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卫生制度>《卫生站管理制度

卫生站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2 12:00:30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卫生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卫生站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卫生站(以下简称卫生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卫生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站是集体主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卫生站的任务:

(一)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卫生工作计划;

(二)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

(三)负责本村村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的防治和对急重病例的初步处理及转诊工作;

(四)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儿童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等各项有关预防保健工作,并做好资料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七)协助本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八)参加各种有关专业培训及会议。

第六条 本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要求,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卫生站。

第七条 设立卫生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卫生站一般设在村办公楼,村办公楼确实无法提供用房的,可利用该村学校富余房或由村委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第九条卫生站的业务用房不少于60平方米,诊室、药房、治疗室分开,不与其他用房混用。

第十条卫生站应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设备,保障临床诊疗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二条卫生站医生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经依法注册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卫生站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防范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卫生站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钻研业务,更新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卫生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及抢救、出诊、值班、差错事故登记、处方保存、消毒处置、儿童计划免疫等工作制度,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传染病有登记、报告。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禁自制药品和使用假冒、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药品。

第十六条 药品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核准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顺差不得超过5%,收费项目上墙,挂号费(诊金)按规定收取,收费有票据,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第十七条卫生站标志、工作服、口罩、帽子等由县(区)卫生局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卫生站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十九条 卫生站接受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乡镇卫生院领导为主。

第二十条 卫生站的卫生技术人员须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聘用,鼓励中专以上毕业生到卫生站工作。

第二十一条卫生站不准出租、转让和承包。

第二十二条 实行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各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每年初对乡村医生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在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及若干名村民代表共同组成。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医德医风、服务态度的评价。考核应与日常工作及定期考评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聘用。乡村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卫生站应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监督等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乡镇卫生院、村委会等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收取房屋租金、管理费、利润分成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成绩突出、群众满意,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村医生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卫生站管理制度。

【卫生站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社区卫生站管理制度04-17

卫生站传染病管理制度04-17

卫生站制度04-17

卫生站的总结03-02

卫生站制度牌04-17

村卫生站制度04-17

卫生站人员管理问题04-15

卫生站消毒隔离制度04-17

卫生站绩效考核05-17

村卫生站考核总结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