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1 15:33:06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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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考勤制度

司法所考勤管理制度

司法所考勤制度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管理,按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综合表现年底由乡镇党委、政府作出考评及鉴定。

二、遵守工作纪律,准时上下班,参加乡镇考勤签到,上班实行签到制,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不串岗聊天,不准玩游戏、炒股票等。

三、外出开会、办案、调查、出庭等需离开本乡镇辖区一天以内的,应经乡镇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的向乡镇分管领导请示,经局分管领导批准,跨县外出一天以上的,必须经局长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事假一天以内由乡镇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经辖区分管领导和局分管领导准许后,由局长批准。两人以上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一天以内由所长批准,二天以上以此类推。

五、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开通通讯工具,确保联络畅通。

六、请假一律实行书面请假制度,交办公室备案,假期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违反以上规定的,一次予以批评教育,并扣除当月特岗津贴;二次予以通报,并扣除半年的特岗津贴;三次以上的予以效能告诫、待岗培训(待岗期间领取生活费),年终考评为不称职,长期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考勤方式以乡镇党委、政府管理考勤和工作日志等相结合,县局采取不定期抽查。(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除外),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考勤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司法所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

(三)请假必须有请假条,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无领导签批的,视为旷工。

(四)病假须持医院证明,由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

(五)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并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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