件、会议、内部简报、电子媒体、声像、通讯等方式予以传递。

5 )内部信息交流可采用生产交-班会、月/季度安全生产例会、情况通报、调研、合理化建议、电话通知及用口头传达、领导在安全文件上的批示等。

6 )安全事故、事件等紧急信息,由安质部负责收集,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安全检查情况在生产会上通报。

防火管理制度

1.1 认真贯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1.2 本场安质部门负责消防工作,在施工中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联系,配合解决好路地纠纷、施工干扰、消防、治安防范等工作。

1.3 工程开工前,对全部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适时的演练,制定消防专项措施,纳入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临时设施修建时,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足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执行安全用电规程,使用标准合格电器;电焊等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电源起火事故。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积极采取消防措施,防患于未然。

1.4 治安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和“预防为主、以消为辅”的知道思想,保证铁路建设过程的安全。

1.5 本场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类案件,及时报告现场保卫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认真处理。

1.6 对施工现场的贵重物资、重要器材和大型设备,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设置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防护物资被哄抢、盗窃或破坏。

1.7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驻地、施工现场和关键部位,按规定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兼职消防人员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安全环保部定期进行消防检查,保证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1.8 成立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防火领导小组,设义务消-防-队员、班组防火员等,场与作业班组签订消防责任书(和效益挂钩),把消防责任书落实到重点防火班组、重点工作岗位。

1.9 本场临时设施应按相应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干粉灭火机。

1.10 本地进水干管直径应不小于100 毫米。消防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 米内,不准存放任何物品。

1.11 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 米,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 米。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1.12 加强防火管理,易燃物品派专人看守。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易燃材料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并严禁在近处有明火。

1.13 每月定期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爆为中心的安全检查,堵塞漏洞,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工伤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 职工工伤管理

1.1 对各类事故中发生因工伤和得职业病的,应及时做好工伤申报工作。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由本场安质部门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2.1 工伤认定申请表;

1.2.2 与本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现场见证人的证言材料;

1.2.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争端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1.3 职工发生人身或职业病伤害后,由本场安质部及时对伤害进行调查取证。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0 日内进行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安质部或人事部门收集齐申报工伤所需的材料,及时申报。需收集的材料包括:

1.3.1 本场安质部填写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加盖公章)一份;

1.3.2 如为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处理书”(复印件);

1.3.3 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单位盖章);

1.3.4 事故发生现场人员证明材料(证明人签字);

1.3.5 首次就诊诊断书原件(医院盖章);

1.3.6 住院病历首页、住院病历及病程治疗记录复印件一套;

1.3.7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4 不同事故等级的报送要求:

1.4.1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组收集、提供1.3 条1.3.1~1.3.7 项资料,连同二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 日内报送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或桥隧公司。

1.4.2 重伤事故:本场安质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含在事故单位所收集的1.3 条a 、c 、f 、g 项资料),连同二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 内报送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门或桥隧公司。

1.4.3 死亡事故:由本场安质部门牵头,会同事故发生部门和班组共同收集所需资料。

1.5 安质部按照1.2 条的要求,整理资料,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工作。追踪工伤认定结果,处理相关工作。

1.6 未按上述时间内上报,因延误申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2.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工程施工职业病的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2 本办法适用于兰新铁路10 标临泽轨枕场。

2.3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是指在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铁路、市政公用、土石方、混凝土预制工程等建设中产生的对从事生产作业人员和劳动能力有害的生物、物理、化学和心理行为等因素。

2.4 对违反本办法者,任何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3 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3.1 安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劳动卫生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

3.2 本场安质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

职责:

3.2.1 负责制定本场管辖范围内的拉动卫生与职业病的防治规划,加强企业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3.2.2 配合集团公司防疫站(组织)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

3.3 本场劳动人事部门、安检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和监督工作。

3.4 本场安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3.4.1 坚持“三级预防”和“防治结合”的原则,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更好地左近企业管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3.4.2 根据国家和有关工程施工劳动卫生法规及其他的管理办法,制定劳动卫生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4.3 负责管理本场的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和统计报告,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具体措施,积极开展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办法。

3.4.4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等),上岗后将要从事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职业病人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护。

3.4.5 负责本场疾病控制、健康促进,开展慢性疾病预防、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的控制。

4 职业卫生管理

4.1 本场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且接受其业务技术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4.2 职业病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确诊。慢性职业病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急性职业由定点医院、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诊断。经确诊后的职业病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病待遇。

4.3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职工受到职业危害,检查住院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4.4 患有职业危害的职工按规定需要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原则上应从诊断确诊之日起在两个月内调离,另行安排工作。

5 预防、控制措施

5.1 本场施工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标准,应制定治理规划,分期进行,限期达到。治理规划应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5.2 施工中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应按照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铁路劳动卫生标准实施。

5.3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职业卫生专篇,应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4 本场坚决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女职工的法规,安排工作时,充分照顾妇女的生理特点:

5.4.1 女职工不能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井下作业和有强烈振动的作业;

5.4.2 未婚女职工和尚未生育的女职工,不宜从事接触影响生育能力的作业;

5.4.3 女职工在妊娠期、哺乳期,不宜从事接触影响胎儿的职业危险作业;

5.4.4 施工车辆司机的健康要求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机动车辆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6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系指对工程作业环境中各种粉尘、毒物、屋里因素以及不良的气象的条件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定期测定,从而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其测定的类型和内容包括:

6.1 系统测定的对象为现有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大修以及卫生防护技术措施的效果评价;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卫生学测定;“三键”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测定。

6.2 抽查测定的目的是对作业场所则也危害因素,按照国家卫生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和控制性的测定;为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而提供依据。

6.3 定期定点和事故性测定是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管理性和事故出现后的测定,为经常性监督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7 健康监护

7.1 职业性健康监护的对象为:准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包括更换新的职业危害作业)、已从事职业危害的职工(包括脱离粉尘和毒物)、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

7.2 职业性健康监护的类型为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以及观察对象定期复查;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

7.3 健康检查的项目、内容、诊断依据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4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健康监护,都必须由公司制定的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等级评审,具有甲级二等以上的卫生防疫机构和相应级别的医疗单位进行,否则无效。

7.5 健康检查的周期,必须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间隔时间进行,不得擅自延长。

7.6 本场每年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检查各部门是否完全贯彻国家职业卫生法和企业的有关规定。

7.7 定期将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从事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状况和检查的结果、职业病发生的情况。

7.8 遇有机型职业中毒事故,中毒死亡和三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安检部门和人事部门联合进行救援,在24小时内报地方主管部门和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发生职业性肺炭疽应立即报告地方主管部门和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

8 奖励和处罚

8.1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个人,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重大贡献者,本场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8.2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8.2.1 警告并限期治理;

8.2.2 罚款:对个人罚款二十至一百元;

8.2.3 停工整顿;

8.2.4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8.3 受罚个人必须在三日内交于本场财务部,拒绝和缓交者在当月工资中双倍扣除。

8.4 凡妨碍职业卫生监督员履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本场安置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5 职业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根据事实和情节,安质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1 )轨枕场综合办公室对本单位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工厂安全质量部业务指导。

2 )轨枕场综合办公室负责派车,严禁将车借给他人使用。司机离开车辆时,锁好车门,钥匙随身携带,以防他人动车。严禁私自出车,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并接受工厂处罚。遇有特殊情况,需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

3 )轨枕场汽车及叉车等无牌照车辆不准上路。

4 )轨枕场车辆接受工厂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每车一档,内容包括:车种、颜色、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牌照号、额定载重、额定载客、出厂日期、技术性能及安全状况,驾驶和维护保养人、二级维护记录等。

5 )爱护和定期保养车辆。按期年检、车辆维护和技术等级鉴定。

6 )车辆配备灭火器、反光警示牌等应急用品。

7 )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必须报废,并及时到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通知安质部。

8 )车辆进行买卖交易,必须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9 )车辆使用要坚持三检制(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要保证方向、刹车、灯光、喇叭等灵敏、有效、可靠。发生机械责任事故按照工厂设备事故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10 )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超过本车标定负载吨位;

②不得超高:自地面算,大货车不超4 米,小货车不超2.5 米;

③不得超宽:装载货物左右不得超出车厢;

④不准超长:装载货物不得伸出车厢;

⑤装载大件或易滚动的货物,要用绳索捆紧、栓牢、垫死,以免货物滚动造成事故。装载货物要码放平稳,均衡牢固,运送易洒落飞扬的货物必须用封闭货车。

⑥车辆载人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人数,机动车车厢外,以及货运车挂车不准载人。

11 )对驾驶员除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外,应做到下述工作要求:

①不将车辆交给非职业司机及没有车管部门批准者驾驶。

②不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驾驶机件不全或失灵的车辆;

③饮酒后坚决不开车;患有妨碍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过度疲劳不开车;未带驾驶执照不开车。

④未带齐修车工具不行车;车门、车厢未关好不行车;

⑤示意左转弯或掉头的车辆不超越;有可能会车的车辆不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不超越;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桥路、隧道内、狭窄路段、急转弯路段等处不超越车辆;雨、雾、风、雪天或能见度在30 米以内不超越车辆。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设备投入使用前条件:

①用于生产线使用的设备必须是经过相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②设备的管理贯彻“谁用谁管理”的原则。

2 )设备的使用:

①设备使用要“定人定机”,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②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 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 ,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③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

3 )设备的保养:

现场施工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例行保养制度,每日开机前、运行中、停机后都要按照“调整、紧固、润滑、清洁”八字方针进行保养,噪音大、漏油严重、故障严重的设备一律清除出现场

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

1 )开工前对所有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后,安全领导小组对进场人员进行抽查,是否经过安全培训,是否安排考试且考试合格,未达标的予与辞退。

2 )开工前安全领导小组对所有进场机械设备进行抽查,检查机械设备性能是否良好,不合格的清除出场。

3 )每道工序开始前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及合理的生产方案,没有 切实可行的方案不得开工。

4 )生产用的防护用品都要符合规定,满足安全生产使用,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5 )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要符合规定,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 )轨枕场开工报告审批后,由安质人员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做专项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开工作业。

7 )虽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报告已批复,但安全条件尚不具备时严禁超前或冒险作业。必须经专职安质人员检查签认后方准作业。

8 )现场发生各种变化(包括:生产方法、方案、工艺、组织、程序等),要加强信息传递和处理,要强化动态管理,适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特别是要加强安全组织管理措施,要落实到岗位和人员,确保变化后的安全状况有序可控。

施工及生活用电管理制度

1 )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正式工程标准。

2 )现场配变电设备处所,应备有高压安全用具及专用灭火器具。

3 )抢修电器设备时应停电作业。

4 )现场架设的低压电线线路不得用裸导线。

5 )临时敷设电线不得缠挂在钢筋、模板、脚手架、树木等物体上,必须按规定设在绝缘支撑物上,保证线路稳固、绝缘良好且线路距地面最小距离,应保持2.5m 的高度,定期检修。

6 )电气装置跳闸时,严禁在未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前合闸。

7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来代替熔丝。

8 )严禁非电工进行电工作业。

9 )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

10 )经常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特别是雨季、节假日和特殊天气前后,要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有无漏电、绝缘老化程度、有无裸露的带电部分和断线情况。

11 )随时对电气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观察。注意升温、气味和声音。如有异情应立即停电检查。

12 )架空电线应有一定高度。沿地面铺设的临时导线在行人多的地方应穿入钢管内。

13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应单机单闸或专门插座,用软线连接。露天使用的开关应有防水装置。

14 )手持电动工具一般应有两人操作。副手牵移软线和照顾闸刀,操作者掌握工具及工具上的开关。

15 )电气设备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必须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将线头弯转并包上绝缘胶布。

16 )严禁私自烧电炉和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17 )停止使用的电气设备及时拆除电源线和开关。

18 )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或接零,在同一供电系统上必须一致,不能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19 )触电急救办法

触电会造成人体伤害或死亡,发现人员触电应迅速采取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的措施。

例如:①切断电源。

②采用短路法,使电源开关跳闸。

③救护人员穿着绝缘鞋,戴上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棒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事故应急预案及救援制度

为了确保事故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减少和降低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构

1.1 本场成立由场长为组长,副场长、总工任副组长,本场其他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安质部并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1.3 应急救援领导组下设四个小组:

1.3.1 应急救援预案督导小组:安质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长,成员为安质、安质检员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检查及监督。

1.3.2 机械物资供应小组:部门主管领导为小组长,成员为机械物资、机械物资室人员负责抢险机械、物资的供应。

1.3.3 后勤保障小组:后勤领导为小组长,其他各部门为成员,负责抢险期间抢险人员的饮食及现场保卫,引导、疏散无关人员。

1.3.4 现场抢险小分对:主管生产副场长任小组长,室及其他部门为成员,负责对现场人员、设备和物资等进行救助和处置。

2 工程施工应急措施

2.1 施工中特别是施工前期,经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抢险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等,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有力,行动迅速,遇险不慌不乱。应急救援预案试验或演练以后,若发现应急预案不能有效控制和避免事故的发生或扩大时及时修订。

2.2 备齐专门抢险设备物资,专门看管,定期检查,不得挪做他用。

2.3 雨期施工密切注意天气情况,及时和气象部门联系,做到洪水来前有充分准备,人员、机械设备、物资事前移到安全地点。驻地、各工点排水系统完备,数量充足。洪水到来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24 小时值班,调集临近工区人员组成抗洪抢险分对,全力以赴,加强抽排水,保护已完工程。

2.4 高坠事故发生后,立即对伤员进行急救,并在工地医务人员的陪护下,转到当地医院抢救,同时确认脚手架、防护网等设施安全状态,必要时进行加固处理。

2.5 发生险情和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报警人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通报,指挥中心值班人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同时现场设置警戒线,防止闲杂人员进入。

3 应急预案的启动

3.1 施工现场发生任何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时,事故负责人应立即电话等手段通知分管领导,再由领导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主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3.2 各部门人员要早应急救援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立即投入事故救援工作,以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等。

4 附则

4.1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场安质部门。

4.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1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通风作业、提升运输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作业。

1.2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1.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未满十八周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1.4 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5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5.1 本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操作证复印件等)、台帐,并积极做好有关申报、培训、取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且所有上岗证书均为有效。

1.5.2 人事、安质等部门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证书有效率。

1.6 特种作业人员奖惩:

1.6.1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本场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1.6.2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质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 至12 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本场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 、特种设备管理

2.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运输索道,以及自行设计制造的大型专用设备等设施,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2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制度。所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在当地安全管理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和检验,取得使用许可后可投入施工生产的使用。

2.3 所有特种设备均要按照规定建立设备管理台帐或档案,及时对检验到期的设备等进行安全检验和维护等,确保各类特种使用状况良好,严禁带病作业。

2.4 所有特种设备的使用,均要制定详细、完整、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使用安全。

消防工作制度

1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开工前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成立以轨枕场场长为组长,项目总工、副场长为副组长,各部门部长、主任为组员的消防安全小组,负责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轨枕场配备从班组中任命义务消防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场内消防保卫工作。

3 )施工现场及易燃易爆场所应悬挂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置专用灭火水源。

4 )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存放在安全区域专用库内,分类存放,严格领发手续。

5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可燃杂物,必须及时清理,定点存放。

6 )职工、民工宿舍、仓库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消防道路要畅通,并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7 )乙炔瓶、氧气瓶与施焊作业点的距离(包括明火)不得小于10m ,气瓶应分类存放,不得暴晒,距离不小于5m ,气阀防震圈齐备,存放运输时不得抛掷,乙炔瓶严禁卧放。

8 )现场施工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和电器安装应符合用电规范要求,宿舍照明不得超过40W ,严禁使用电炉,不得卧床吸烟。

9 )生产现场及职工宿舍,严禁明火,必须动火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派专人监护。

10 )消防器材及工具不准挪作他用,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并拨“119”火警电话报警,同时立即启动场内应急救援预案。

易发事故控制工作制度

1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三基”(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逐步实行精细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制定本制度。

2 )易发事故控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原则。

3 )项目开工前,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班组集思广益,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调查情况,对本项目存在的危险源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危险源清单,编制事故易发点清单。针对危险源清单,形成对危险源的控制,明确责任人、检查人,形成易发事故控制表。开工前实施安全检查验收制度。由板场安全检查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各工序及工艺布置是否合理,各工序、工艺事故易发点确定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遗漏,各种表格填写是否正确,责任人、监护人是否到位,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入场各类设备是否牌照齐全,安全设施、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入场人员标志及持证状况如何,安全机构人员是否配齐,临时用电、防火设施是否合理。

4 )生产过程中、工序间的易发事故控制根据生产要素来确定,确定易发事故点后,查找影响易发事故点的生产要素,而后制定针对性措施或调整施工方案。

5 )易发事故控制明确责任人、检查人。责任人和检查人员要认真核对监控部位状态、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标志设置,加强监督、检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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