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管理,改进乡镇干部作风,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考勤制度及管理制度。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乡镇考勤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乡镇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全镇机关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绩效,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 全镇机关的考勤管理由党政办负责,由效能办、财务室等部门督查、执行。各站办所日常考勤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借用外单位的干部、职工须经镇党委、政府批准,由借用单位负责对其考勤。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上下班实行签到制:
(1)签到人员:全镇机关工作人员(党政班子成员考勤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
(2)签到地点:党政办二室。
(3)签到设备:指纹考勤机。
(4)签到有效时间:上午7:30—8:30(周一等工作周期首日为7:30—11:30),下午14:00—15:00(夏令时下午为14:30—15:30)。
(5)签退有效时间:周五等工作周期末日上午11:00—12:00。
(6)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签到有效时间延迟20分钟内签到的视为迟到,签退有效时间提前20分钟内签退的视为早退,当日无正当理由未签到(签退)的视为旷工。
(7)干部、职工上下班签到、签退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因工作需要无法及时签到或签退的,要向本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免签许可。
第四条 各站所办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跟踪与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考勤情况汇总,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五条 各站办所应健全人员去向牌(监督岗)、周工作计划、工作日志、考勤表等相关考勤辅助管理措施,实事求是地作好本单位的考勤情况记录,并在次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经负责人签(章)后报镇党政办。
第六条 全镇机关考勤记录由党政办汇总,根据相关规定报请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由效能办、财务室视具体情况处理,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镇效能办负责具体落实日常考勤的执行、督促、通报、处罚等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同形式的督查,并适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提高督查成效。
第二章 具体规定
具体放假调休时间以当年安排为准。
第九条 干部、职工要求休假(含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照顾假、工伤休养等)的,本人均须做好工作安排,填写休假单(详见附件一),注明请假时间、事由,按审批权限逐级签署意见,办理批准手续。假期结束,请假人须持休假单向准假人销假,准假人在休假单上注明销假时间(未经事先批准超假视为旷工),并报党政办备案。所有休假单位与个人均须作好工作安排,不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休假的审批权限:1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党政班子成员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必须报请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事假
1、干部、职工经批准年事假20天内工资、奖金照发。
2、因工作需要取消双休日未超过春节长假时间(不含国务院规定的3天)的视同正常上班。
3、干部、职工周末值班视同上班,值班时间可抵扣事假天数。
4、非公参加学习、培训、进修、考试等请假一律计为事假。
5、干部、职工因打架斗殴负伤休息按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 病假
1、干部、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凭医生诊断书、医嘱,按照审批权限要求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干部、职工病休超过3个月要求上班的,须持医院有效诊断书办理销假手续后才可上班。若上班期间旧病复发需病休,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病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详见下表:
第十二条 生育假
1、女干部、职工生育假及男方照顾假详见下表:
晚婚晚育,并领独生子女证
135-180
男方照顾假一周
正常婚龄生育
90
含怀孕七个月以上早产
难产增假
15
多胞生育每多产一婴增假
15
产前假
15
怀孕七个月
流产产假
15-30
怀孕不满四个月
流产产假
42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
晚婚晚育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女24周岁以上生育。
2、生育假、照顾假期间一切待遇按出勤对待。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生育假期间的休假按病假处理;因其它事务性原因不能工作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女干部、职工给不满周岁的'孩子哺乳,每天上、下午各给假一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包括路途),哺乳时间不能累计后串作它有用。
第十四条 婚丧假
1、干部、职工本人正常结婚的,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享受婚假15天。
2、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丧亡,给丧假3天。
3、异地办理婚丧喜事的,视情况给路程假(路程假计为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五条 探亲假
干部职工探亲假详见下表:
干部、职工境内探亲假规定
项目
探 配 偶30
探 父 母20
未 婚45
已 婚20
1、工作满一年,不与配偶、父母(不包括公婆、岳父母)同住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正式干部、职工享受探亲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干部、职工离婚或配偶去世,未组成新家庭、又不与父母同住一地的,可从离婚或丧偶的下一年起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亲假的待遇。
3、探亲假期(含路程时间)内工资、奖金照发。
4、探望配偶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干部职工由于其它原因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达到探亲假期限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十六条 带薪年休假
1、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月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其它特殊原因(含非公学习、进修、培训、考试等)经党委、政府同意当年未上班时间达年休假时间的;
(6)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出现以上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假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4、其它年休假事宜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伤
1、干部、职工因公(工)负伤需休息的,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镇党委、政府领导批准后可享受工伤待遇。
2、工作病愈上班后原部位复发,经医院诊断后,仍可按工伤处理。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应强化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凡请假均须按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报党政办备案后方可休假,不得事后用打电话、留条子、托他人代言或先休息后请假等方式请假。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须在两小时内用电话按审批权限口头请假并及时补办假条等手续。各种休假单均须及时上交党政办备案、汇总,无正规休假单或免签许可擅自离岗、未出勤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年累计超过20天的按日扣发基本工资,每年事假累计达1个月的(扣除20天正常事假,下同)扣年终奖金的25%,达2个月的扣50%,达3个月的扣75%,达4个月以上的扣100%。每年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不能评优秀;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考核,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干部职工夜间、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无故不到位,或因酗酒等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的(含驻村)参照旷工处理,除扣发值班补贴外,每次计旷工2天。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驻村的,须向值班领导请假,并自己找人代替值班(安排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无故不参加镇党委、政府组织的会议及其它活动的,参照旷工处理,每次计为旷工0.5天,上班、学习、参加活动迟到、早退累计2次计为事假1天。
第二十二条 凡有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干部、职工必须根据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位的,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未经同意回避的,每次按旷工3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镇效能办查岗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或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干私活、无故串岗的视同旷工,每发现一次按旷工0.5天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干部、职工凡有旷工的,年度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旷工期间按天扣发本人当天工资,当月内旷工7天以上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一年内旷工累计7天(含7天,下同)、14天、21天、29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限期整改)、停职待岗、调整岗位效能处理,并分别扣发25%、50%、75%、100%的年终奖金。
第二十五条 干部、职工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除名处理。
第二十六条 站办所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如实统计本单位工作人员上月出勤、请假、公休、下乡与出差等免签情况(详见附件二),上交党政办。凡有上交的考勤情况与督查结果不符等站办所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监督不力,影响工作绩效的,视情况按相应级别追究效能责任。效能责任处理共分四级: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效能告诫,行政记过。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效能办每月5日前对各单位上交的考勤情况对照督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考勤情况纳入年终工作人员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效能办、财务室等相关考勤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勤管理,凡有循私舞、弄虚作假,或工作不力影响工作绩效的,视情况参照站办所负责人效能责任处理办法追究效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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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作风建设管理制度
一、请假制度
1、干部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
2、班子成员向书记请假,书记不在单位向乡长请假;一般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含各站所工作人员)向值班书记请假。
3、未经批准擅自休息,视同离岗。离岗一天扣工资30元。全年累计离岗15天以上,按公务员管理规定,上报组织部作清退处理。
二、值班制度
1、日常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值班座机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2、节假日由干部轮流值班(24小时)。
3、值班人员负责上下联络、来客接待等机关日常事务和应急事件的处理。
4、假日值班人员不得请人代替,更不得擅自离岗,有事须向值班负责人请假。违者,发现一次,扣工资30元。
三、例会制度
1、每周星期一为干部例会。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和办点干部必须参加。
2、会议开始时间:每周一上午8:30,如有特殊情况,办公室另行通知。
3、例会一般由值班负责人主持,乡长主讲会议内容,主要是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
四、考勤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考勤登记,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和管理。
2、上班期间每天上午8:30前干部本人签到,因故不能签到必须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注明事由。
3、实行日常考勤工资制,缺签一次扣5元。
4、实行会议考勤制。例会日在会议室定时考勤,要求干部参加的.会议按时考勤,迟到一次扣工资10元,旷会一次扣工资20元。因故不能参会,必须按干部层级管理的要求请假。
5、办公室每月将考勤情况汇总后交值班书记审批,转财政所兑现考勤费。
五、学习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每周集中学习1—2次。所有参学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2、学习活动由值班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安排。
3、干部学习必须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每次学习必须认真做好笔记。
4、除集中学习外,干部平时要坚持自学。
5、学习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做到学以备用,学以致用。
六、来客接待和开餐制度
1、来客实行对口接待。
2、开餐由值班负责人负责安排。需就餐的提前2个小时请示值班负责人。凭开餐通知单在食堂就餐;值班负责人不在单位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
3、用烟必须通过办公室,并实行登记制度;严禁发整包烟。
4、进烟必须由值班负责人协同财政所进行。特殊情况下,办公室负责人可在外面拿烟,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在外赊烟,谁赊烟,谁负责。
5、无论是来客还是开会用餐,必须在机关食堂进行,严禁在外开餐。用餐完毕,接待人或会议主持人必须当即在食堂结算单上签字,不得事后补签。
6、会议餐标准为每桌200元,客餐标准为200—300元(酒、水除外)。
七、财务管理制度
1、乡政府实行财政预算制度。要广辟财源,厉行节约,确保全年收支基本平衡。
2、乡财政实行值班书记一支笔审批制度。机关开支由经办人签字后,再报值班负责人签字审核。20XX元以上发生额,由经办人签字,报书记,财政所长审批后,再报值班负责人签字审核。
3、机关一般开支必须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大型开支报党政负责人会议研究。
4、所有乡财政开支必须具备正式发票,经手人注明事由,值班负责人审批签字这三个条件后,财务上方可入帐。
5、机关的各种资料打印必须先报办公室审批。除大型会议外,一般性通知不予打印,由办公室和驻村干部负责落实。
6、原则上不报租车费和在外开餐费。
八、安全保卫及卫生制度
1、设立机关门卫室。
2、门卫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大门内外二十米周边环境卫生。
3、门卫有权盘查进入机关的一切可疑人员和车辆。
4、机关大门早上7:00开门,晚上11:30落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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