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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03 08:55:49 雪桃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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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精选10篇)

  为做好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治丧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单位的自身情况,制定以下的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的相关资料!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精选10篇)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1

  一、离退休干部去世,丧事从简,原则上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二、离退休干部去世后,由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和其原所在司(厅、局)派人,到家中慰问,向家属介绍有关治丧规定,并听取家属意见,协商善后事宜。

  三、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去世,成立治丧委员会。成员由委领导及办公厅、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负责人组成,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治丧工作的`具体事宜。

  四、离退休前担任实职的正司级干部的遗体告别仪式,按照分管业务工作委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委领导、其他委领导的顺序,由办公厅负责协调委领导参加遗体告别。

  五、司局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去世,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家属,实行包干使用。丧葬补助费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六、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去世,由宣传教育司负责协调,在人民日报和中国人口报上发消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2

  第一条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党的历史、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第二条 学校老干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

  第三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南省公安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任务

  第四条 政治部老干科是学校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2、配合教工党总支部组织指导离退休党支部开展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3、负责学校老干部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奖励工作。

  4、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文化体育和健身活动。

  5、重点做好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6、负责管理学校老同志活动中心。

  二、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

  第五条 建立离退休党支部,不断加强党支部和党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第六条 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离退休党支部统一编入党小组,支部和小组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党的活动。

  第七条 离退休党支部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和身体状况,协助老干科积极探索和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动,教育老同志不断增强党性,永葆革命青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一名永不褪色的好党员。

  第八条 党员离退休后仍应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积极参加老干科和离退休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长请假,并说明情况。

  三、政治待遇

  第九条 阅文和报刊杂志订订阅制度。上级发放的离退休干部文件,按原职级规定的.阅文范围到学校机要室阅读。学校发放的文件由老干科统一安排离退休老同志组织阅读和学习。学校每年为离退休干部适当订阅一些报刊杂志。离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20元,退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00元。退休人员的报刊杂志统一订阅,放老干活动室由老干科统一管理。

  第十条 通报工作制度。学校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人员大会,通报学校工作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代表座谈会,听取离退休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会议制度。学校召开重要会议或开展重大活动,可根据内容需要邀请离退休的校领导和离退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出台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前,应听取老干科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以保护老同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走访慰问制度。除做好平时的走访慰问外,春节期间厅级离退休干部由学校领导负责走访慰问,其他离退休干部由二级机构领导和老干科同志负责走访慰问。根据学校规定,离休干部和副厅级退休干部过生日按下述经费标准赠送生日贺礼:70岁—300元,80岁—500元,90岁—800元,100岁—1000元。100岁以上1500元。

  第十五条 慰问病人制度。学校对住院治疗的离退休人员要予以关心和慰问。离休老同志、副厅级退休老同志和学校原领导、教授住院、老干科负责报告政治部主管老干工作的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并陪同有关领导前往医院探望慰问,其他退休人员住院由老干科的同志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制度。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享受在职教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体检与在职教职工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制度。学校为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住院等方面提供服务;其他用车一律按学校用车规定收取费用。其他退休人员急病、住院需用车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开展活动制度。老干科要有计划地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以丰富老同志的文化生活,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五、丧事规定

  第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学校与家属共同负责料理治丧工作,建立治丧办公室。离休老同志、处以上退休老同志,由校领导致悼词,二级机构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厅级离退休老同志逝世学校向省公安厅报告,省公安厅的有关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老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3

  为做好公司离退休人员的治丧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治丧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工作原则

  离退休职工丧事的处理事宜由家属办理,单位工会及人力资源部协助配合。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协调、安排公司领导出席悼念活动;协调安排所需车辆。

  (二)人力资源部:办理离退休逝世者丧葬费等事宜。

  (三)工会: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及时上门慰问并发放慰问金。

  三、悼念规格

  (一)离休和退休公司老领导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公司领导、工会、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出席。

  (二)其他退休人员的'遗体告别仪式,由工会、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出席。

  四、家属慰问金的标准

  (一)离休处级(含处级)以上干部去世,慰问金3000元。

  (二)离休处级以下干部及退休公司老领导去世,慰问金2000元。

  (三)其他退休人员去世,慰问金1000元。

  五、其他规定

  (一)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离退休干部在外地逝世,一般不前往参加悼念活动,可发唁电;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我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科、工会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机关党总支等相关科室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二)工会

  负责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慰问、组织各项活动、组织对离、退休人员进行体检,负责对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

  (三)机关党总支

  负责退休党员的党组织生活,协助人事教育科做好退休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

  机关各科室、分局要把关爱退休同志工作列入工作范围,心系退休同志,满腔热情地为退休同志们服务,接待他们时要热心,处理涉及他们的事情要细心,帮助他们要有诚心,对有困难的退休同志更要献爱心,积极为他们做好事。

  三、政治学习和文化活动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退休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他们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社会活动中同一切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使老同志始终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一)阅文及情况通报

  1、对国家、地方、本单位、本部门出台的重大决策、政策、规定、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及时向离退休干部传达,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要上门传达。所阅文件由办公室

  按有关规定提供、人事教育科负责传递。

  2、组织退休人员参加系统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3、每年定期通报1—2次全省地税工作情况。

  (二)报刊订阅

  工会每年适量为退休同志个人订阅部分报纸、刊物,供阅读学习之用。

  (三)座谈会

  每年老年节期间组织召开一次退休人员座谈会,局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由局主要负责人通报一年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听取退休同志对机关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观考察

  原则上每年组织退休人员就近参观考察一次。

  (五)文化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适时组织书法、美术、棋牌、钓鱼比赛等活动。根据自愿原则,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一些有益的体育活动和户外活动,鼓励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各类老年大学学习,并给予报销一定的学习费用。

  四、生活和医疗保障

  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退休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费。

  (二)医疗费

  1、门诊、住院缴费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

  2、经批准或临时去外地就医及危重病需要大额现金,个人筹集垫支困难的,由本人或委托其家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借款单,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审批借款,所借款项原则上年终归还。

  3、医疗费报销部分按国家医改政策和市直机关有关医药费管理规定,每年年终统一送机关财务核报。

  (三)医疗保健

  每年组织退休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原则上与机关在职人员同时进行。

  (四)生病住院

  1、退休人员生病住院,需要单位出面帮助解决有关医疗事宜的,由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负责协助办理。

  2、病人外地就医,陪同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用自理。

  3、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期间,工会组织做好探视工作,探视病人标准按局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走访慰问

  经常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生活、思想状况,坚持做到“四必访”,即: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时,家庭有困难

  时,思想有情绪时逢年过节时,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组织对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人事教育科与退休同志要经常保持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和身体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五、党支部建设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落实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对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障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退休人员参予组织活动的活力。

  六、其他

  稽查局、各分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未尽事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5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三、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四、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五、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七、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6

  1、目的

  为了规范退休管理程序,维护公司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2、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

  2.1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2.2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2.3.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3.2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2.3.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3.4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江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3.5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员工退休手续办理流程及相关职责

  3.1每年10月,人力资源部统计下一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做好人员规划及储备。距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退休通知书》至员工所在部门。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1个月,各部门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可安排员工提前休息。

  3.2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员工面谈,表达公司对其辛勤工作的肯定,安排小范围的欢送活动并妥善安排员工的'工作移交。

  3.3员工应按照部门内工作交接要求,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填具《工作移交清单》。移交手续包括:交还各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结算各项财务费用等。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后,员工将《工作移交清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手续。

  3.4办理退休手续时,员工应携带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

  3.5人力资源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员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员工退休审批手续。

  4、退休员工薪酬结算

  4.1岗薪工资、月奖:至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员工岗薪工资全额发放。

  4.2季度奖、年终奖:季度形式发放奖金时,按员工当季实际出勤月数于季度末核发;以年终奖形式发放时,按员工当年实际出勤月数于年终核发。

  5、公司补充福利

  5.1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增加发放一个月工资和月奖(以退休前12个月工资月奖的平均数作为计算依据)。

  5.2公司给予退休员工每人每月xxx元补充养老金。

  5.3公司组织退休员工每年一次体检,个人申请不参加体检的,由公司发放xxx元体检费后自行安排。

  5.4重阳节、春节节日发放节日慰问金,公司组织对部分退休员工的慰问。

  6、退休人员相关事务管理

  退休员工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会作为公司与退休人员沟通的桥梁,要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思想,关心退休员工的健康、生活,组织活动等。

  7、本制度经职代会常任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7

  为了离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学院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系、部门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为离退休人员营造“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良好环境。

  一、老年人活动室

  1、学院设立“翁府前老年活动室”,聘请管理员一名。活动时间为每周一至每周六下午12:30—16:30。

  2、学院在元和校区建立“老年活动室”,开放时间与学院作息时间同步。

  二、常熟理工学院老年大学

  1、学院建立老年大学,每学期开设若干课程班。

  2、离退休人员参加常熟市老年大学的有关课程班学习(我院老年大学未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可凭票证报销部分学费。

  三、组织各种社团活动

  1、不定期地举办讲座交流。

  2、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组织健康有益的.社团和研究会。

  3、关心、支持老同志开展各类适宜的健身活动。

  4、适当组团参加常熟市组织的老年文体活动。

  四、组织离退休人员参观、考察、访问、游览等活动

  1、本着“就近就地”和“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好离退休人员一年一度的春季参观游览活动。

  参观游览活动要充分考虑到老同志的身体健康状况:凡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凡行动不便、患有较严重心血管病症的人员,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便参加外出参观游览活动的,原则上不安排其参加外出参观游览活动,以防发生意外。在适当的时候另为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活动,或以其他形式作弥补。

  对于部分身体条件较好,又有要求去中程距离外出游览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应其要求,出面协助他们直接与旅行社洽谈。旅行期间,旅行社负责其人身安全。

  2、离退休人员参观、游览活动一般安排在每年春季,党员活动一般安排在秋季进行。

  五、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加一年一度的院体育运动会

  每年学院体育运动会期间,组织安排离退休人员参加适宜的游艺娱乐活动项目。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8

  开展健康向上的老年文体活动,是离退休教职工强身健体、陶冶性情、延年益寿、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稳定离退休教职工队伍、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措施。为了保证全体离退休教职工安全、健康、平等、有序的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高老年文体活动的参与率,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比赛活动和大型活动以及外出活动,一要进行安全论证,安全系数不大的活动不能批准;可以开展的活动,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落实。二要进行安全教育,说明注意事项。为防止人身意外,组织者对于高龄、有特定疾病不适应参加此项活动的同志,要做好思想工作,劝其不参加。

  2、积极自愿的原则。离退休教职工要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身体状况量力而行、自愿选择参加各种文体活动。

  3、就近为主的原则。依托各种文体团队,立足校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进行校区间的交流活动、市区的比赛(表演)活动和外出旅游活动。

  4、分层负责的原则。

  ①校区老年协会负责抓好文体团队建设和校区的各项文体活动,协助有关方面抓好校区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全院性的活动。

  ②学院老年协会负责抓好校区间的交流活动和外出比赛的选拔活动,协助离退休工作处抓好全院性的大型活动。

  ③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抓好离退休教职工文体活动的领导、协调工作和全院性的大型活动以及外出比赛等活动。组织参加校外比赛、表演和旅游活动,离退休工作处要派工作人员负责行车、就餐、服务、安全等事宜。

  二、组织管理

  1、活动的计划。年初由离退休工作处和院老年协会共同讨论,制定全年文体活动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形式、时间、地点、负责人等,各校区老年协会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校区的活动计划,并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2、活动的方案。每项活动必须制定完整的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形式、参与对象、时间、地点、交通、器材、服装、安全措施、服务措施、注意事项、有关责任人等。大型活动的方案必须经集体讨论制定。

  3、活动的审批。组织全院性的活动或代表学院外出参加比赛和表演必须报离退休工作处领导批准,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以上活动或外出住宿的活动必须经离退休工作处报请院领导批准。

  4、比赛活动。组织全院性的比赛活动或外出比赛活动仅限于离退休教职工。

  ①组织的院内各种比赛活动以校区为单位组队参加。

  ②代表学院外出参加麻将比赛,在全院公开选拔两支代表队(共8名队员);代表学院外出参加门球比赛,在全院公开选拔一支代表队(以胜出队为基础,适当吸收其他优秀队员);代表学院外出参加其它比赛,根据情况在全院公开选拔若干支代表队。院老年协会要提前做好有关组队工作。代表期限为一年。

  5、表演活动。组织全院性的表演活动或外出表演活动,经院老年协会研究同意和离退休工作处批准,可适当吸收我院内退人员及教职工配偶参加。

  6、旅游活动。以自费公助的方式,委托旅行社进行组织。可适当吸收我院教职工及教职工亲属自费参加。

  7、活动团队。对文体活动团队实行年审制。每年二月各校区老年协会要研究文体活动团队的调整,并将各团队名称、负责人、队员名单报学院老年人协会和离退休工作处审批。

  8、书画活动的组织管理办法,由书画协会另行制定。其它活动的组织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基本保障

  为了用有限的经费开展更多的活动和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原则上只提供基本条件的经费。

  1、器材。日常活动,离退休工作处只提供活动场所和公用器材(如麻将、棋牌、健身器、收录机、电视机、影碟机、门球、羽毛球网、乒乓球桌及网、台球桌及配套器材等),个人活动用具一般由本人自理(如门球棒、乒乓球拍及球、羽毛球拍及球、剑、腰鼓等)。比赛时,除组委会提供的参赛用具外,其它所有的参赛用具一律由参赛队员自理。(门球参赛队的号码布及队长臂章由离退休工作处提供)

  2、交通。参加院内交流活动一般情况下乘坐学院班车。参加全院性的大型活动一般情况由离退休工作处租车。组队代表学院参加襄樊市有关比赛,一般情况乘坐学院班车或公交车(按比赛时间据实报销),特殊情况须报请离退休工作处领导批准后可合乘出租车。经离退休工作处报请院领导批准,组队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活动的交通费按比赛活动的文件要求办理。参加其它文体活动,交通费自理。

  3、伙食。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组队代表学院参加襄樊市有关比赛,若因活动安排需要在外就餐的每人每天补贴伙食费10元。经离退休工作处报请院领导批准,组队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活动的伙食费按比赛活动的文件要求办理。院内白天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外出训练活动、交流活动,一律不得补贴伙食费(包括校区经费)。

  4、服装。一般情况下比赛活动和表演活动所需服装由队员自理。特殊情况下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代表学院参加的襄樊市老年文艺活动和学院大型表演活动,可给予我院离退休教职工队员适当的补贴或纪念品。

  四、奖励措施

  1、奖励范围。仅限于我院离退休教职工。

  2、奖励对象。全院性的各类比赛活动,成绩为第一、二名的代表队和成绩为前八名(20人以下的为前三分之一)的个人。代表学院参加市级以上的比赛,成绩为前三名的代表队和成绩为前八名的`个人。

  3、奖励办法。

  ①参加全院性的各类比赛(包括参加襄樊市老年项目的选拨赛),成绩为第一、二名的代表队,分别按报名参赛实际人数每人奖励价值20元、15元的奖品。个人成绩为一、二名的参照集体项目的标准奖励;个人成绩为三、四名的每人奖励价值10元的奖品;个人成绩为五至八名的每人奖励价值8元的奖品。未获奖的参赛队员,发给每人价值不超过5元的纪念品。

  ②经学院选拨赛组队代表学院参加襄樊市教育战线比赛获第一、二、三名的代表队,分别按实际参赛人员每人奖励价值25元、20元、15元的奖品;个人成绩为前三名者参照集体项目的标准奖励,个人成绩为四至八名者,奖励价值10元的奖品。经学院选拨赛组队代表学院参加襄樊市老干局组织的全市城区比赛和全市比赛,奖励标准分别提高5元和15元。比赛的团体名次与个人名次均以证书为凭。

  ③经学院领导批准参加省级以上比赛,集体或个人获第一、二、三名,按实际参赛人员每人分别奖励现金200元、120元、60元。

  ④参加城区组织的比赛和其他群众团体组织的比赛以及对外交流赛、友谊赛,一律不发奖品或纪念品。

  ⑤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为大型活动和推广新项目聘请的艺术指导或教练,离退休处给予一定的纪念品。

  五、本规定此次修订变动较大,从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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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2、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3、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4、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5、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6、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7、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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