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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差费报销标准

时间:2022-03-29 07:06:14 出差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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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差费报销标准

  各地的出差费报销标准有所不用,自治区的出差费报销标准又作了怎样的规定?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自治区出差费报销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自治区出差费报销标准

  自治区出差费报销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入住宾馆档次最高不得超过三星级。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乘坐符合规定。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伙食非自理的会议及培训班,不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每隔8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在长途(单程100公里以上)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公杂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自治区境外每人每天20元, 自治区境内每人每天10元实行包干,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调动搬迁人员差旅费

  第十六条 调动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分杂费,由调入单位负担,有关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发生的'其它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调动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报销和发放补助。

  (二)调动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行李、家具托运,在每人500公斤内报销托运费、50公斤内报销快运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未与调动工作人员同行的家属,待其抵达调入地后,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四)部队转业干部调入地方工作时,原所在部队发给差旅费的,在其到达后由调入单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异地挂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和农牧民误工补助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和培训班(不发学历)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层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发放公杂费,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不发学历)的人员,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参加自治区相关会议的农牧民代表,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误工补助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赴北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新疆饭店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住宿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函[20xx]2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延误工作人员正常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相关支出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制定的《关于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新财文字[1996]122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基层挂职和支援工作及参加知识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农牧民误工补贴的通知》(新财文字[1996]420号)和《关于对区属国有企业帮困工作组成员的伙食交通补助的通知》(新财行[2002]79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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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费报销标准范例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后,各市县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到省内各市县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市县、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内部宾馆、招待所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到省外出差人员住宿及报销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各市县定点饭店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在执行中严格加强差旅费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长以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 根据当前省内外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各级别人员省内和省外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入住定点饭店的住宿费价格在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

  出差人员必须到国家和省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省外出差定点饭店已由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公布。省内出差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吉财文[1996]第3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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