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辞退和移交>《原民办教师辞退补贴

原民办教师辞退补贴

时间:2022-11-24 21:00:45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原民办教师辞退补贴

  辞退制度是推进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措施,对于原民办教师的辞退补贴作了怎样的规定?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原民办教师辞退补贴,希望能帮到你。

原民办教师辞退补贴

  原民办教师辞退补贴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下一页更多精彩“劳动法对辞退赔偿的规定”

  2017劳动法对辞退赔偿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规定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劳动法规定的辞退注意事项

  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要点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要点:1)有具体录用条件的约定;2)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3)做出解雇决定及通知劳动者的时间节点需控制在试用期届满前,不能超过试用期;4)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雇前需事先通知工会;5)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试用期不是可以随意解雇的期限

  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解雇的错误认识。从法律规定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3不能胜任工作与解雇

  需注意以下几点:1)以此理由解雇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需支付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雇败诉率高,往往变成违法解雇;4)败诉原因多集中在举证困难,或解雇程序存在问题方面,比如未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程序即直接解雇。

  4解雇不能胜任工作员工常规流程

  用人单位解雇不能胜任工作员工,需注意如下常规流程:1)能够证明具体的岗位要求;2)有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一般是考核结果;3)考核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4)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5)证明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6)做出解雇决定并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7)向员工送达解雇通知。

  5愿意支付赔偿金不等于就可以随意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6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非最多支付12个月

  产生这个错误理解的根源有二: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二是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认为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最多就12个月。实际上,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限制,即: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限制。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个别地区司法指导意见有特别规定除外)。

  7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比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更难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解除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难,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是一样的,基本没有什么不同,除了依法裁员时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有适当的照顾。让你觉得解除难的真正的原因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设定你想终止的日期,而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自由设定。

  8女职工“三期”内并非一定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这里没有规定不能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原民办教师辞退补贴】相关文章:

云南辞退民办教师05-17

辞退民办教师安置政策05-14

山东辞退民办教师安置05-11

辞退职工工伤补贴05-16

代课教师辞退补贴05-11

梦见辞退、辞退04-08

辞退公务员辞退费05-12

辞退的通告03-08

梦见辞退04-03

劳动 辞退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