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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提前报废申请奖励补贴程序(2)

时间:2018-04-28 16:58:57 补贴 我要投稿

黄标车提前报废申请奖励补贴程序

高新区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享比例分担。

(三)申报补贴办理程序

1. 符合提前淘汰补贴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填写《惠州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按流程办理补贴手续。

2.车主携带《惠州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到各县区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对于同时符合领取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以当年财政部商务部公告为准)和黄标车地方财政补贴的车主,需要自行备份有关办理补贴资料。

3.由环境保护、财政、公安交-警、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4.各县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四、公交黄标车车辆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对公交企业每淘汰一台公交黄标车而新购臵国4以上排放的非环保类公交车,给予10万元/辆补贴;新购臵LNG环保公交车给予15万元/辆补贴;新购臵插电式混合动力环保公交车给予20万元/辆补贴。

(二)资金来源

补贴所需资金按公交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其中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享比例分担。

(三)申报补贴办理程序

1. 符合提前淘汰补贴条件的公交车所有人,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填写《购臵LNG或气电混合公交车辆财政补贴申请表》,按流程办理补贴手续。

2.车主携带《惠州市公交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黄色环保标志、车辆所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到各县区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经环境保护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交-警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4.各县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五、对校车黄标车辆提前淘汰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按照购车价限价的10%予以补贴。其中,40座以上的购车限价(车身价)最高不超过35万元。即校车最高可获3.5万元的补贴。20-40座的购车限价最高不超过25万,20座

以下的不超过20万。高于限价范围的,按照最高限价予以补贴;低于限价范围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补贴。

(二)资金来源

换购校车的补贴资金按车辆所属地由所在县(区)负责,其中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享比例分担。

(三)申报补贴办理程序

1. 符合提前淘汰补贴条件的校车所有人,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填写《惠州市校车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按流程办理补贴手续。

2.车主携带《惠州市校车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黄色环保标志、车主身份证明或车辆所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到各县区设立的校车黄标车提前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由环境保护、财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4.各县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六、职责分工

各县区环境保护、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废

高污染黄标车的审验,并确定补助额度和资金发放。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等工作。

公安部门作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报废,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督促更换出来的黄标车辆不能办理过户,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车辆的补贴标准,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高污染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做好高污染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的计划、组织和实施,以及营运许可证的注销。

教育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校车黄标车。负责组织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

市纪委车改办: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公务用黄标车。

七、其他事项

(一)公务车辆黄标车所属单位须带头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在2017年前全面淘汰黄标车辆。其用车指标由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按照“退一补一”要求办理,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车指标。资金来源按原财政供给渠道处理。

(二)已享受公交车、校车提前淘汰补贴的车辆不再享受普通营运黄标车淘汰资金补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方案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五)参照省政府的做法,市财政对各县、区淘汰“黄标车”进行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本方案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公安、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交通及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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