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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出差补助细则

时间:2022-03-29 07:07:49 出差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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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出差补助细则

  出差补助为出差人在出差地发生的餐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补助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华为出差补助细则,希望能帮到你。

华为出差补助细则

  华为出差补助细则

  公司各部门:

  为了解决公司员工长期出差或频繁出差引起的家庭分居等生活不便问题,特对此类人员出差附加补助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目的

  出差附加补助是对员工因工作需要派往驻外机构或频繁出差而引起家庭分居等生活不便而给予的补助。

  二、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范围

  出差期间可享受出差附加补助的人员,指长期出差或频繁出差,全年累计出差时间占年度有效工作日1/3以上(含1/3)的人员。其中,新员工年度有效工作日的起始日为入职日,离职人员年度有效工作时间的截止日为离职日。

  三、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原则

  1、驻外机构常驻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享受出差附加补助:

  w在驻地或省内出差期间,按该省标准享受相应的出差附加补助;

  w赴外省出差期间,按出差省份标准享受相应的出差附加补助。

  2、频繁出差人员,根据统一标准享受相应的'出差附加补助。

  3、员工(驻外机构本地化人员除外)回公司期间,不得申报该期间的出差附加补助。驻外机构本地化人员在驻地工作期间,不得申报出差附加补助。

  本地化人员以该员工的办公地点是否为家庭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其中单身以父母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已婚以配偶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

  四、出差附加补助的标准

  1、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出差附加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地点

出差附加补助

(单位:元/天)

北京、天津、上海

30

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建

40

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安徽、湖南、江西、湖北、河南、重庆、四川、云南、海南、广西、陕西

50

贵州、山西

60

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青海、西藏

70

  2、频繁出差人员的出差附加补助标准按每天50元执行。

  五、出差附加补助发放方式

  1、驻外机构常驻人员每月定期申报出差附加补助。

  2、频繁出差员工,按月填写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部门考勤员确认和主管审核后归档,并于次年年初上报财务部门统一发放上年度出差附加补助。

  六、其他

  本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生效。华为司发[1998]129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规定》和华为司发[1998]283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售后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补充规定》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各大系统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送公司财经管理部批准备案。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财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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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出差补助细则范例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出差管理工作,本着高效、务实、节俭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公务需要出差至国内各地区的公司各级员工。

  第三条 员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差旅费申请表》,经部门预算专管员、部门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出于考勤需要)、分管总、公司负责人签字,此申请表作为费控签报的附件,费控具体流程为:

  1.出差经办人员-部门预算专管员-部门负责人-财务预算管理员-财务负责人-分管总-公司负责人。

  2.根据预算动支金额,超权限的由上级公司审批。

  3.《差旅费申请表》必须在出差前审批完毕,费控签报如有特殊情况出差前未能及时进行出差审批的,出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补办出差审批,并附纸质签报说明原因,经分管总、公司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4.提交出差申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各项标准应严格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2)费用预算中如有“其他”项目发生时,必须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原因。

  (3)参加会议、培训的需附会议、培训通知。

  (4)公司多个部门员工因同一事项同时出差,应由主办部门提交签报,预算中心、成本中心归属出差人员所在部门。

  5.总公司、分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公司人员有前往参会、参训的,需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完成《差旅费申请表》审批,如确认总公司、分公司有预算支持的,且预算不能及时下发的,应向所在部门预算专管员反映,并由部门预算专管员向分公司对口部门先行预借预算,追加后及时提交费控签报审批。

  第四条 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允许借款。如特殊原因(金额在5000元以上,属于项目组性质出差)需借款的,必须提交借款申请并通过审批,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计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的合计。

  第五条 公司员工出差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见第六条下方的出差交通工具标准),出差人员要提前通知综合管理部,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订购机票。

  综合管理部订票原则上应选择票价折扣在30%以上的航班机票,确因工作需要或航班原因购买高于7折机票的,须在差旅费申请表内的备注栏说明原因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并在差旅费申请表备注栏下方签署同意。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如下(需结合下方表格中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及补充说明来核定):

  差旅费报销标准补充说明:

  1.出差交通工具标准

  (1)公司负责人可选择普列软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2)部门负责人可选择普列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二等舱。

  (3)其他员工可选择普列硬卧、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

  2、除公司负责人外,其他员工乘坐飞机必须事前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以乘坐:

  (1)出差任务紧急,无合适的车次、船期能及时到达目的地(以邮件、会议通知作为依据);

  (2)机票享受折扣价后(包含燃油费和机场建设费)低于其他交通工具费用。如高于其他交通工具费用,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3、除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外,省外出差列车运行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才可以选择高铁二等座。

  4、机场、火车站往返交通费用凭票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单据的日期及时间与飞机票或火车票相对应),两人以上同时出差时应合并乘车。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地铁、机场大巴、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5、两人以上省外出差,应按照各自职级标准选择交通工具,分开乘车,如需一起乘车的,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6、住宿标准

  (1)员工出差住宿费按办法标准执行,参加会议有指定酒店并明确费用由参会机构承担的除外。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2)住宿标准均为双人标准间,同性员工出差按合住标准核定。级别不同的员工合住按标准较高的执行。单人出差参照双人标准间执行。

  (3)公司负责人可选择单人住宿,其他人员出差不可选择单人住宿。

  (4)内、外部会议及培训如对方安排食宿的不允许报销住宿费和餐费。

  6、出差补助

  (1)出差补助为出差人在出差地发生的餐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需凭出差地发票在标准额度内据实报销。如未发生餐费和市内交通费,此项不予报销。

  (2)中心支公司人员到支公司出差不允许由支公司负责招待,出差人员自行承担餐费。

  (3)连续出差时间达1个月以上(含30天),如机构蹲点、督导、长期培训等,出差补助不按以上第六条标准执行,按人事标准规定的'生活补贴200元/月,住房补贴500元/月执行,总额控制在700元/月,不再另行报销餐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

  (4)因参加会议或培训出差,组织方已提供食宿的,不予报销补助。但可凭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发票在20元/天标准内据实报销。组织方未提供食宿的,出差地未发生餐费的,出差补助标准不可按全额报销,限定20元/天报销市内交通费。

  (5)出差天数的计算采取算头算尾的方法,如:2月1日出差,2月4日返回,则出差天数为4天。

  7、除车票船票中绑定的保险费可以与车船票一同报销外,员工出差自行购买的航空意外险等保险,公司不予报销。

  8、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传真及上网费用需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室审批后,凭合规发票单独报销。

  第七条 出差期间,若因工作需要而发生招待费,应当单独签报,按照招待费报销要求执行,并在招待费项目中列支。

  第八条 参加总公司会议培训,各项标准均按本办法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的,须事先经总经理室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第九条 员工报销差旅费,需提供合格的差旅费票据,不得以车辆燃油费、路桥费票据作为出差的交通费报销。

  第十条 公司员工出差期间,除上述已明确的标准内的费用项目外,其余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报销需注意事项

  报销附件要求:住宿费报销时须提供住宿费结算明细表(客人账单或费用清单)、出差明细表(出差明细表必须体现姓名、职务、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出差时间、费用类别、金额,人员较多的,不必逐一列示,可另外提供名单,出差明细表需由经办人签名。)

  差旅费报销如出现以下事项,需由出差人填写《特殊事项审批表》,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多个特殊事项不可合并在一行内填写,应分开说明,部门负责人、分管总、公司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

  1、差旅费发票因遗失、不合规等原因导致发票的开具日期在出差期间以外的;

  2、员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或遇意外事件等原因,需延长出差时间或改变出差行程的;

  3、实际报销时,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分项均不得超过相应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造成差旅费超标的;

  4、发生行李打包费、改签费、退票费等额外费用的。

  报销时效要求: 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特殊情况如发票打印不规范等经分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延长到7个工作日内报销,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如有借款逾期不报销者,财务部可向其所在部门口头或电话催款,催款后仍不报销者,由财务部通知人事行政部从应发工资中扣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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