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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1-06-22 20:09:34 担保书 我要投稿

担保物权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支行,住所地

担保物权执行申请书

负责人 ,职务 。

被申请人: ,男, 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请求

一、请求法院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 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拍卖费、法院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 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用其购买的 商品房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供140万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被申请人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处分抵押物。后申请人依约发放贷款。但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申请人依据《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贵院裁定拍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担保物权执行申请书 [篇2]

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xx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xx0429xx-xx,住成都市青羊区 。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xx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xx0429xx-xx,住成都市武侯区 。

申请事项:

1、申请贵院依法执行已生效的(2017)成华民担字第 xx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经贵院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如下(2017)成华民担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xx所有位于成都市x房屋(权:xx),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xx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余额部分再优先偿还xx欠申请人xx借款本金及利息(xx欠杨朝借款本金为300000元,利息从2017年11月9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及xx应支付xx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现该裁定书已经生效,现特申请对本案依法移送执行。

此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担保物权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负责人:XXX。

被申请人一:X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XX,身份证号码:44078XXXXXXXX。

被申请人二:X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XXX,身份证号码:440782XXXXXXX。

被申请人三: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XXXX,身份证号码:440721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裁定准许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名下座落于XX市XX区XXXXX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申请人一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XXXX元、利息XXX元、罚息XXX元、复利XXXX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所签订的(20XX)新XXXXX第XX号《XXXX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XX年XX月X日计至被申请人一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一尚欠利息XXX元、罚息XXX元、复利XX元)及律师费XX元;

二、请求裁定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受理费、执行费等)全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签订合同编号为(20XX)新XX第XX号《XXXXXX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在X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的授信期限内可向申请人申请使用的XXX为人民币XX万元,并约定为了保证因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将其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XXXXX房产全部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自X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

XX日期间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的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XXXX万元,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等。合同还约定,双方同意被申请人一可单独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由此产生的债权属于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上述担保房产于XXX年XX月XX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二 签订合同编号为(XXX)新XXXX字第XXX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二 自愿承担自X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发放借款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的连带保证责任,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XXXX万元。

为履行上述合同,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 签订合同编号为(20XX)新XXXX字第XX号《XXX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发放借款人民币XXX万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总期数为XXX期,还款日为每月X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借款利率按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XX%确定(即借款年利率为XX%),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XXX%,被申请人二 对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发放借款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将XX万元借款发放给被申请人一。但被申请人一收到借款后,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自20XX年XXX月X日起至今,被申请人一不能依约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但被申请人迟迟未能按照约定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已出现逾期还本付息的情况,已经严重违约,申请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到期贷款及相应利息,对被申请

人加收罚息,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

同时,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作为抵押人,以其自有的房产为其因向申请人的授信申请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的《XXXXX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合同特别约定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可单独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由此产生的债权属于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且抵押物已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在被申请人一不能按期向申请人偿还本案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提供的抵押物有权依法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申请人二 作为保证人且是被申请人一的配偶,根据约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二 应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借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具此状,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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