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时间:2022-08-03 18:32:13 代理合同 我要投稿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经过多年演进发展,我们应该如何写民事委托代理的合同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希望能帮助到您。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法律服务所

  现签订合同委托被委托方代理委托人**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且同意被委托方指派本所的任何一人为代理人参与该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各条,希共同遵照执行。

  一、被委托人方指派的代理人必须认真负责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收集证据,参加调解,出庭。

  二、委托方必须认真向被委托指派代理人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被委托方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不予退还(包括差旅费和代理费)。

  三、如被委托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委托方;如委托方无故终止,所收费员不予退还(包括差旅费和代理费),并且同时承担该合同第09条约定的违约金。

  四、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愿约定,支付被委托方代理费元。

  五、被委托方指派人员在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委托方认可实际支出差旅费元,该款不在代理费中品迭,签订合同时支付乙方指派的代理人。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到本案一审判决或者调解完毕时终止。

  七、委托方委托被委托方指派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八、该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有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该合同签订以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果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委托方或者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方代表人:

  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内容告知

  注:1、一般代理:指委托人授予委托人(即乙方指派人员)提供收集证据,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和代为其写诉状等。

  2、特别授权:指除了具有一般代理权利之外,另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和仲裁请求、撤诉、提起反诉及上诉,领取判决、同意申请重新鉴定以及在诉讼状上代具状人署名等。

  被告知人确认:

  年月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号商会总部大厦A座2302-2307室

  电话:024-22503666024-82511266

  传真:024-82513577

  邮政编码:110013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纠纷案在人民法院的审诉讼活动。甲方授权范围及出庭人员详见其《授权委托书》

  乙方接受上述委托。

  第二条代理目标:

  通过乙方代理工作,力争达到以下代理目标:

  目标一:

  目标二:

  甲方如在本案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甲方撤回诉讼的,视为乙方实现上述代理目标。

  第三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代理律师介绍案情,及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代理工作。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乙方义务

  乙方律师在代理甲方诉讼过程中必须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职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正当的商业秘密,努力争取实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代理目标。

  第五条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的基本代理费为,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如实现本合同第二条代理目标一,

  如实现本合同第二条代理目标二,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埠差旅费(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等)由甲方承担。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后,应当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收款银行

  甲方应付的律师费或其他约定由乙方收取的费用应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1.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中信银行北站支行

  账号:7221610182200023986

  2.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财务部门。

  甲方以前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未经乙方开具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款凭证的,视为甲方未按约定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应当自行承担本案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视为乙方已经以全胜的结果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与退还,并且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律师费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乙方负有过错责任,则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代理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可由乙方投保的执业责任保险机构向甲方先行赔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二)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一)委托事项或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二)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

  (三)逾期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应当预付或支付的律师费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修改与存放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另订协议。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事项终结、双方帐清之日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修改与效力

  根据本合同履行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纠纷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审诉讼。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按照甲方的授权进行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三项中的第xx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理: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有权代为提起反诉;有权同意并进行调解或和解;有权提起上诉

  3、有权代为申请执行;有权代为执行和解;有权代为收取执行标的或过付款;

  甲方已被告知:若选择上述第1项,则乙方无权代理上述第2项,若诉讼中涉及第2项中的情况,只能由甲方自己决定;若选择上述第2项,则乙方享有上述第2项授予的代理权限,并且代理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律师的全部职责和义务是在委托代理权限内,依据法律和事实保护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乙方律师按上述原则尽职后,即使诉讼结果不能令甲方满意,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律师对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甲方如认为因乙方指派律师未尽职责等原因,可以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律师。甲方申请理由一经核实,乙方应及时变更律师。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坚持不正当、不合法要求的或者实施故意诋毁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同。依本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就甲方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甲方委托事项,如因甲方误导、不如实陈述案情、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自身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委托事项所需材料,乙方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材料,由甲方亲自向其提供。如因甲方不能出庭等特殊原因需向律师交付原件材料时,甲方应要求律师出具《证据交接单》。甲方如违反以上约定擅自向乙方指定的律师交付原件材料,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指派律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担任甲方代理人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师代原指派律师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师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行为。

  七、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元。甲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全额代理费,乙方收取代理费后,须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如因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即时缴纳全额代理费,由双方协商交费日期并在本合同第十条中予以注明。甲方在约定时间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预收的代理费作为律师前期工作的劳动报酬,不予退还。乙方为甲方委托事项开支已超过预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鉴定费、查档费、翻译费、打字复印费、交通费及乙方律师外出办案所需差旅费、食宿费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如代理费尚未支付,则甲方仍应支付。

  九、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

  十、需要另行约定或说明的事项:

  十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案件本次审结(判决、调解)为止。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视为乙方已经全面妥善地履行了本合同,合同终止,且,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已交纳的代理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应当交纳尚未交纳的代理费仍需交纳:1、乙方接受委托后,作为原告(或上诉人,下同)的甲方决定不起诉(或上诉,下同)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对方当事人决定不起诉的;3、乙方接受委托后,作为原告的甲方提出撤诉的;4、乙方接受委托后,对方当事人提出撤诉的;5、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作为原告的甲方的起诉或者通知再审被驳回的;6、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起诉的;7、甲方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的。

  十三、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师各持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

  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38号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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