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时间:2022-08-04 01:38:09 安全用电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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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安全用电对于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这关乎到我们的生命,我们不能马虎,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安全用电基本要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电池箱、控制箱及电机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2、从事电器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电气设备上必须防止危险的静电积聚,或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手段使其无危害或释放。

  4、电器线路应避免尖角、棱以及粗糙的表面造成伤害。

  5、电池、电机所连接的导线必须紧固可靠,防止电器及线路发烫而烧坏。

  6、不要将电池放在火上或电池加热。

  7、如果电池在使用、充电或存储过程中发出异味、过热(请注意电池发热是正常现象)、颜色或形状发生改变或出现其他不正常现象,则应立即停止电池使用。

  常用安全电压(42伏)36v、24v、12v

  通过人身的安全直流电流规定在多少以下?(50ma)

  低压验电笔一般适用于交、直流电压为(500 ) V 以下。

  被电击的人能否获救,关键在于能否尽快脱离电源和施行紧急救护

  规定了 安全电压为36V,特殊环境为12v.

  安全用电组织措施

  1、建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建立技术交底制度。

  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载明交底日期。

  3、建立安全检测制度。从临时用电工程竣工开始,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检测,主要内容是:接地电阻值、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等,以监视临时用电工程是否安全可靠,并作好检测记录。

  4、建立电气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建立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维修人员、验收人员等。

  5、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的拆除应有统一的组织和指挥,并须规定拆除时间、人员、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等。

  6、建立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施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按照JGJ59-88《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定期对现场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7、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工程各部位的操作、监护、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辅以必要的奖惩。

  8、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过考核合格者持证上岗。禁止无证或随意串岗。

  9、强化安全用电领导体制,改善用电技术队伍素质。

  安全用电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提高用电设备装备水平(包括电缆线路),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矿井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用电系统的安全控制。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引用本矿管理手册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机电科是安全用电的主控部门,负责安全用电管理。

  4.2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活动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的控制。

  5 工作程序

  5.1井下供电

  5.1.1井下供电设计、安装、验收。

  5.1.1.1井下供电系统的设备选型、设备布置图由机电科设备组根据技术科所提供资料按照《煤矿电工手册(井下供电部分)》进行设计,绘制供电系统图,并编制供电设计说明书,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5.1.1.2供电系统的设备(缆线)安装由机电科负责,安装按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

  5.1.1.3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电缆、信号等)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科负责组织机电、安监、技术及使用单位按《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后由使用单位维修。

  5.1.1.4掘进头延伸,工作面回采,需增减负荷时,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机电科设备组(分管技术人员)批准后方可施工。

  5.1.2井下供电安全保护

  5.1.2.1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机电科做好接地电阻摇测记录。

  5.1.2.2电气设备的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由井下各变电所值班人员每天试验一次,并及时填写《检漏试验记录》分管人员进行周检、旬检、月检。

  5.1.2.3电气设备保护装置(过负荷、短路、漏电、无压释放)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5.1.3电气设备(缆线)的巡视检查,维护检修。

  5.1.3.1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按《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进行巡视检查,由各变电所值班人员及设备管理员进行巡视检查,对存在的各类问题,由设备组填写下发《设备整改通知单》。

  5.1.3.2电气设备按年度(月度)检修计划进行。电气设备检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定期检修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进行,由检修人员填写《设备检修记录》。

  5.1.3.3采掘单位电气设备检修由使用单位负责,检修时必须向机电科办理停电申请手续,严禁无计划停电检修。

  5.1.3.4井下主要机电峒室应安排配电工值班,值班员要遵守《配电工岗位责任制》,操作电气设备时要按《配电工操作规程》进行,对外来人员要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巡视电气设备时按《巡回检查制度》执行,机电干部上岗时要按《干部上岗查岗制度》执行。值班员应填写《交接班记录》、《检漏试验记录》、《事故记录簿》、《设备巡视检查记录簿》,干部上岗时要填写《干部上岗查岗登记簿》。

  5.2地面供电

  5.2.1地面供电的设计、改造、安装、验收

  5.2.1.1地面供电的一般设计由机电科负责,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工手册》进行设计,报矿领导审批,大型设计委托集团公司由设计院设计。

  5.2.1.2电气设备的改造要有设计,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执行,电气设备的安装,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必需符合《生产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工程安装完毕后,经机电、生产、技术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2.2电气试验

  5.2.2.1电气设备春季预防性试验工作由公司机电部、机电科共同负责,试验人员必需持证上岗。试验工作开始前,必需学习有关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试验工作顺利进行。

  5.2.2.2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二00五年春季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工作的通知》,委托集团公司机电部对35KV变电所及地面高压变配电设备、电缆进行电气试验。电气试验严格按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标准进行,并由试验人员填写预防性试验报告,对新投入使用的高压电器设备、高压电缆,委托公司机电部进行交接性试验,并填写交接性试验报告。

  5.2.2.3电气试验结束后,技术人员应严格审查试验报告,报告一式二份,送交机电科、机电部存档。

  5.2.2.4对试验中存在的问题(不合格项),按照《设备缺陷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由公司机电部组织复试,试验人员提交复试报告。

  5.2.3电气设备巡视检查

  5.2.3.1 35KV变电所的巡视检查由值班配电工根据《变电所运行规程》及《设备巡视检查制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进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抄记各种仪表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并按规定要求填写《设备巡视检查记录簿》及《35KV变电所分板用电日记表》。

  5.2.3.2无人值班的低压配电点(变电所)由各管理单位的维护电工负责,按照《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进行巡视检查,由巡视人员填写《设备巡视检查记录簿》。

  5.2.3.3 35KW高压架空线路的巡视检查由公司机电部、矿机电科共同负责,严格按照《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架空线路部分)》巡视检查。

  5.2.4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

  5.2.4.1机电科根据地面供电系统的实际制定地面供电系统维护范围,各单位对所管辖的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5.2.4.2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及巡视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等制定详细的检修计划(特殊情况例外),有人值班场所的设备停电检修时,值班员要按照《停送电制度》、《操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进行操作。

  5.2.4.3设备检修结束后,由检修人员填写《设备检修记录》。

  5.2.5事故处理

  5.2.5.1电气设备发生事故(开关跳闸、人身触电、设备损坏等),值班人员按照《事故处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进行处理,并填写《事故记录簿》、《开关跳闸记录》。

  5.2.5.2机电事故发生后由安监站、机电科及事故单位共同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5.3 值班员要加强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由针对性的进行反事故演习,不断提高反事故应变能力。

  5.2.5.4 35KV变电所主控线路(电源)及重要负荷发生停电事故,值班员必须按照紧急拉闸顺序表的要求进行处理。启动大型设备要严格按照避峰填谷压负荷程序措施进行操作。

  5.2.6外来人员到要害场所参观、学习,必须严格遵守《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并认真填写《要害部位往来人员登记簿》。机电干部查岗时,按照《干部上岗查岗制度》进行,并填写《干部上岗查岗登记簿》。

  5.2.7外转供电

  5.2.7.1矿“三电办”对外转供电的管理,严格按照《供用电管理制度》执行,外转供电必须有用电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2.7.2矿“三电办”按照《供用电管理制度》及《“三电”管理规定》对所管辖的供电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出的用电隐患及时下达《设备整改通知单》,要求各用电隐患单位限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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