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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时间:2022-03-29 11:08:05 出差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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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受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山西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山西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西藏、青海、新疆每天120元;

  其他地区每天100元;

  接待对象<10人,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接待对象>10人,配餐人数不得超过其三分之一;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等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很多人出差,当地都会进行接待,这方面也有严格标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1条、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加强公司差旅费报销的管理,在使之符合合理、节约的原则下,同时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出差、审批、费用报销等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第3条、 本办法试用于公司各部门(营销中心销售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4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员工出差考核的管理和费用控制部门,财务部是差旅费的监控部门,其它各部门是费用控制实施的直接责任部门。

  第5条、 出差办理程序

  1、 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2、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支单” ,填写借支单写清借款人、部门、用途、金额等事项,由主管领导批准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出差时借款,“以前款不清,后账不借”为原则,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主管领导负责人的责任。

  3、 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

  4、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6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出差期间产生的住宿费、车船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等各种费用。住宿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车船费按出差路线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一般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1、 出差人员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整。

  2、 员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3、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4、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在集团公司下属单位住宿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5、 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销。

  6、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40元,参加各种会议(含鉴定会、评审会)的出差人员,已缴纳会议期间的伙食费由主持单位统一安排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给予补助。

  7、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七条、补充规定

  1、 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因先征得分管领导得同意,并经总经理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2、 驾驶员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行车途中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3、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宿费用,只享受市内交通费。会议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4、 外出学习,驻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的,伙食补助每天15元,期间不享受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包干,途中可享受交通、伙食补助。

  5、 对于自带车辆人员,交通补助费予以取消。

  6、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做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需确保安全的。

  (3) 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 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 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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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范例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 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 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 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 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 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 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 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 乘车超过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 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 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 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级人员600 元/ 人/天,局级人员300 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 元/人/天。

  第十条北京市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 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 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应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 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住宿 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名单待财政部招标工作结束后,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 查询网"公布。

  第十一条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开 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 人每天50 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 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 元以内凭接 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 天30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 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 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 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 元以 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 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 周岁 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 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 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 报销。

  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 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 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 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到北京周边地区出差,当天能够返回的,在开支标准 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 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 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 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 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公 检法等有特殊业务要求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相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 年6 月1 日起实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 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5)139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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