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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员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7 20:11:0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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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员工管理制度

  为严防井喷失控、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泄漏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特制定以下的管理制度!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中石化员工管理制度

  中石化员工管理制度篇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站房设备管理、防爆防火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其它加油站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加油站 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为机动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性经营场所。

  注: 加油站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gasoline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 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按GB50156-2002 进行设计、施工,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加油站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加油站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加油站的站长或公司经理是加油站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b)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检查;

  c)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d) 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e)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障加油站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指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加油站各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检查各岗位人员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b) 进行防火巡查,记录检查情况;

  c) 及时处置火灾隐患,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4.4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办法,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加油员还应对加油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应让车辆驾驶员等无关人员进行加油作业。计量员还应严防发生油品跑、冒、滴、漏现象,监督卸油情况。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1.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1.3 消防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4 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的部位和内容、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1.5 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5.1.6  、线路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检查人员的资格、检查部位、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7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重点部位和设施、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测和管理要求、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8 灭火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9 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5.1.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加油站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订。

  5.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1 卸油作业

  卸油作业消防安全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卸油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鞋;

  b) 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检查油罐车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合格后,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现场,接好静电接地;

  c) 油罐车熄火并静置3min 后,卸油员按工艺流程连接卸油管,将接头结合紧密,保持卸油管自然弯曲;

  d) 计量员应检查油罐计量孔,确定计量孔密封良好后,油罐车驾驶员缓慢开启卸油阀卸油;

  e) 卸油完毕,油罐车驾驶员应关闭卸油阀;

  f) 卸油员拆卸连接管线,盖严卸油帽,整理静电导线;

  g) 卸油员引导油罐车启车、离站,清理卸油现场;

  h) 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不应远离现场,雷雨天不应进行卸油作业。

  5.2.2 加油作业

  加油作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加油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鞋;

  b) 进站加油车停稳,发动机熄火后,开始加油;

  c) 不应直接向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加注汽油;

  d) 摩托车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岛4.5m 后,方可启动;

  e) 加油站上空有高强闪电或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作业,采取防护措施。

  注: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 站房、设备

  7 管理

  7.1 一般规定

  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按GBJ16-87 中的有关要求采取泄压措施。

  加油站内不应设置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设施。

  7.2 油罐及管线

  加油站应采用埋地油罐。油罐及管线应无泄漏。埋地油罐防腐绝缘层不应低于加强级。

  油罐的通气管、密闭量油孔、阻火器、进出油管、液位计、潜油泵、人孔、进出口阀门等应配备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安装、验收及检修记录等资料应齐全。

  7.3 加油机

  加油机运转时,电机和泵温度应保持正常,计量器和泵的轴封应无明显泄露,汽油加油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

  加油机机件应保持性能良好,油气分离器及过滤器应保持功能正常,排气管应畅通、无损,泵安全阀应保持压力正常。

  加油机进油管线和付油胶管连接处应无泄漏,电动机外壳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Ω,付油胶管两端电阻不应大于5 Ω。

  加油机安装、验收、检修记录等资料应齐全。

  7.4 采暖设备7.5

  加油站的采暖设备应符合GB50156-2002 中的有关要求。

  加油站内设置独立的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燃气(油)热水锅炉,也可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热水器。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 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7.6 通风设备7.7

  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GB50156-2002 中的有关要求。

  7.8 灭火器材

  7.8.1 配备7.8.2

  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50156-2002 中的有关要求。

  7.8.3 管理

  6.6.2 .1 对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灭火器材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6.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冬季应采取防寒措施。

  6.6.2 .3 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指定部位,并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8.4 检查、维护保养

  6.6.3 .1 灭火器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6.6.3 .2 检查、维修过的灭火器,应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维修铭牌。

  8 防爆、防火管理措施

  8.1 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明确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文字和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明火、摩擦和撞击、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等火源。

  注: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按GB50156-2002 中附录B 执行。加油站的火灾危险区域按GB50058-92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明火控制

  加油站区域内严禁烟火,加油站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带有“严禁烟火”、“熄火加油”字样的标志,在加油岛附近应设置带有“禁止拨打移动电话”字样的标志。油罐区应设置带有“禁止入内”、“禁穿钉子鞋”和“着防静电服”字样的标志。

  在加油站区域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动火期间,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作业场所应增设消防器材。

  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

  8.3 预防摩擦与撞击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采取下列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a) 机械转动部件应保证润滑良好,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可燃污垢;

  b) 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

  c)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地面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禁止穿带铁钉的鞋;

  d) 搬运金属容器时,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位应覆盖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e) 维修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

  8.4 防止电气火花

  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58-92 中的有关要求。加油岛附近应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屏蔽装置。

  8.5 防雷、防静电

  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2002 中的有关要求。

  加油站的装卸场地应设置为油罐车跨接的防静电装置。

  雨季之前,应由当地气象部门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一次年度检测。

  9 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

  9.1 防火检查

  9.1.1 一般规定

  8.1.1 .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 .2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 .3 班组每天巡查不少于两次。班组交-班前,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8.1.1 .4 检查结束,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9.1.2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防火巡查、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站内电气设备、照明设施状况;

  b) 油罐区的油罐口、量油口、卸油口、阀门、人孔等油罐附件及卸、输油管线、避雷针接线状况;

  c) 灭火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

  d) 加油机运转情况;

  e) 加油车辆及人员作业情况;

  f) 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

  9.2 火灾隐患整改

  9.2.1 一般规定

  8.2.1 .1 加油站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8.2.1 .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9.2.2 整改要求

  8.2.2 .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在加油站区域内吸烟的;

  b) 员工着装不符合防静电要求的;

  c) 使用非防爆通讯电器设备和工具的;

  d) 违章动用明火、用电和进行电(气)焊的;

  e) 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f) 值班、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g)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8.2.2 .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10 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0.1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1.1 一般要求

  9.1.1 .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9.1.1 .2 加油员、油罐车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9.1.1 .3 加油站对新员工应由组织一次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9.1.1 .4 加油站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0.1.2 培训内容

  9.1.2 .1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b)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石油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及火灾预防等基础知识;

  d) 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e)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安全疏散引导常识;

  f) 其它消防安全知识。9.1.2 .2 单位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

  10.2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0.2.1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疏散引导组:引导人员、车辆疏散,抢救设备、物资;

  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护送伤势较重人员到就近医院就医;

  f) 其它必要的组织。

  10.2.2 预案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要点:

  a) 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b) 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c) 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d) 在火情不能控制,即将发生爆炸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e) 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地疏散站内人员、车辆;

  f) 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g) 火灾扑灭后,派专人保护火灾现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方可清理现场;

  h) 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10.2.3 演练的组织

  9.2.3 .1 演练时应在加油站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9.2.3 .2 演练结束后,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

  11 消防档案11.1  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得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1.2 档案内容

  11.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

  b) 总平面图;

  c) 消防道路平面图;

  d)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图;

  e) 工艺流程图;

  f) 消防重点部位分布图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g) 加油站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h)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i) 消防安全制度;

  j)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登记;

  k)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l)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m)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 灭火器材维修保养记录;

  c)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 动火审批记录;

  f)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 包括防雷、防静电) 等记录;

  g)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h)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i) 历次火警、火灾情况记录;

  j)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k) 其它应备案的记录。

  11.3 保管

  加油站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3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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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员工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强化油气勘探开发全过程的井控安全管理,严防井喷失控、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泄漏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石油行业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与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田企业油气井勘探开发全过程的油气井、注水(气)井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各生产环节。

  第四条 井控管理是一项系统安全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生产组织、现场管理等各项工作,需要设计、生产、技术、装备、安全等部门分头把关、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油田企业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井控管理应依据海上井控管理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执行;陆上二氧化碳气体、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第六条 井控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企业应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井控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油田企业副总经理和副总裁担任,成员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局、物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财务计划部、财务部和人事部等部门领导组成。

  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3个办公室,即:股分公司井控管理办公室、存续企业井控管理办公室和井控监督检查办公室,分别设在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和安全环保局。

  1. 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技术标准,健全井控管理机构;

  (2)定期召开井控管理小组会议,听取各井控管理与监督

  检查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井控管理重大问题;组织召开年度井控安全工作会议,对井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3)根据井控工作需要,组织制(修)订企业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

  (4)每年组织一次井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主要问题;

  (5)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

  (6)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井喷失控应急预案。

  2. 股份公司井控管理办公室职责。

  (1)接受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负责股份公司井控日常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有关井控安全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油气开发井控安全技术(企业)标准;

  (3)负责制度股份公司井控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负责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落实井控技术措施;

  (5)参与重点区域(井)井控技术方案论证,审核股份公司井控隐患治理项目计划,落实项目资金;

  (6)参与井控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与指挥工作;参加井喷事故及硫化氢溢出事故调查处理;

  (7)及时向井控管理领导小组汇报股份公司井控管理工作,提出工作方案及安排意见;

  (8)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3. 存续企业井控管理办公室职责。

  (1)接受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负责存续企业井控日常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有关井控安全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钻井、井下、测井、录井等井控安全技术(企业)标准;

  (3)负责制定存续部分井控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负责钻井、井下、测井、录井等专业施工队伍监督管理,认真落实井控安全技术措施;

  (5)参与重点区域(井)井控技术方案论证,审核存续企业井控隐患治理项目计划,协调项目资金落实;

  (6)参与井控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与指挥工作;参加井喷事故及硫化氢溢出事故调查处理;

  (7)及时向井控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存续企业井控管理工作,提出工作方案及安排意见;

  (8)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4. 井控监督检查办公室职责。

  (1)接受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检查日常井控工作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有关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及时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有关井控安全管理标准、制度;

  (3)监督检查各部门、各企业井控安全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落实井控安全技术措施;

  (4)负责制定股份公司与存续企业井控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进度;

  (5)参与井控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与指挥工作,参加井喷事故及硫化氢溢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井控管理领导小组汇报井控监督检查工作,提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及安排意见;

  (7)负责筹备并组织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二)各油田企业应成立由分公司经理为组长,上市和存续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生产运行、设备管理、计划财务和教育培训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各自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全面落实井控安全责任。

  (三)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试油)等专业公司和油气生产单位,应成立由公司经理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井控管理工作。

  (四)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试油)、采油(气)等基层队伍,应成立由队长为组长的井控领导小组。

  第七条 井控工作检查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其中,集团公司每年组织1次,油田企业每半年组织1次,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周组织1次。

  第八条 井控工作例会制度。各级企业和单位应定期召开井控工作例会,认真总结、布置井控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集团公司每年召开1次,油田企业每半年1次,各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1次。

  第九条 井控培训取证制度。从事钻井、井下作业(试油)、测井、录井的直接作业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级主管领导应接受井控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操作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一)“井控操作证”取证岗位。

  1. 油田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分公司经理,主管勘探、开发、安全的局(分公司)领导;钻井、开发、安全管理和设计部门领导以及在部门中具体负责井控工作的人员。

  2. 钻井、井下、测井、录井公司和采油(气)厂领导及管理人员:经理(厂长),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正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以及在部门中具体负责井控工作的管理人员。

  3. 施工队伍。

  (1)钻井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指导员、钻井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钻、泥浆工程师、司机长、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2)井下作业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作业技师、大班司钻、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3)录井队:正副队长、现场地质录井人员;

  (4)测井队:正副队、现场施工人员。

  4. 其它人员取证岗位。

  (1)钻井、井下作业(试油)工程与地质设计人员和各专业监督人员;

  (2)井控车间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固井、泥浆、取心、定向井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二)“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取证岗位。

  1. 现场人员:在含硫化氢区域从事钻井、井下作业(试油)、测井、录井作业和油气开发的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

  2. 机关人员:在含硫化氢区域从事钻井、井下作业(试油)、测井、录井施工作业和油气开发单位的相关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

  (三)井控和防硫化氢取证及复审培训工作应在集团公司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

  第十条 井控设备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一)各油田企业应有专门机构负责井控设备的管理,并制定管理、维修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设备档案。

  (二)基层队按设计要求安装、使用井控装备,认真填写保养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一)钻井和作业(试油)各次开钻(开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开钻(开工)申请,经检查验收并批准后方可开钻(开工)。

  (二)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可视情况采取主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方式,也可采取甲乙双方联合检查验收方式。检查验收合格,应下达“开钻(开工)批准书”同意开钻(开工);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开工)。

  第十二条 井控及硫化氢防护演习制度。基层队应根据施工需要,分不同工序自行组织员工开展井控演习。演习应分岗位、按程序进行,并通知现场服务的其它专业工作人员参加。演习时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参加人等。

  (一)钻井井控演习应分正常钻井、起下管柱、起下钻铤和空井等4种工况。常规井井控演习应以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为宜;钻开油气层前,应组织1次井控演习,不合格不得打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井控演习可考虑适当增加频次;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应按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全体人员参加以防硫化氢溢出为主要目的演习。

  (二)井下作业(试油)应分射孔、起下管柱、诱喷求产、空井等工况自行组织开展井控演习。常规井演习应以每种工况每月不少于1次为宜。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应按应急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全体人员参加以防硫化氢为主要目的井控演习。

  (三)采油(气)队每季度至少应进行1次井控演习,含硫化氢井应组织防硫化氢和井控应急演习。

  第十三条 井喷及硫化氢泄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

  (一)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硫化氢泄漏事故,应立即逐级上报。重大井喷、井喷失控或硫化氢泄漏事故,应在4小时内报至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二)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硫化氢中毒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硫化氢泄漏,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收集资料,并保持通讯联络和现场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 防火防爆、防硫化氢中毒制度。防火防爆、防硫化氢中毒应执行SY/T5225、SY/T5087、SY/T6610、SY/T6137、SY/T6277和Q/SHS003标准。

  第三章 钻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钻井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中应有井控和防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内容,并按标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进行审批、签字,未经审批不准施工;如遇有未预见因素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井队执行。

  第十八条 油气井钻井施工均应安装井控装置,油气开发井井控装置可在打开油气层前安装。

  第十九条 钻前井场及井场道路布置,应能满足井喷或硫化氢溢出时人员和设备撤离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钻井施工,钻井队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5套,充气机1台,大功率报警器1套,备用气瓶不少于5个;按一个班次实际人数配备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配备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1台,探头应分别安装在钻台上、钻台下园井、振动筛、泥浆罐处和房区。

  第二十一条 开钻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地质、工程、应急预案和防硫化氢设施等技术措施交底,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钻井作业,应建立该井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或备案。钻至油气层前100米,应将可能钻遇硫化氢层位的时间及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3公里范围内人员。

  第二十三条 钻井油气层的审批制度。

  (一)钻入油气层100米之前,钻井队(平台)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钻开油气层。

  (二)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应根据油气井的产权,由业主单位工程技术部门牵头,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并依据有关标准和制度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应下达“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不合格,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钻开油气层前100米应对井控装置、防硫化氢设施和加重泥浆储备等进行检查,不合格不准打开油气层。

  第二十四条 坐岗观察制度。开发井从打开油气层前100米,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应有专人24小时坐岗观察溢流。坐岗观察由钻工、泥浆工和地质录井人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实行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开发井从进入产层前100米,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均应有干部跟班作业。

  第二十六条 浅层气井、高产高压油气井应制定井控安全特别措施。

  第二十七条 裸眼井中途测试。

  (一)设计应有井控要求,含硫油气井井控应满足防硫要求,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

  (二)必须测双井径曲线,以确定坐封井段。

  (三)测试前应调整好泥浆性能,保证井壁稳定和井控安全。

  (四)测试阀打开后如有天然气喷出,应立即在放喷出口处点火燃烧。

  (五)测试完毕起封隔器前,如钻具内液柱已排空,应打开反循环阀,进行反循环压井才可起钻。

  (六)封隔器累计坐封时间要控制在8小时以内,以防止卡钻。

  第二十八条 在高压含硫气层测试,应采用抗硫油管。对高压高产井测试时,应准备充足的压井材料和设备,以满足正反循环压井需要。

  第四章 录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含硫油气井或探井录井作业,现场录井人员每人应配备1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固定式

  硫化氢检测仪探头应安装在井口、振动筛、泥浆罐等部位。

  第三十条 综合录井仪应能为现场监督和司钻提供终端显示。

  第三十一条 录井过程中发现油气显示或硫化氢显示,应先向司钻报告,同时向现场监督、值班干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钻井队在起下钻、检修设备、电测等非钻进过程中,录井人员应坚持坐岗观察溢流,发现溢流应及时通知当班司钻,并提供井控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若发生井喷或硫化氢浓度超标,应按井队应急预案统一行动。

  第五章 测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高温、高压、含硫化氢及重点探井测井施工前,应有测井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

  第三十五条 测井车辆应停放在井架大门前距井口25米以外。在含硫化氢井测井时,应至少配备3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3台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第三十六条 测井施工前,测井队应组织召开由钻井队、地质录井队、测井队参加的施工交底会,相互通报情况,明确配合事项。

  第三十七条 含硫油气井测井入井仪器应具有良好的抗硫性能。

  第三十八条 测井施工时,钻井队应有专人观察井口,并及时灌满泥浆。钻台上应备有1根带回压阀的,并与防喷器闸板尺寸相符的钻杆,以备封井之用。如发生溢流,应服从井队井控安排。

  第六章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井下试油(气)与作业施工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应有井控和防硫化氢内容,提供相关地质资料,并按规定审批。

  第四十条 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应根据地质设计、作业简史资料及要求编制。所有设计均应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变更设计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队伍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井场设备就位与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井场道路布置应能满足突发情况下人员和设备撤离需要。

  第四十二条 井下作业应按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井控装置及地面流程的选用、安装和试压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射孔方式的选择应能满足井控和防硫化氢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进行井下作业(试油)施工,应按规定配备气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射孔作业前,射孔队应与作业队结合,掌握含硫化氢层位、井段、浓度以及压井情况和气防设施布置情况。射孔、测试开井以及放喷求产前,作业队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及应急预案交底。

  第四十六条 井下作业施工中,应有专人观察井口,确保液面保持在井口部位;在含硫化氢油气井施工,应有干部跟班作业。

  第四十七条 高压油气井停止施工时,应装好悬挂器,装好防喷闸门,并关闭防喷器。

  第四十八条 在含硫化氢气井射孔,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同时,将硫化氢气体及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3公里范围内人员。

  第四十九条 自喷井修井作业,应由甲方委派现场监督全过程监督。

  第七章 油气生产井控管理要求

  第五十条 采油(气)井应根据地层压力,选择相应压力级别的井下和地面井控装备。

  第五十一条 高压油气井各级套管环空应安装压力表,监测压力变化情况。

  第五十二条 高压气井井口节流装置应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发生冰堵现象;检修或更换井口装置油嘴(针形阀)不得带压作业。如高压气井井口装置失控,应首先关闭井下安全阀然后进行检修。

  第五十三条 高温、高压、含硫化氢油气井的井口装置应定期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井口要及时更换。

  第五十四条 含硫化氢井场应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和防爆排风扇等,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气防器具。

  第五十五条 高压、高含硫油气井应安装井口安全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关井、人工应急关断、熔断塞关断、高低压限压关断等功能。

  第五十六条 试井作业。

  (一)试井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井口、生产流程设施状况,根据井下管串结构确定入井深度及入井工具外径。

  (二)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井控装置失控,应尽可能将工具提至井口防喷管内,并关闭清蜡闸门;如井口硫化氢浓度大于30毫克/立方米(20ppm)时,施工人员应佩带空气呼吸器,1人关闭清蜡闸门并剪断钢丝(电缆),1人在旁监控协助。

  (三)在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试井作业,应选择抗硫化氢工具,井口与作业车应各配备1台硫化氢监测仪。

  第八章 报废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五十七条 封堵报废井施工作业应有施工设计,并按程序进行审批。作业前应进行压井,待井内液柱压力平稳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第五十八条 已封堵的井口套管接头应露出地面,并用厚度不低于5毫米的圆形钢板焊牢,钢板面上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

  第五十九条 对已完成封堵的报废井,每年至少应巡检一次,并记录相关巡井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油田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油、气、水井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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