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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合同谈判的技巧总结

时间:2021-07-03 16:28:41 谈判 我要投稿

基建合同谈判的技巧总结

  篇一: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空白)

基建合同谈判的技巧总结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号码: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号码:

  本工程于 年 月 日招标(或甲方议标),由乙方中标承建,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条例及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类别:

  (四)承包范围:

  (五)工程造价与承包方式:

  (六)本工程预算造价为 元人民币。

  (七)本合同全部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办理:

  (根据本工程实际的承包方式选取其中之一和补充协议说明进行结算)。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即根据施工图纸增减变更和有关文件规定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规定结算。

  3、按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结算。

  (八)承包方式 :

  全部工程实行按图包工、包料、包工期。 (九)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税金、保险金,本合同承包金额 (十)工程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条:工期天(日历天从开工包括,按有关规定由甲方承担。 之日算起)。

  (一)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竣工。

  (二)如遇下列情况者,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按实际相应顺延。

  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或障碍物未排除;施工用水、电源未接通者。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由于生产和使用的需要,甲方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

  2、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报表,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3、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施工界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要砌好施工现场的四周围墙。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送甲方及县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便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及监督。

  3、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4、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的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5、做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由乙方分包时),抓好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6、在交工及一年的保修期内,如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属设计或甲方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费由甲方负责。

  7、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主管单位备案。

  8、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的堆到2米外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拆除)。并将施工中损坏的人行道等维修好,做到工完场清。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施工中乙方应根据验评标准提供材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及有关试块(件)试验报告、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甲方审核同意并签证。

  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检验记录。

  3、凡隐蔽工程经乙方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凭表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当天组织质监站、设计单位进行质检,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证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

  4、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由乙方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者,复检费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楮 ,要停工或罚款,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停工工期不予延长。

  6、质量等级和评定应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五条: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付 万元(¥ 元)工程预付款。

  2、甲方按核实的工程进度,于收到工程月报五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 %时,不再按进度付工程款,而在办完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 %的款,留 %的款待保修期满后支付结乙方。

  4、若甲方拖欠工程款时,应按本工程经办银行当时贷款利率支付给乙方。

  5、确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时,其造成乙方停、窝工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6、在验收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当在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内,由施工单位修好。否则,超过一天按保留价款万分之三罚款。

  7、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到有关部门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甲方凭盖有乙方印章的发票拨付工程款。

  8、甲方应将工程款拨至乙方指定帐户内,不得直接拨至施工队或班组,否则 ,所造成的一切质量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工程验收与结算

  1、乙方在竣工前十五天内将结算书面通知甲方作予验收检查,甲方应及时配合。

  2、在竣工时,乙方向甲方和质监站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资料及竣工报告两套,甲方应及时组织质监、设计、造价站等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优良,则以提交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

  3、经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的翻修者,则以翻修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4、竣工验收一个月后,若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拖欠部份应计利息给乙方,利息按当地经办银行月利率 3‰计算。

  第七条:其它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台风、地震、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或由于非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合同签定的工程内容,由乙方总承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肢解工程内容及材料,否则,所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随意转包(除工程专业必须外),若特殊情况需分包时,必须经项目主管建委同意,并对承包者资信审查,工程质量、经济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共同努力,把项目的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抓好。

  第八条: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报原签证机关签证后,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及河源市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对违反方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发生了争议,经调解仍不能解决时,报请连平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负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送县建设局施工股审查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工程尾数,一年的维修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两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法人:

  职务:

  委托代表:

  见证单位:

  代表:

  法人: 职务: 委托代表: 鉴证:合同仲裁部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A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际)基建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华电国际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电国际独资或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电源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分为施工承包类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其中,施工承包类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EPC总承包合同等;物资采购类合同包括:甲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技术服务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设备监造、研究试验、技术咨询等合同;其他类合同包括:征地、租地、拆迁赔偿、贷款、保险等合同。

  第二章 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华电国际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职责

  华电国际工程建设部是基建工程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 负责制定华电国际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 参加主要基建工程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三) 审批与招投标文件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合同文件。

  (四) 审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

  (五) 监督基建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 负责对项目单位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项目单位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职责

  (一) 建立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

  (二) 负责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负责上报合同谈判中出现的重大变更问题。

  (三) 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跟踪分析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有关合同索赔和纠纷事宜,负责上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 组织合同业务知识培训,总结合同管理经验,落实合同承办人制度,并提出考核及奖励建议。

  第三章 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程序

  第六条 项目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是基建工程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加合同商务部分的谈判和签订工作,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办理进度款支付和完工结算,建立合同台账,处理合同变更及合同纠纷等。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财务等部门是合同的具体承办部门,按职能分工和业务性质负责分管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工作。

  第七条 每一件合同须由承办部门确定一名主要承办人,承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合同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参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基建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范本中不适用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对招标文件范本的重大修改须报华电国际审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由于特殊情况(如关联交易等),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时,项目单位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报华电国际备案。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原则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双方均不得修改投标价款、投标方案、供货范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技术参数变化等原因确须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应报华电国际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应当由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需要委托签订的,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期限。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签字生效前,须经项目单位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审计以及其他业务相关部门审查并会签,项目单位法律顾问人员应对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相关保护条款审查把关。

  第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PMIS系统,同时上传合同文本电子版。下列合同正式签订后7日内,应将合同文本(电子版)报华电国际备案:

  (一) 主机设备及主要辅机设备合同。

  (二)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合同。

  (三) 主要甲供材采购合同,包括:四大管道、封闭母线、电缆、桥架、主厂房钢结构等。

  (四) 单项合同总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调价条款,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合同价款。由于特殊原因确须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报华电国际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价格调整协议。

  第十五条 施工类合同承包范围外另行委托项目,单项工程费用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承包价格,并按相应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费用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且与主体施工合同密切相关的单项工程,可直接委托原承包单位建设,承包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原则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参照原合同中的类似价格确定。

  第十六条 施工类合同、甲供材料类合同,合同结算完成前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合同结算审计完成前付款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的90%。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项目单位应查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重大合同变更、索赔事项须报华电国际确认解决方案,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应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仲裁或诉讼申请。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包括停、缓建)发生合同转让或终(中)止时,应报华电国际审批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涉及业主单位人员因公出国项目的合同,如:参加出国监造、培训等,应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规定,报华电国际审批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及合同。

  第二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合同,应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报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前不得签订合同或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合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将全部合同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归类建档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文件,包括有关的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电传等都应做好系统分类,整理归档。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华电国际工程建设部对各项目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贯彻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华电国际年度绩效责任制考核,提出奖励或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主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不同情节,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律、法规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所签订的合同有重大缺陷或无效的;

  (四)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的;

  (五)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六)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签订合同的;

  (七)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泄漏商业秘密的;

  (八)其他应受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华电国际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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