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五

315主题活动心得体会

时间:2021-06-22 12:45:05 三一五 我要投稿

315主题活动心得体会

在今年的3.15晚会中,揭穿了很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俗语说:国无信则不强。诚信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崇尚"诚信"的文明源源流长。早在几千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不只其可”,延伸之意就是:“信,则知其可”,孟子也说过:“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我们底为何而活着?现在的社会到底怎样了?人,是地球上最高等的生物了,与其它的生物相比所不同的除人类有自己独特的,复杂的语言外,那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感情了。其它动物也有感情,但那总比不上人与人之间的了!人可以有冤仇,但人可以宽容,可以理解,可以相逢一笑泯恩仇!可是让我不能理解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进步,而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却在淡薄,人的心理也有不断扭曲的嫌疑,欺骗、坑人、造假......有个人行为,有公司行为,有单位行为,出门在外,还能相信谁?

315主题活动心得体会

古有“人无信不立”可见诚信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诚信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是国家的发展潜力是民族的道德标准。不管对个人而言,还是企业,诚信在现代市场中意味着信誉,是企业的生命。早在十年前,3。15晚会就说到过诚信。然而,诚信在市场中并没得到商家的重视。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在经济上的攫取暴利,不惜抛弃诚信,不惜代价。“共铸诚信,有你有我”,这不但是口号,我们更应当付诸实践当中往,深切理解消费者的利益。为此,国家质检总局爷为此做出很多的努力。为把我国的市场打造成诚信市场付出了很多。但是仍有很多不法商家冒天下之大不韪新海消费者的利益。从中赚取利益。

我国自古以来就以礼节之邦自称,诚心更是作为君子的必要准则之一,孟子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在现代的市场中,则更需要一种诚信维护百姓的权益。诚信是一个企业的生命。没有诚信的企业是没法长时间生存的,我们的身旁天天上演着无数这样的例子。我们应当呼吁全社会:共铸诚信,有你有我。

诚信是治国之计,诚信为政,可以取信于民,从而政通人和。倘若言而无信、掩人线人、弄虚作假,社会就无从安定。古有“欺君之罪”,“欺君”不但是冒犯尊严,而且会误导决策,祸国殃民。“欺民”亦不可,所以有“水可载船亦可覆船”之说。中国古代有商鞅立木树信的佳话,也有不讲诚信而自食恶果的烽火戏诸侯。中国古代思想家更是把“诚信”作为统治天下的主要手段之一。唐朝魏征把诚信说成是“国之大纲”,可见“诚信”多么重要。人,为了钱,冲昏了头脑,泯灭了正义和良知,那是多么的可怕啊!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正义和良知会显很多么重要!正义和良知的价值就是对社会和更多的人负责!

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诚信气力。一个人的气力有限,亿万人民的气力无穷。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必须聚集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气力。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从本身做起,事事诚信,时时诚信,我们的国家会更好,我们的家园会更好。人心齐,泰山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诚信气力,最微小的气力也能化为涓涓细流,聚集成不可克服的磅礴气力,托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315主题活动心得体会 [篇2]

看完2017年央视的315晚会曝光的十二个案例,饿了么外卖、车易拍二手车、跨境电商、假牙、红参、食用油等食品药品、道有道恶意扣费、电烤箱、刷单帝国、刷信誉、二维码欺诈、免费WIFI,其中除了假牙、红参、食品和电烤箱之外,几乎都与互联网有关系,互联网凭借其自身高效便捷的'优点在中国经济中日益显现出重要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互联网也不例外,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购物模式相比,网络购物可以有效的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中间环节消耗等。但是网络购物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虚假宣传和销售假货是网购中常见的问题,由于网购的虚拟性,消费者一般只能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说明及买家的评价来判断商品的好坏。有的商家为了谋取暴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虚假宣传,夸大自己商品的优点,或采用技术手段使其网站上商品的图片与实际不符,从而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更有甚者,一些不良商家借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向消费者销售劣质产品或假货,谋取不正当利益。另外,由于当前的电子商务环境缺乏统一的监管,商家只要向门户网站如淘宝网定期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自主营业,如果不想继续营业直接从网站上撤下即可,根本不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而一旦出现了网购纠纷,消费者要想追究销售者的责任时,根本无法查询到销售者的真实信息,消费者维权无路可循,只能硬吃哑巴亏。信息安全是网购消费者最担心的一个问题,网络消费平台将自己的注册客户信息出卖给他人或消费者在在线支付时因银行信息泄露导致财产损失。网购是在信息网络的空间进行的,是以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如果不加以防范,任何信息都有可能被他人窃取,从而危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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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风险是指企业在营销过程中,由于企业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和企业微观环境)复杂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企业对环境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使企业制定的营销战略和策略与市场发展变化的不协调,从而可能导致营销活动受阻、失败或达不到预期营销的目标等企业承受的各种风险。现阶段企业在网络购物市场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1)技术风险。由于网络购物市场的高效性的特点,计算机为网络购物提供了一个硬件平台,但是同时黑客的攻击、冒牌网站、数据丢失等都对交易双方带来了风险,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2)服务风险。由

于网络购物市场的交互式特点,网络购物市场需要建立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企业需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付款方式、配送方式以及用户的隐私;而消费者也需要保证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所以存在买卖双方的服务风险。(3)法律风险。由于网络购物市场时域性的特点,企业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各国的法律有所差异,所以网络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风险。看了315晚会对淘宝店铺刷单刷信誉等事件的曝光,令我惊讶的是有如此多的人从事刷单业务,而且还会有空包裹的快递信息,这基本上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人们诚信的缺失着实让人震惊,淘宝店铺的信用风险可能对其营销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我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在互联网这样虚构的环境中,会导致卖方和买方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可能对某些信息比买方掌握得更多更全面,因此具有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则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其次,因为消费者在网购时不能看到实物,所以只能依靠网上经营者提供的图片以及其他消费者的文字评论进行判别,经营者正是利用消费者的需要对其信息进行造假,从而迷惑消费者使其采取购买行为;再次,政府和电商平台监管的不到位是很多网络商家一再挑战道德底线,为刺激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展示虚假促销信息和虚假价格信息,为博取消费者信任,雇人刷销量,展示虚假销量信息,雇人刷信誉,展示虚假信誉信息,展示假冒商品信息、展示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实,欺骗消费者,展示虚假好评信息或对同业商家发送恶意差评信息,影响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给消费者某些好处,引诱消费者做出好评信息,或对给出差评的消费者发送骚扰信息,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侵犯消费者隐私,向消费者发送垃圾信息。这些商家的道德失范行为既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伤害,又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家的口碑,导致用户流失,导致营销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商家、电商平台、政府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商家应如实向网购消费者展示经营资质信息。一方面,商家需在电商平台中店铺的首页规定位置展示网店营业执照或实体店营业执照信息,让网购消费者能够清楚其经营的合法性,对其店铺经营范围有清楚认识。另一方面,若商家经营的是品牌商品,则还需在电商平台中店铺首页规定位置展示品牌授权经营许可相关信息,让网购消费者能够清楚其经营的是真实的品牌商品。此外,还应如实向网购消费者展示商品信息、服务信息、价格变动信息和评价信息。

为了防止商家采用违规手段刷销量、刷信誉,在电商平台展示虚假销量信息和虚假信誉信息,电商平台应该严格审查商家在注册时提供身份信息。商家往往人数有限,所以在刷信誉时常常采用一人注册多个小号,即使是收费的专业“刷单军团”也是如此。因此,只要电商平台在买家注册时严格审查其提供的身份证、与身份证绑定的银行卡、手机号等信息,就基本能保证每人只能注册一个账号,那么小号问题就可以解决,相应的,通过刷销量、刷信誉等违规手段就能被有效遏制。这样,电商平台就帮助商家规避了展示虚假销量信息和虚假信誉信息的道德失范行为,会使消费者会减少网购感知风险中的绩效风险、经济风险、时间风险,提升对商家的道德感知。此外,还应严格审查商品服务信息,改进用户评价制度,建立相关惩罚机制。

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在网络营销方面的立法和监管明显滞后,应及早做出调整。第一,填补当前网络营销的法律空白,使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当前我国有一些网络应用方面的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条例》等,但是这些法规主要是针对互联网本身的。还有《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然与网络营销有所关联,但是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和适用性,对于网上交易也没有相应的合同内容,这就导致了网购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另外还有其他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一些“决定”和“意见”,虽然对于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做出了规范,但它们并不是法律,只有指导意义,不具备强制性。因此,我国网络营销方面存在较大的法律空白,应该立即对网络营销的全过程设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确立商家进行网络营销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网络交易的合同进行认证、对有损消费者利益的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进行定罪、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广告管制交易监督,以及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过滤等,在这些方面制定具体的法规法律,为网络营销提供一个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以及公平规范的法律环境。第二,对进入电商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商家设置准入制度。目前由于没有进入门槛,没有基本的考核,致使相当数量的不道德商家混入电商平台,侵犯了消费者利益。由于网上经营缺乏系统法规制度支撑,网络商家大多未经市场主体资格行政确认,造成网络交易信用成本增加,政府监管也存在着很大困难。为了降低商家信息展示道德失范发生的几率,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相关

部门应该明确要求,对于进入电商平台经营的商家,应该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有实体的商家可提供普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实体的个人可提供无实体网店营业执照,即“网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明确了经营者的经营项目、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具有法律效力,是相关政府部门对经营主体进行审核的依据,在商家的准入和审核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还应加强对电商平台中商家经营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商平台在采取“宽进”思路的同时,更应该有“严管”的意识,有必要将取得营业执照作为准入标准和日后核查的依据。

对消费者自身来说,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面对商家设置的诱人的促销价格和令人心动折扣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那种占便宜的心理,做到理性购买,同时还要懂得利用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展示的商品价格变动信息,对商家销售商品的真实价格做到心中有数,能分辨出虚假促销信息和价格欺诈信息,使道德失范的商家被市场自然淘汰。此外,消费者还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被商家欺骗时,消费者应该坚定地保护自身利益,及时跟商家和电商平台相关监管部门沟通,不能因为觉得费时费力就放弃维权,要清楚只有使不道德商家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使自己今后免受侵害。在网购时应该保存好与交易相关的票据和电子证据,如:购物发票、发货单、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交易证据,在发生纠纷时保证自己处于有利位置。消费者应该懂得利用电商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如:商家资质信息查询、商家商品价格变动信息查询、电商平台对商家评价信息查询,等等。消费者利用这些信息能对商家有比较全面的掌握,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网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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